明確重點排放單位納入門檻、職責和退出條件
管理辦法的第二章“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是本次管理辦法新增加的章節,本章節共6個條款,除第十三條“納入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
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不再參與地方碳
排放權交易試點市場”外,其他均為管理辦法新增條款,明確了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重點單位排放單位納入門檻
管理辦法第八條提到,“溫室氣體排放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列入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以下簡稱重點排放單位)名錄:(一)屬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二)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相比征求意見稿,刪除了“綜合能源消費量約1萬噸標準煤”的納入要求。
2.明確重點排放單位職責
管理辦法第十條提到,“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碳排放數據,清繳碳排放配額,公開交易及相關活動信息,并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明確了重點排放單位在全國
碳市場中的五個職責。
3.明確重點排放單位退出條件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名錄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溫室氣體排放單位從重點排放單位名錄中移出:(一)連續二年溫室氣體排放未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二)因停業、關閉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因而不再排放溫室氣體的。”此舉雖然明確了重點排放單位的退出條件,但與2020年12月30日發布的發電行業配額分配實施方案中不納入配額管理機制的判定標準并不一致。考慮到管理辦法指導的是包括
電力行業在內的八大行業,在很多細節的規定不如發電行業配額分配實施方案詳細,因此針對發電企業是否應該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單的
問題,建議仍參考發電行業配額分配實施方案中的相關要求(請見此前的《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