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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管理辦法出臺,全國碳交易啟動指日可待

2021-1-6 11:40 來源: 中創碳投 |作者: 陳志斌 孫崢

在昨天我們的碳市場年度回顧《疫情之下,試點碳價逆勢上漲,全國碳交易呼之欲出》發布后的一小時,生態環境部在官網發布了2020年12月25日審議通過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作為碳市場和統領文件,管理辦法公布后,首筆交易的敲鐘聲似乎下一秒就要在耳邊響起了。

鑒于公眾號一天一篇的限制,只能說趕熱點這個事情,不僅要考慮個人的奮斗,還要考慮歷史的進程啊。既然搶不到首發,那我們就給大家分析一下管理辦法正式版和征求意見稿調整了什么,增加了什么,刪減了什么。


整體架構
管理辦法與征求意見稿相比多了一個章節,共八章、四十三條,多項政策條款在調整后更為宏觀和凝練,也讓人更期待后續的細則規定。


與現行舊版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相比,管理辦法明確了全國碳市場國家-省-市三級管理體系,并明確各級主管部門責任。生態環境部負責制定技術規范,加強對地方碳排放配額分配、MRV活動的監督,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監督交易相關活動。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開展配額分配和清繳、溫室氣體MRV等相關活動。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配合省級主管部門落實相關具體工作。此舉是落實《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有關“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要求的生動體現。
 
對于未履約處罰,作為部門規章,管理辦法對拒絕履約行為只能除以行政處罰,在舊版中沒有規定明確的罰款數額,在新的管理辦法中規定2-3萬元罰款以及在下一年度扣除欠繳部分。更嚴格的懲罰,需要等待未來國務院出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

幾處新增
1.明確重點排放單位的退出條件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名錄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溫室氣體排放單位從重點排放單位名錄中移出:(一)連續二年溫室氣體排放未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二)因停業、關閉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因而不再排放溫室氣體的。”此舉明確了重點排放單位的退出條件,彌補了此前政策空白。
 
2.明確重點排放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等情況需申請變更登記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重點排放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變更單位名稱、碳排放配額等事項的,應當報經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后,向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應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進行變更登記,并向社會公開。”此舉規范了對重點排放單位在發生特殊情況時的注冊登記的要求。
 
3.明確提出防止過度投機的交易行為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發揮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引導溫室氣體減排的作用,防止過度投機的交易行為,維護市場健康發展。”此舉延續了“發揮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引導溫室氣體減排的作用,防范金融方面的風險”的主基調。
 
4.明確了企業申請復核的時間節點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重點排放單位對分配的碳排放配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分配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重點排放單位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結果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核查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此舉對復核時限做出了明確規定,使得相關條款更更加完善和嚴謹。
 
5.排放報告原始數據材料需保留5年,定期公開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重點排放單位需對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五年。重點排放單位編制的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應當定期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此舉明確了重點排放單位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中的主體責權,且確保了排放數據的可追溯性,但排放報告的披露主體是政府主管部門還是企業有待進一步明確。此外,正式的管理辦法還明確“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提交的核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進而從重點排放單位和技術服務機構兩個層面確保排放數據的真實可靠。

幾處調整
1.關于核查方式
根據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七條:“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定,在“企業自證”的原則下,核查工作將不再面向所有的重點排放單位,而是由省級主管部門隨機抽取核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機構或核查人員,核查情況及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在碳市場啟動初期,完全采用“企業自證”仍然難以保證數據質量。正式的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和第三十一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對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結果,確定監督檢查重點和頻次。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監督檢查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和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相關情況按程序報生態環境部。”

此舉說明一段時期內對重點排放單位的核查方式或將與現階段一致,即由省級主管部門組織核查工作,對省內全部重點排放單位進行核查,市級主管部門僅對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和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究竟采取哪種核查方式,建議企業密切關注《企業溫室氣體核查指南(試行)》的正式公開稿。
 
2.關于納入門檻
根據管理辦法第八條:“溫室氣體排放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列入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以下簡稱重點排放單位)名錄:(一)屬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二)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關于“(一)”,試行第四條提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和行業范圍,由生態環境部擬訂,按程序報批后實施,并向社會公開。”關于“(二)”,相比征求意見稿,刪除 “(綜合能源消費量約1萬噸標準煤)”。
 
3.自愿注銷助力碳中和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國家鼓勵重點排放單位、機構和個人,出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銷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額。(征求意見稿第十五條提出:出于公益等目的,重點排放單位、機構和個人等可通過注冊登記結算系統自愿注銷其所擁有的排放配額。)從“可”變為“鼓勵”,表明國家對各類市場參與主體自愿注銷碳排放配額的行為持積極肯定的態度,也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支持各類主體購買配額用于碳中和。
 
4.關于碳排放權的定義
征求意見稿中,對“碳排放權”的定義為:是指依法取得的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的權利。”管理辦法則改為:“碳排放權,是指分配給重點排放單位的規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修改后更為直觀易懂。
 
5.關于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的含義
根據征求意見稿:“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是指符合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相關管理規定,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量,簡稱ccer。”管理辦法修改為:“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修改后增加了對項目類型的描述,更為具體詳實。

幾處刪減
1.未再提及監測計劃相關內容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提出:“重點排放單位應嚴格按照經備案的監測計劃實施監測活動。監測計劃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及時向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變更情況。”但管理辦法中未再提及監測計劃,或將在其他配套細則中體現。

2.未再提及“環境信息管理平臺”
征求意見稿多次提到“環境信息管理平臺”,如“重點排放單位,應當通過環境信息管理平臺或生態環境部規定的其他方式,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主動報告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注冊登記結算系統應與環境信息管理平臺實現連接,確保數據及時有效安全交互”、“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對核查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時間、內容、結果以及處罰決定記入環境信息管理平臺并予以公布”。新版管理辦法中未再提及“環境信息管理平臺”相關內容,推測未來或將建立專門的碳市場信息披露平臺。

3.刪除了信息公開的具體內容和信用監管、聯合懲戒等內容
推測未來或將出臺與信息披露、市場監管等方面的相關細則,故在此管理辦法中未再列舉具體內容。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發布同日,生態環境部舉辦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政策媒體吹風會。據吹風會通報,《管理辦法》對標習近平主席關于二氧化碳排放達峰目標和碳中和愿景的重要宣示,進一步加強了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為新形勢下加快推進全國碳市場建設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1月1日,全國碳市場第一個履約周期正式啟動(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發布,標志著全國碳市場的建設和發展進入了新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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