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實施現狀
實施可再生能源
電力消納保障機制是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的重要舉措。2019年5月10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一方面,通過消納責任權重指標約束,激勵提高本地可再生能源消納水平;另一方面,為滿足消納責任權重要求,受端省份消納可再生能源意愿增強,借助消納保障機制,打破省間壁壘,促進可再生能源跨省區交易,實現可再生能源在更大范圍內優化配置。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按省級行政區域設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按省級行政區域規定電力消費中應達到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含水電)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
二是明確由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共同承擔消納責任。承擔消納責任權重的
市場主體包括兩類:第一類是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電網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第二類是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
三是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分別承擔消納責任權重落實責任和組織責任。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牽頭承擔消納責任權重落實責任,組織制定本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電網企業承擔經營區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的組織責任,負責組織經營區內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
四是市場主體可以通過三種方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一是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二是向超額完成年度消納量的市場主體購買其超額完成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三是自愿認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第一種為主要完成方式,第二、三種為補充(替代)方式。
五是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市場主體進行考核,國家按省級行政區域進行監測評價。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本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消納量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督促未履行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限期整改,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場主體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予以聯合懲戒。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各省級行政區域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以及國家電網、南方電網對所屬省級電網企業消納責任權重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進行監測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