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湖北省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的監測和量化方法。本文件主要用于指導納入湖北省
碳排放配額管理和納入湖北省碳排放報告制度的企業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的監測與量化。典型行業/產品的溫室氣體排放監測和量化方法參見各適用文件。
2、組織邊界
納入湖北省碳排放配額管理和納入湖北省碳排放報告制度的企業。
3、運行邊界本文件所指的運行邊界包括能源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和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能源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包括企業生產過程中各種固定設施中化石燃料燃燒和用于生產的移動設施中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排放,滅火器等逸散排放和非生產用移動源等產生的排放不在本文件考慮范圍內。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僅包括外購
電力所導致的溫室氣體排放。
4、排放源及源流
本文件中通用的排放源及源流可參見表1。可依據企業實際生產工藝情況對排放源進行增減,但應在監測報告中給予說明。
運行邊界
|
設施/活動
|
排放源
|
計 算 過 程 涉 及 物
料
|
能源直接溫室氣體排放
|
窯 爐 、鍋 爐 、煅 燒 爐 等 固定源
|
化石燃料燃燒
|
煤炭、焦炭、柴油、 燃料油、天然氣等
|
鏟 車 、叉 車 、吊 車 等 服 務于生產的移動源
|
化石燃料燃燒
|
汽 油 、柴 油 、天 然 氣
|
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生產車間、辦公樓等與 生 產
運 行 相 關 活
動 的 用電
|
外購電消耗的 化石燃料的燃燒
|
電
|
4.1、能源直接溫室氣體排放源化石燃料充分燃燒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包括:
1)窯爐、鍋爐、煅燒爐等固定設施中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CO2排放;2)服務于生產的移動源消耗的化石燃料。
4.2、工藝過程溫室氣體排放源 若涉及工藝排放,可參考類似的行業指南。
4.3、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源 本文件中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僅包括外購電力產生的CO2排放。
5、量化方法
5.1、能源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量化方法
5.1.1、固定燃燒源溫室氣體排放量化方法。對于固定設施中化石燃料燃燒造成的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可根據實際情況選用下列任一方法進行量化:ECO2 , 固定燃燒源 = ∑(AD燃料, i × EFi × ηi)
5.1.2、移動源溫室氣體排放量化方法。移動源產生的排放按以下公式計算:ECO2 , 移動源 = Q燃料, i × EFi。
6、科學計量單位
國際計量體系單位
|
物理量
|
單位名稱
|
符號
|
長度
|
米
|
m
|
質量
|
公斤
|
kg
|
時間
|
秒
|
s
|
熱力學溫度
|
開氏度
|
K
|
能量
|
焦耳
|
J
|
分數和倍數
|
倍數
|
前綴
|
符號
|
10
|
deca
|
da
|
102
|
hecto
|
h
|
103
|
kilo
|
k
|
106
|
mega
|
M
|
109
|
giga
|
G
|
1012
|
tera
|
T
|
1015
|
peta
|
P
|
1018
|
exa
|
E
|
7、參數的監測
企業監測參數表見表6,具體監測計劃模板可參見《湖北省工業企業溫室氣體 排放監測和報告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