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本文件規定了在湖北省
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下,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監測、量化與報告的原則和方法。本文件用于指導納入湖北省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和納入湖北省碳排放報告制度的企業監測、量化和報告溫室氣體排放,以及管理相關數據和活動。
2.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在湖北省內進行工業生產活動的企業,并提供了典型行業/產品溫室氣體排放監測、量化與報告要求,詳見附件1——附件12。
3.術語和定義
3.1溫室氣體(GHG):本文件中僅指二氧化碳。
3.2排放源: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的物理單元或過程。
3.3直接溫室氣體排放: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的溫室氣體排放。
3.4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企業所消耗的外購
電力的生產而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
3.5燃燒排放:燃料與氧氣在放熱反應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
3.6工藝過程排放:除能源燃燒排放以外的由生產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
3.7監測方法:企業所使用的用于確定排放量的全部方法。
3.8:監測計劃:監測某一個/組排放源的一套具體、完整且易懂的監測方法文件,包括數據采集、數據處理以及質量控制系統。
3.9微量排放源:每年總排放低于1000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源,且不超過企業年度總排放量的2%。
3.10主要排放源:除“微量排放源”以外的其他排放源。
3.11生物質:來源于植物、動物和微生物的非化石可降解有機物,包括農業、林業以及相關產業的產品、副產品、廢棄物;工業和市政垃圾中可降解的非化石有機成分;從可降解的非化石有機材料中分解出來的氣體和液體。
3.12源流:在消耗或生產過程中可以產生溫室氣體排放的燃料、原料或產品。
4.原則
為確保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監測、量化與報告的準確有效,應堅持以下原則:
1)完整性:組織邊界內與排放源和源流相關的數據必須完整。2)一致性:所使用的監測方法、量化方法和數據始終一致,以便能夠進行有意義的比較。3)透明性:所有活動水平數據、排放因子、氧化因子和轉換因子等數據資料,其采集、編制、計算和記錄過程應保持透明,從而使數據可獲得、可追溯、可核查。4)真實性:企業應識別和減少不確定性因素,使量化的排放結果接近真實排放量。5)準確性:數據必須準確,確保排放量的計算和監測能夠實現最高可達到的準確度。
5.邊界
5.1組織邊界 本文件只考慮納入湖北省碳排放配額管理和納入湖北省碳排放報告制度的企業。
5.2運行邊界 監測、量化與報告的范圍覆蓋企業組織邊界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生產活動的所有與燃料燃燒和工藝過程有關的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和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包括固定設施燃燒排放、服務于生產的移動源產生的排放和工藝過程溫室氣體排放,其中,固定設施燃燒排放、服務于生產的移動源產生的排放統稱為能源直接溫室氣體排放。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只計算外購電力生產時產生的排放,不考慮外購蒸汽和熱產生的排放。本文件不考慮滅火器等逸散類排放和非生產用移動源產生的排放。
6.監測
6.1監測計劃
企業應在監測期上一年的9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前,按照本文件提供的監測計劃模板編寫監測計劃。監測計劃應經
第三方核查機構審定并報主管機構備案,企業應確保監測計劃遵循本文件的要求。當不滿足時,第三方核查機構可以要求企業調整監測計劃。
監測計劃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責任人及聯系方式;2)企業組織邊界和運行邊界的描述,包括所識別的設施、排放源和源流的數量、規模、種類等信息;3)排放設施及排放源的監測方法;4)量化方法的說明;5)參數的說明;6)監測設備的配置、安裝位置、精度、校準頻率和計量狀況的描述;7)企業對數據采集、處理、控制程序進行說明;8)若監測過程中,出現設備故障或其他因素導致某段時間內監測數據缺失的處理辦法;9)若個別排放源無法按照本文件實施監測,提供詳細的監測方案同時提供數據品質分析結果。
6.2監測計劃的偏離
如在監測期的某一段時間內發生與監測不能按計劃執行的潛在趨勢或事實,企業應在核查前填寫監測計劃偏離的申請,并經第三方核查機構審定報省碳
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批準,內容包括:
1)出現偏離的時間段;2)偏離的原因;3)偏離的內容;4)是否對整體的數據品質產生了影響;5)是否依然滿足本指南的要求。
6.3監測計劃的更新
如在監測期間由于設施調整等原因導致監測計劃不再適宜的情況,企業應在核查前填寫監測計劃更新的申請,并經第三方核查機構審定后報省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批準,內容包括:
1)更新的原因;2)更新的內容;3)是否對整體的數據品質產生了影響;4)是否依然滿足本指南的要求。
7.量化
7.1基于計算的量化方法
基于計算的量化方法分為排放因子法和物料平衡法兩類。
7.1.1排放因子法排放因子法是指以監測系統中獲得的活動水平數據、實驗室分析測得的參數或國際國內有關技術文件規定的排放因子為基礎確定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方法。排放因子法應以以下公式為基礎:
排放量=活動水平數據×排放因子a)燃料燃燒產生的排放量燃料燃燒的活動水平數據可用質量、體積或熱量(單位:t、Nm3或TJ)來表示,燃料燃燒的排放系數應以tCO2/t、tCO2/Nm或tCO2/TJ為單位來表示。當燃料未完全燃燒時,氧化比例以氧化因子表示。當分行業指南中沒有具體說明的,可取默認值1。其計算公式為:排放量=燃料量[t或Nm3]×凈熱值[TJ/t或TJ/Nm3]×排放因子[tCO/TJ]×氧化因子
b)工藝過程產生的排放量生產過程中的活動水平數據應以材料消耗量或產量為基礎,以t或Nm3為單位來表示。排放因子應以tCO2/t或tCO2/Nm來表示。當原材料中只有部分碳轉化為二氧化碳時,轉換比例以轉化因子來表示。當分行業指南中沒有具體說明的,可取默認值1。其計算公式為:排放量=活動水平數據[t或Nm3]×排放因子[tCO/t或tCO/Nm3]×轉化因子22c)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的活動水平數據應以電力消耗量為基礎,以MWh為單位表示。排放因子以最新的中國區域電網基準線排放因子OM值為準。其計算公式為:排放量=活動水平數據[MWh]×排放因子[tCO2/MWh]
7.1.2 物料平衡法采用物料平衡方法時,企業可根據本文件附件中規定的方法,用進入或離開物料平
衡邊界的物質相關活動水平數據乘以物質的含碳量,再乘以44/12tCO2/tC來計算物料平衡中包括的各源流所對應的二氧化碳量。其計算公式為:排放量=[活動水平數據(輸入)×輸入物含碳量-活動水平數據(輸出)×輸出物含碳量]×44/12tCO2/tC在物料平衡法計算中,排放到大氣中的CO應看作相當摩爾量的CO2排放。
7.2基于測量的量化方法
基于測量的量化方法是指通過連續排放測量系統(CEMS)對煙氣中溫室氣體濃度和流量進行測量并確定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方法。企業可依實際情況選擇計算法或測量法。
7.3參數選取
活動水平數據包括原料量、燃料消耗量、產品產量、庫存量、輸入實物量、輸出實物量等方面的信息,可根據貿易結算發票、生產記錄、在線計量數據、出入庫記錄等方式來確定活動水平數據。
附件中列出各類能源品種的凈熱值、排放因子,各類燃燒設施的氧化因子、工業設施的排放因子和轉化因子的參考值。排放因子可通過實測得出或引用本文件提供的參考值,優先選取實測值。排放因子的選取要確保最終量化數據的品質滿足《溫室氣體(GHG)排放量化、核查、報告和改進的實施指南》(DB42/T727-2011)中的要求。企業如果用實測值,應根據本文件的要求,通過具備資質的實驗室分析確定用于排放量計算的凈熱值、氧化因子及其他參數的相應值,并在碳排放報告中進行說明。實驗室分析的最低頻次要求見表1。若企業的分析頻率不符合本文件規定,按保守性原則,取最大值。
8.報告
碳排放報告應涵蓋監測期內一個日歷年的排放。企業應按照本文件提供的碳排放報告模板于每年2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前提交符合要求的碳排放報告。碳排放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企業信息;2)監測計劃的批準情況和與監測計劃的符合性;3)對所有排放源、選定的量化方法和選定的參數來源進行描述,包括活動水平數據、排放因子、熱值、以及氧化/轉換因子的來源。若參數發生臨時性或永久性變更,說明變更原因和起始日期;4)計算清單及結果;5)設備的檢定或校準是否符合國家和湖北省的相關要求,并對報告期間內所有與碳排放報告相關的設備變更進行說明。
企業可選用紙質版或電子版形式報告,排放報告中計算過程保留小數點后4位,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量和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保留小數點后1位,最終總排放總量應為整噸數。9.數據品質分析
企業應通過質量保證和控制程序,在其溫室氣體排放監測、量化和報告中管理并提高數據品質。
數據品質分析根據《溫室氣體(GHG)排放量化、核查、報告和改進的實施指南(試行)》(DB42/T727-2011)的要求,數據品質等級分為5級,第一等級數據可以直接被采信。第二、三等級的數據應遵循保守性原則,并補充提供驗證材料。第四級、第五級的數據不予采納。
10.信息保存
企業應根據本文件的要求,歸檔及保存所有與排放相關的監測數據和信息,且所記錄的監測數據應提供給第三方核查機構,便于第三方核查機構對企業提交的年度碳排放報告進行核查。資料的保存期限為5年(從監測期結束時開始計時)。
這些文件包括:
1)支持性文件,如活動水平數據、排放因子、氧化因子、轉換因子來源等;2)監測計劃的批準和偏離或更新文件;3)監測設備檢定和校準的相關文件;4)監測計劃和碳排放報告;
5)核查報告。
11.生物質的使用
由于生物質的燃燒被認為是
碳中和的,其產生的二氧化碳不計算在內。對于同時含有化石和生物碳的燃料或材料,應根據材料的總含碳量中化石碳的比例計算。這種計算應是透明的,并應按照本文件第十部分的規定和程序做文件記錄。
如果相關燃料或材料總量中的非生物質部分少于3%,則燃料或原料被視為純生物質。測定原料或燃料中生物質部分的具體程序,須在監測計劃中描述。用于測定生物質含量的實驗室必須具備相應的認可資質,生物質部分的抽樣方法必須符合國家的相關要求。
12.清單和報告的質量管理
工業企業應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和報告的管理體系,保證溫室氣體量
化工作能夠有效穩定運行,主要包括:
1)建立工業企業溫室氣體管理工作小組,明確相關人員的職責;2)制定溫室氣體管理工作計劃,記錄實施過程;3)明確量化方法和排放因子的選擇要求,記錄相關信息,制定生產活動或監測數據發生異常時的應對措施;4)建立全面的數據采集系統,建立數據的收集和獲取方式相應規則,確保數據質量;5)建立文檔保管程序,保存、維護有關溫室氣體清單設計、編制、報告和活動水平證據的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