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氣候政策根基穩固嗎?
最高法院的判決為所有其他法院所遵循,任何下級法院都不能取代最高法院的判決,甚至連國會或總統都不能改變、拒絕或無視最高法院的裁決。為提供相對穩定且可預期的法律環境,美國的法律體系通常以“遵循先例”的原則在司法過程中維持先前的裁決。美國最高法院曾表示,頻繁推翻之前判例會透支國家對法院的信任,而法院的合法性也將會隨著其動搖的頻率而逐漸消失。因此,在氣候
問題上,要推翻最高法院在2006對馬薩諸塞州訴EPA一案中的裁決是非常困難。
但即使困難,這一根基被動搖的可能性并不為零。
最高法院大法官改變主意的情況并不少見。截至2019年5月,最高法院已推翻了236項自己之前的判決,這個數字著實令人驚訝。其中一些判例的推翻標志著美國社會和法治的巨變。推翻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主要有兩種方式。
一是通過修改憲法(即提出修正案)和通過國會法令的方式來推翻最高法院的判決。修正案的提出須經美國國會參議院和眾議院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或者由三分之二的州議會請求召開全國制憲會議。此后,修正案還必須經過四分之三州議會的批準才能修改憲法。這并非易事,但的確已發生過多次。例如,197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投票權法案》修正案,要求所有州將18至21歲之間的公民登記為選民。俄勒岡州帶頭反對拉低投票年齡,并以該法案違憲為由提起訴訟,即為俄勒岡州訴米切爾一案(Oregon v. Mitchell)。在此案的裁決中,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美國國會可以為聯邦選舉設定投票年齡要求,但不能為地方或州選舉的投票年齡設定要求。可僅在半年后,美國憲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案得到了超過四分之三的州議會的批準并正式生效,規定年滿十八歲和十八歲以上的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不得因為年齡而被合眾國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絕和限制。相應地,美國最高法院關于聯邦政府不能為州和地方的選民設置年齡要求的裁決也被隨即推翻。
二是當在其他案件中出現與先前案件相同的憲法問題時,最高法院可能會根據社會與政治局勢的變化以新的視角重新審視,并通過投票否決自己先前的判例。例如,美國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民權案--布朗訴堪薩斯州托皮卡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以下簡稱“布朗案”)就推翻了最高法院之前的判決。1954年5月17日,美國最高法院作出裁決認為,堪薩斯州政府批準的公立學校種族隔離制度違反了第14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因而違反憲法。平等保護條款保護所有合眾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均可得到同等的對待。布朗案的裁決標志著美國學校中種族隔離合法化的結束,在上世紀50年代的美國掀起了民權運動的高潮。該法案的裁決有效推翻了臭名昭著的最高法院案件之一普萊西訴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該法案認為種族分開但平等的思想在憲法上是可行的。這類判決在美國歷史上很少發生,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美國最高法院一直在非常謹慎地根據一些重大的社會變化和進程來改變了它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