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
本文件規(guī)定了實施溫室氣體(GHG)排放量核查的原則和要求,說明了溫室氣體(GHG)核查流程,并規(guī)定其具體內容,如核查計劃、評估程序及核查報告編寫要求等。
第三方核查機構在執(zhí)行核查工作時應遵循本文件要求,對
碳排放報告及溫室氣體(GHG)排放量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報告。
2.術語和定義
2.1排放源
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GHG)的物理單元或過程。
2.2監(jiān)測計劃
監(jiān)測排放源的一套具體、完整且準確的監(jiān)測方法文件,包括數據采集、數據處理以及質量控制系統(tǒng)。
2.3溫室氣體(GHG)活動水平數據
溫室氣體(GHG)排放活動的測量值。
2.4監(jiān)測
對溫室氣體(GHG)排放或其他有關溫室氣體(GHG)的數據的連續(xù)的或周期性的評價。
2.5核查
根據約定的核查準則對碳排放報告進行系統(tǒng)的、獨立的評價并形成文件的過程。
3.核查目的
核查目的是通過對申請人溫室氣體(GHG)排放相關活動進行完整、獨立的評審,包括:
1)企業(yè)是否嚴格按照溫室氣體(GHG)管理體系文件執(zhí)行;2)監(jiān)測的實施是否符合監(jiān)測計劃的要求;3)溫室氣體(GHG)排放量的計算是否是準確、可信。
4.核查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納入湖北省碳排放配額管理和納入湖北省碳排放報告制度的企業(yè)進行溫室氣體(GHG)排放核查。
5.原則
核查機構在準備、執(zhí)行及報告核查工作時,應遵循以下原則,下述基本原則既是本文件各項要求的基礎,也是應用本文件的指導原則:
1)客觀獨立:核查機構應與所核查的活動保持獨立,應避免偏見以及利益沖突,在整個核查活動過程中保持客觀。2)公正公平:核查機構的核查活動、發(fā)現、結論及報告應真實、準確。除了報告核查過程中的重要障礙,還應報告未解決的意見分歧。3)誠實守信:核查機構應具有高度的責任感,確保核查工作的完整性和保密性。4)認真專業(yè):核查機構應具備核查必需的專業(yè)技能。能夠根據任務的重要性及申請人的要求,利用其職業(yè)素養(yǎng)實施專業(yè)判斷。
6.核查
6.1總要求
核查機構應依據《湖北省碳
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和本文件建立詳細的工作程序。
6.2核查工作流程
企業(yè)溫室氣體(GHG)排放量核查的工作流程圖
6.3核查申請及合同簽署
企業(yè)按核查申請示例格式和要求提交書面核查申請。核查機構針對自身的專業(yè)范圍、具備的能力,以及與申請人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等方面進行合同評審后方可與申請人簽訂核查合同。
6.4核查組的選擇
核查機構選擇核查組長和
核查員組成核查組。核查組成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并且與核查項目沒有任何利益沖突。
6.5核查組任務分工
核查組的任務分工由核查組長確定。在確定任務分工時,應考慮核查項目的技術特點、設施的規(guī)模與位置、監(jiān)測設備的種類、數據收集系統(tǒng)的復雜程度以及核查員的專業(yè)背景和實踐經驗等方面的因素。
6.6核查計劃的編寫
現場核查前的5個工作日內,核查組應將核查計劃(附錄2)發(fā)給受核查方。核查計劃應包括核查項目基本信息、核查目的、核查范圍、核查活動的安排以及核查組成員的分工。
6.7核查的實施
核查的實施主要分為文件評審、現場審核、形成核查發(fā)現等步驟,如發(fā)生某些導致核查活動無法執(zhí)行的情景,核查組有權利終止核查。
6.7.1文件評審主要內容:對申請人所提供數據和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及準確性的評審、對監(jiān)測計
劃執(zhí)
行情況的評審、以及對數據管理和質量保證/質量控制系統(tǒng)的評審。主要目的:通過對申請人提交的碳排放報告和相關支持性材料(校準記錄、發(fā)票等)的評審,初步確認核查項目的實施情況,建立現場核查的審核思路和核查重點。
6.7.2現場核查步驟:現場核查一般可包括召開首次會、介紹核查計劃、現場收集和驗證信息、召開末次會、介紹核查發(fā)現的步驟實施。
申請人應積極配合現場核查所需的活動水平數據和其他支持性文件的核查工作,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相關信息,需提前書面告知。核查機構確保在現場獲取的信息完整有效,能夠滿足核查的要求。必要時可采用復印、記錄、攝影、錄像等方式保存相關記錄。主要目的:通過現場核查項目的實施和監(jiān)測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查閱文件記錄(比如工廠日志,庫存記錄,采購記錄或其他相關數據來源)、與現場工作人員的會談,進一步判斷和確認核查項目的溫室氣體(GHG)排放量是否是真實、準確、有效的。根據項目的復雜程度,現場核查的時間一般為1-3天。
6.7.3形成核查發(fā)現
核查組應在現場核查完成后的2個工作日內,匯總核查證據,對照核查依據,將文件評審和現場評審過程中發(fā)現的不符合、澄清要求或進一步行動要求提供給申請人,申請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采取澄清、糾正或糾正措施,以關閉不符合和澄清要求,并交給核查組確認。若出現短期內無法解決的核查發(fā)現,申請人需在收到核查發(fā)現5個工作日內做出首輪書面反饋,說明無法關閉核查發(fā)現的具體原因。
在現場核查過程中,若實際的溫室氣體(GHG)信息對量化結果造成嚴重影響,甚至導致無法計算溫室氣體(GHG)排放量的情形時,核查組針對發(fā)現的
問題提出不符合項,主要包括:
1)實際監(jiān)測流程、碳排放報告與此前被批準的監(jiān)測計劃相比出現監(jiān)測方法或使用的量化方法不一致,且申請人沒有將這些不一致充分記錄或者提供的符合性證據不充分;2)申請人沒有充分記錄項目活動實施、運行和監(jiān)測中的活動水平數據及相關參數,導致對溫室氣體(GHG)排放量計算造成重大影響;3)申請人仍未解決的在前一次核查期間提出的需要在本次核查過程中確認的進一步行動要求。
如果得到的信息不充分或者不足夠清晰以至于無法確定是否滿足相關要求,但不會對溫室氣體(GHG)排放量計算造成嚴重影響時,核查機構應提出澄清要求。如果出現在下一個核查周期需要對監(jiān)測和報告進行關注和/或調整的事項,核查機構應提出進一步行動要求。
6.7.4終止核查若在核查過程中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應終止核查:
1)企業(yè)無法提供足夠的信息以支持核查者在合理范圍內執(zhí)行核查;2)監(jiān)測計劃未得到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批準。
6.8核查報告
6.8.1要求
核查機構應在不符合項和澄清項關閉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報告的編寫和核查報告的技術評審,核查報告經受核查方確認后交付給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
6.8.2核查報告的編寫和內部技術評審核查報告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1)核查的程序和步驟;2)項目活動實施和運行情況;3)監(jiān)測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4)排放量的計算過程及結果;5)排放量核查的主要結論。6)項目變更情況的描述(如有)。核查機構應保留核查過程中所有支持性文件。
只有當所有的不符合和澄清要求得到解決后,核查機構方可在核查報告中出具通過的核查結論,否則只能出具不通過的核查結論。核查結論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
1)項目監(jiān)測及
方法學與監(jiān)測計劃的符合性;2)對核查的排放量的聲明;3)備案項目變更的評審(適用時)。核查報告完成后,核查機構應組織獨立于核查組的技術人員對核查報告進行內部技術評審。
6.8.3核查報告的提交和審查只有當內部技術評審通過后,核查機構方可將核查報告經受核查方確認后交付給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將采取抽樣等方式對核查報告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將告知受核查方和第三方核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