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適合國情的制度設計
記者注意到,在此次征求意見的《管理辦法》中,對信息公開做出專門規定,要求“生態環境部、省級和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職責及時主動公開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配額分配方法、履約情況、
減排信息等。
“與歐盟等相比,我國碳
市場的建設背景有明顯差異。過去利用行政手段減排比較多,未來行政手段仍然需要,但更要進一步拓展和利用市場手段。”李高表示,下一步將把
碳市場作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工具,通過市場形成價格,為金融機構進一步推動綠色低碳投資創造更好的條件。
何建坤也稱,與發達國家在已經達峰并逐年下降的背景下建立碳市場不同,我國碳排放仍處于上升階段,需要在吸收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形成適合我國國情的制度設計。建議加快建立完善全國碳市場制度體系,適時發布企業排放報告管理辦法等重要配套管理規定;優化碳排放數據報送系統,完善全國碳市場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建設方案并加快實施;推動重點單位完成碳排放數據的報送與
第三方核查工作等。
“力爭在‘十四五’期間,擴大到石油
化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等年綜合能耗達到1萬噸標準煤的企業。排放源類別既包括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直接碳排放,也要包括
電力和熱力使用的間接碳排放。在我國電力市場尚缺乏價格傳導機制的情況下,將促進電力消費部門節電與發電部門提效的聯動,這也是我國碳市場設計區別于發達國家的一個特點。”何建坤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