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意見》聚焦氣候資金這一核心
問題,提出多項舉措吸引社會資本和外資。以“政銀擔”、“政銀保”、“銀行貸款+風險保障補償金”、“稅融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模式和機制,撬動社會資本投向氣候領域。通過支持綠色金融資產跨境轉讓和發展離岸
市場,支持我國金融機構和企業到境外進行氣候融資,支持和引導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中國境內的氣候投融資活動等創新舉措,引進國際資金和境外投資者。《指導意見》還著重支持地方的氣候投融資實踐,鼓勵地方加強財政投入支持,不斷完善氣候投融資配套
政策;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設立特色支行(部門),或將氣候投融資作為綠色支行(部門)的重要內容;鼓勵地方建立區域性氣候投融資產業促進中心。通過地方實踐探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起到由點帶面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