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易碳家了解到,自從綠色信貸實施以來,對于轉變我國銀行業信貸投放行為,切斷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無序發展的資金來源,加強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環境保護,增強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能力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在目前階段及可預見的未來,我國銀行業的主營業務和利潤來源仍是以信貸為主,社會各經濟主體的資金來源仍是以銀行信貸這一間接融資方式為主。在這一前提下,發揮信貸的杠桿引導作用,進一步深入推行綠色信貸,必將為我國銀行業低
碳金融的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當然,不可否認的是,目前我國的綠色信貸尚存在諸多不足,主要表現在推進綠色信貸的內在激勵機制不足、信息溝通機制有待完善以及綠色信貸還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標準等方面,尚且處于商業銀行自行選擇的行為階段,還未形成可持續發展體系。而在環境經濟和生態金融狀況沒有得到多少改善,甚至有惡化趨勢的大背景下,從仍具有“管制—命令”痕跡的綠色信貸到具有自愿自發機制,特別是具有作為“全球公司公民”責任感的赤道原則的實質性轉變,根本取決于能否成功實現從公司的社會責任到公司的綠色社會責任的思想變革。因此,除了需要加強監管,實行責任追究和處罰以外,還必須讓銀行對綠色信貸形成“共同的利益感覺”,這種“共同的利益感覺”包括現實的利益訴求,比如呆賬壞賬的安排;同時,也需要商業銀行對社會責任的擔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