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風險社會既是一種理論又是一個現實
問題,其在內容上內生于全球化進程,在應對策略上落腳于彌合差異、協同共進。特別是在全球氣候治理領域,由于各個國家和地區發展不平衡,以及在政治、經濟等層面存在差異,若要在氣候治理中建立良好的秩序規則,就要減少作為國際社會成員的國家等利益主體在氣候治理議題上的分歧,實現有效的協商與協同。如何進一步增強不同主體的共識,就成為實現多元主體協同治理的關鍵因素。就氣候風險應對路徑而言,為協調多元主體的不同訴求,彌合差異與分歧,可從四個方面進行努力。一是強化“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的協商基礎。該原則不僅強調發達國家應承擔歷史責任,還明確了其他主權國家在氣候治理領域應承擔的責任,同時為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條件。二是重視科學數據基礎。鑒于現有科學技術及其應用手段的有限性和公眾對風險認知的局限性,應對氣候變化的立法和措施要以客觀的科學數據為基礎,進而展開利益相關方的溝通與協商。三是明確堅持風險預防原則的必要性。氣候變化的科學不確定性及其影響的廣泛性和后果的不可逆性,使得人類不得不采取“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的應對態度。四是重視國別和區域實施性立法的作用。如盧曼所言,全球社會已經到來,社會系統已經發展成一個統一的全球社會,而法律制定仍然是由地區性的政治系統來完成的,這種社會發展形態并沒有解決社會發展的系統性問題,而是通過疊加的方式產生新的困難。[15]在此情形下,優化國別和區域實施性立法就成為實現協同治理的必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