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風險是一種系統性風險,危及人類社會和生態系統,需要各國協同應對。氣候風險應對路徑的協同性主要體現在法律
政策、制裁措施、應對時機等方面。氣候治理總是基于特定的政策和法律依據而展開的。各國立法傳統、立法技術、所屬法系或許不同,但由于環境法的世界性特征,各國在環境法律內容、政策框架和制度層面容易形成共識并基于此在實踐層面協調行動。同理,違反全球氣候治理規則會在全球范圍內產生相同或者極為相似的負外部性效應,這要求各國對此類行為的制裁形成合力,并選擇適當時機協同采取應對措施。然而,由于不同國家在應對風險能力方面存在差異,使得各國在氣候治理
問題上難以達成統一的價值立場,更難以采取協調一致的應對措施。在此背景下,推動全球氣候治理需要國家中心治理模式與超國家中心治理模式有機結合。相較于以市民社會為主體的超國家中心治理,以大國為中心的國家中心治理在氣候風險應對中發揮著主導作用,決定著氣候風險應對的全球合作能否順利達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成本與收益也是各國在采取氣候治理措施時所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這涉及非貨幣化的環境價值與經濟價值之間的權衡。有些大國在此權衡中偏向于經濟價值,于是在協同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意愿不足,這也是全球氣候治理面臨的主要挑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