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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炳成:全球氣候治理面臨的挑戰及其法制應對

2020-8-15 13:37 來源: 《中州學刊》 |作者: 朱炳成

完善減緩與適應性法律制度,化解制度風險


為化解制度風險,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專門立法中可通過減緩性措施和適應性措施的協同作用,為氣候治理提供有效手段。減緩性措施主要關注溫室氣體減排,與現行生態環境法制聯系得較為緊密。碳排放總量控制、配額管理、排放權交易、核查報告等制度,應成為減緩措施的最重要內容。總量控制是分配溫室氣體排放配額的前提;配額管理更加注重排放額度的分配與后續監督;起源于英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在中國經過多年試點,不僅已有專門的規范,而且形成了全國范圍內的行動,進一步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應著重擴大交易主體的范圍,使符合交易規則的單位和個人都可參與交易;第三方核查的重點在于確保科學的資質管理,并以此為基礎形成有力的碳排放監督機制。

創設氣候治理的適應性措施是化解相關制度風險的難點。在制度建構層面,可主要從生態保護、敏感產業與公眾健康保護、評估預警三個方面,推動應對氣候變化的適應性機制的完善。一是基于風險預防原則,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水體、草原、濕地、荒漠、沿海岸線等區域的生態系統因氣候變化而退化,同時建立生物多樣性監測網絡,保護已經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氣候變化影響的物種及其生境。二是對氣候變化較為敏感的社會經濟領域(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等)加強引導,從優化產業結構、加強能力建設等方面增強這些領域的適應能力。同時,加強公共醫療衛生設施建設及與氣候變化相關的衛生資源配置,為預防性制度的落實提供保障。三是根據風險預防原則的要求,建立氣候變化影響評估制度和氣候災害風險評估制度,動態評估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的影響,并針對不同地區和不同行業實行相應的適應性措施。另外,對建設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進行氣候災害風險評估,將評估結果作為規劃和項目審批的依據;將氣候觀測系統和氣候災害預測預警系統納入適應性機制建設的范疇,將適應氣候變化作為災害應急協調機制建設的內容。上述三方面措施都旨在從適應氣候變化的角度化解制度風險,推動氣候治理機制的健全與完善。實踐中應考慮應對氣候變化的適應性機制與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救災、事故應急、公共衛生健康保障等機制的協同運作。

結論

氣候風險是典型的全球性、系統性風險,具有來源上的內生性、影響上的延展性以及內容上的不確定性、應對路徑上的協同性等特征。這使得全球氣候治理面臨諸多挑戰,相關挑戰還帶來多方面“外溢效應”。目前,雖然全球氣候治理的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但國際社會在應對氣候風險的諸多問題上仍存在相當大的分歧。在此情勢下,只有以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為基礎形塑氣候治理主體的價值共識,從制度主義出發有效施策,彌合差異,促進協同治理,方可促進氣候治理目標順利實現。制定應對氣候變化的專門立法,設立高效的協調機構和順暢的協同機制,落實減緩性、適應性措施,同時加強正向激勵,支持多元主體積極參與,是中國推進氣候治理的關鍵措施,也是中國為全球氣候治理作出進一步貢獻的法制路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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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我國有的省份如山西省已經制定了應對氣候變化的專門立法,對其他地方可資借鑒。
[20]曹明德:《完善中國氣候變化適應性立法的思考》,《中州學刊》2018年第8期。
[21]氣候治理的協調機構可采取跨部門委員會的形式,基于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架構開展工作。
[22]于文軒、田丹宇:《美國墨西哥應對氣候變化立法及其借鑒意義》,《江蘇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2期。

作者簡介
朱炳成,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講師。
標簽: 氣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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