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綠色新政的出臺背景
首先,歐盟現有
減排目標及進展與國際社會提高雄心與力度之間存在差距。《歐盟2020戰略》提出了“到2020年歐盟的溫室氣體排放在1990年基礎上減少20%,可再生能源占比提高到20%,能效提高20%”的“三個20%”戰略目標,在成員國范圍進行了目標分解,并通過實行
碳排放總量控制和交易機制來保持一定的靈活性。《歐盟2030氣候與能源
政策框架》提出了“到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比1990年減少40%,提高可再生能源占比至少到27%,能效提高30%”的目標。在《巴黎協定》下承諾到“2030年把溫室氣體排放量較1990年減少40%,提高可再生能源占比到32%,能效提高32.5%”的目標。雖然,從1990年到2018年,歐洲溫室氣體排放減少了23%,GDP增加了61%,率先實現了經濟增長和碳排放脫鉤。但在生物多樣性、資源利用、氣候和環境健康等領域仍面臨著風險和不確定性。根據2019年12月4日歐洲環境署發布的《歐洲環境狀況與展望2020報告》,按照歐洲目前的行動進展,到2050年只能減少60%的溫室氣體排放。在能效方面,歐洲自2014年以來的最終能源需求實際已增加,到2020年的能效目標很可能難以完成。另據德、法等國開展的國內氣候目標進展評估顯示,依靠既定的戰略和政策不足以實現其在《巴黎協定》下承諾的減排目標,需要通過強有力的政策手段,加快推進綠色低碳發展,并提出更有雄心和力度的減排目標。
其次,強化綠色發展政策與行動在歐洲有較好的民意基礎和下位法保障。據調查,95%的歐洲人認為保護自然對應對氣候變化至關重要,保護環境可以促進經濟增長,支持在歐盟層面開展環境立法并資助環保活動,認為應采取果斷行動應對氣候變化。《歐洲綠色新政》的出臺順應了公眾呼聲,具有充足的民意基礎。在歐盟成員國內,通過開展高位階的立法,以提高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和政策落實力度,已成為很多國家在后巴黎時代應對氣候變化的主要思路。2015年后,《法國能源轉型法》《芬蘭氣候變化法》《德國聯邦氣候保護法》《丹麥氣候法案》等相繼出臺,為在歐盟層面制定更為宏觀的中長期減排戰略,出臺《歐洲氣候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同時,歐盟通過強化綠色新政可以將氣候風險轉化為可持續發展的契機。歐洲原來提出的2020年、2030年減碳目標的主要驅動因素是提高能效和發展可再生能源,主要考慮了能源領域的目標自洽。但事實證明,僅基于提升能效和發展可再生能源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動力不足。有必要為了應對氣候變化,動員一切可以動員的環境手段,在“大環境觀”指引下,實現更大范圍的目標耦合,提出一套綜合性的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政策框架,進而建立更嚴格的法律框架。《歐洲綠色新政》旨在將氣候危機和環境挑戰轉化為動力,推進歐盟經濟轉型和可持續發展。《歐洲綠色新政》從應對氣候風險入手,引領了能源、循環經濟、建筑、
交通、食品、生態系統、環境治理等主要領域的轉型,動員了法律、財稅、政策、
市場等保障手段,以期實現歐洲全面戰略轉型,繼續保持其全球領軍地位。正如歐盟委員會新任主席馮德萊恩所稱:“綠色新政是歐盟一項新的增長戰略,它將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同時創造就業機會,完成公正合理且具包容性的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