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生物多樣性保護融資建議
(一)建立與《巴黎協定》架構類似的靈活性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議
《巴黎協定》下“國家自主貢獻”為主體的全球氣候治理體系極大程度地激發了各國參與全球氣候治理的積極性。這一靈活架構同樣也適合于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公約》締約方可制定一項全球性協議,設定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全球目標,并由各締約國根據各自發展階段和國家能力,自主確定行動目標,實現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全球覆蓋。同時《公約》還可以建立專門的盤點機制,定期對各國的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進行“促進性”盤點,確保各國的行動可以達成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全球目標。
(二)加大公共資金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投入,形成示范效應
現階段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整體資金投入有待提升。很多項目如自然保護區建設,自身的公益性較強,財務回報較少,對資本缺乏吸引力。可發揮公共資金的引領作用,在項目實施前期階段鼓勵公共資金進入,降低項目后期風險,平衡社會資本風險收益。具體可參考綠色氣候基金的制度安排,建立特定的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各國可聯合為該基金注資,并以優惠貸款、贈款等形式在全球范圍內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項目。
(三)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宣傳和投資模式創新,吸引社會資本投資
公共資金規模有限,不足以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全面開展。社會資本的參與可彌補這一資金缺口。一方面可通過多渠道媒體宣傳,提升公眾對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增強私營部門社會責任意識,推動其關注和投資生物多樣性保護;另一方面也可通過合作模式創新、金融產品創新等方式,為社會資本投資生物多樣性提供風險可控、收益可觀的投資產品和渠道。
(四)將生物多樣性保護納入綠色金融支持范圍
生物多樣性保護與氣候變化、環境治理等生態環境
問題相互作用,不應被孤立地看待。現階段綠色金融的范疇還未囊括生物多樣性保護,但綠色金融本身就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體系,有必要與時俱進。基于目前綠色金融在全球的迅猛發展,可考慮將生物多樣性保護納入綠色金融支持范圍,利用現有成熟的綠色金融產品為生物多樣性保護籌集資金。此外,還可利用現有的國際綠色金融合作框架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護全球合作,在現有基礎上更快速高效地保護全球生物多樣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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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睿晨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研究員
研究指導:
崔 瑩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氣候金融研究室及
碳金融實驗室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