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以國家分批公布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發改辦氣候〔2013〕2526號、〔2014〕2920號、〔2015〕1722號)(以下簡稱“《指南》”)為依據,在此基礎上,對本省近年來
碳排放核查工作中遇到的相關
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方式。
一、核算邊界
(一)核算范圍界定
核查范圍為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在本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場所(包含無獨立法人的二級單位)。企業2019年度核查邊界與歷史年度核查邊界發生變化的,
核查機構需在核查報告中明確說明。
(二)企業下屬的二級企業有獨立法人的報告方式
按照法人所屬的生產設施報告,如果某一生產設施同時屬兩個法人的(或A企業組織邊界內擁有B企業的生產設施),需要明確設施歸屬,并且在以后的核算和報告中保持歷史一致性。對于集團下獨立法人作為一個排放單位單獨核算單獨報告的情形,集團只報告除下屬獨立法人核算邊界外的剩余部分。對于上述特殊情況,企業需書面說明核查邊界界定原因和結論,核查機構需在核查報告中描述。
(三)外包與租賃
按照運營控制權法原則,企業需對其實際控制運營的設施排放進行報告,企業租賃來的設備也應納入報告范圍。企業租賃出去的不由企業運營的設備不納入報告范圍,外包的生產活動也不納入報告范圍。
二、與配額分配有關的情況報告
(一)新增產能/設施
企業在2019年度發生產能變化的(包括新增設施、擴能改造、關閉設施、出售或轉讓生產線等),應提供政府部門相關批復文件,并出具書面說明,描述產能變化的原因以及對應發生時間。
核查機構需現場收集和查驗產能變化的相關證據,單獨統計設施試運行以及正式生產的天數、能源消耗情況及碳排放量,并在核查報告結論頁中按照以下格式進行說明:
企業新增設施信息統計表
設施名稱及編號 |
投產(關閉)日期 |
產品產量 |
能源品種 |
消耗量 |
碳排放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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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正常生產天數) |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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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噸二氧化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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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如果存在試運行和正式運行的情況,需進行區分。
(二)主要生產設施停產
企業2019年主體設施存在停產的,需按照天數統計停產時間,并說明企業主體設施正常生產的天數、產品產量、各能源的消耗量及碳排放總量。報告格式如下:
企業停產信息統計表
設施名稱及編號 |
停產起止日期 |
產品產量 |
能源消耗 |
碳排放量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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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停產天數) |
(單位) |
(單位) |
(噸二氧化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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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當企業存在多個主體設施,應分別統計各主體設施的停產時間。
(三)能源品種發生重大變化
企業或設施層面能源品種發生重大變化的(包括煤改天然氣、天然氣外購等情況),需統計變化前后的能源消費情況,包括時間、能源種類、消耗量及碳排放量等。格式如下:
企業能源品種變化情況統計表
設施名稱及編號 |
發生變化日期 |
能源品種 |
消耗量 |
碳排放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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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變化前、后正常生產天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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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噸二氧化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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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如果存在試運行和正式運行的情況,要進行區分。
(四)產量數據統計單位的選取
企業產品產量數據的統計單位根據配額分配方式選取。對于采用歷史法分配配額的企業,產品產量數據統計單位的選取應保持歷史一致性;對于采用標桿法、歷史強度法的企業和新增企業,產品產量數據統計單位的選取應保持行業內一致性。
三、量化方法
(一)活動水平數據
1.電量結算日期和生產報表記錄日期不一致
應采用與監測期起始點日期相匹配的生產報表電量數據作為計算依據,以電網公司結算發票作為交叉驗證的依據,如某年度因電量結算日期與生產報表記錄日期不一致導致電量數據產生較大差異,可查驗相鄰年度相鄰月份電量結算發票確定電量數據。
2.企業自發電上網、自發電不上網的區分
企業自發電不上網的,不需將該部分電量計入外購電;自發電上網的,需查驗相關并網協議、購售電協議等材料,確認后將該部分電量作為外購電消耗納入核算范圍。企業將余熱發電外包給其它經營主體,實際使用中采用低價購進的形式使用的,余熱電量需填寫在補充數據表中對應的余熱電量中,同時在報告中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據。
3.企業未統計爐渣量、未分析爐渣含碳情況
企業在核查年度內爐渣量和爐渣含碳量監測不完善的,應根據核查一致性原則,沿用基準年核查處理方式執行。
(二)排放因子
1.氧化因子的選取
對于
電力行業企業,當企業提供的自測(須核實是否具備相關參數測試能力,包括設備和人員,下同)或經有資質的
第三方實驗室(即通過CNAS認可或CMA
認證的第三方實驗室,下同)出具的檢測報告符合《指南》要求、且報告覆蓋的樣本數量充分時,采用實測值作為數據來源;若無此項來源、不符合《指南》相關要求或樣本數量不足時,采用《國家碳排放
MRV問答匯編》中最新推薦的碳氧化率高限值100%。
除電力行業以外的其他行業,保持歷史一致性,即與上年度取值方法保持一致。對于因條件變化不能保持一致情況,選擇《指南》中推薦的缺省值;對于部分設備或燃料未在《指南》中列出時,參考《國家碳排放MRV問答匯編》中推薦值;若亦無特別說明,則碳氧化因子取1。
2.低位發熱量的選取
當企業提供的自測或經有資質的第三方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符合《指南》要求、且報告覆蓋的樣本數量充分時,采用實測值作為數據來源;在無此項來源、不符合《指南》相關要求或樣本數量不足時,采用《指南》中推薦的缺省值。
核查機構需對與碳排放量計算相關的燃料熱值進行核實。當企業按照國家認可的方式提供檢測數據,但數值在與配額分配基準年相比存在較大波動(≧10%)時,核查機構應判斷異常波動的原因,并在核查報告中予以說明;當企業未能對異常波動提供合理理由時,核查機構應采用保守原則出具核查結論。
3.單位熱值含碳量的選取
企業提供的自測或經有資質的第三方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符合《指南》要求、且報告覆蓋的樣本數量充分時,采用實測值作為數據來源;若無此項來源、不符合《指南》相關要求或樣本數量不足時,選擇《指南》中推薦的缺省值。
核查機構需對與碳排放量計算相關的單位熱值含碳量進行核實。當企業按照國家認可的方式提供檢測數據,但數值在與配額分配基準年相比存在較大波動(≧10%)時,核查機構應判斷異常波動的原因,并在核查報告中予以說明;當企業未能對異常波動提供合理理由時,核查機構應采用保守原則出具核查結論。
4.磷化工企業磷礦石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選取
企業提供的經有資質的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檢測數據可作為磷礦石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數據來源。若無此項來源、不具備檢測條件或檢測結果無法滿足有關要求的,采用《磷酸磷銨的生產工藝》(成都科技大學出版社,1991)中參考值:磷礦石原礦CO2含量8.56%,磷礦石精礦CO2含量3.33%。
同一企業磷礦石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取值應保持一致,如企業提出變更磷礦石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需提供生產工藝或工況變化資料、磷礦石采購的合同、磷礦石采購發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等材料,否則不予采信。
四、水泥行業相關問題
(一)水泥行業核算邊界
水泥行業企業用于湖北省配額分配和履約的邊界為從原燃材料進入生產廠區均化開始,包括水泥熟料原燃料及生料制備、熟料燒成、熟料到熟料庫為止,不包括廠區內輔助生產系統以及附屬生產系統。
(二)水泥行業量化方法
水泥行業企業煙煤的低位發熱量按19.57GJ/t,電力排放因子采用區域排放因子。
(三)水泥行業熟料產量數據交叉驗證方式
產量數據驗證:生料消耗量*(1-生料燒失量)=熟料產量(適用于未使用可替代原料的工廠)。如企業的生料消耗量和熟料產量均為企業測量數據,則依據公式推算燒失量,并驗證企業核查年度各月燒失量的波動是否正常;如企業僅測量生料消耗量,采用燒失量經驗值計算熟料產量時,則需提供燒失量經驗值來源,并依據企業生料配比數據驗證企業核查年度各月燒失量的波動是否正常。
煤炭消耗量驗證:水泥生產企業煤炭消耗量使用入廠煤消耗量作為排放量計算依據。可采用煤炭采購發票、過磅臺賬、出入庫記錄等進行交叉驗證。入廠煤消耗量=煤炭購入量+期初庫存量-期末庫存量-外銷量。
(四)水泥熟料中不是來源于碳酸鹽分解的CaO和MgO含量取值
水泥熟料中不是來源于碳酸鹽分解的CaO和MgO含量監測數據包括非碳酸鹽替代原料類型、消耗量,CaO和MgO質量分數等監測不完善時,熟料不是來源于碳酸鹽分解的CaO和MgO的含量按0處理。
五、數據取值要求
計算數據過程中按照企業的真實數據填寫。對于《指南》中給出的缺省值的數據,請參考《指南》相關附表的保留位數;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最終總排放量數據應精確到噸,其他分類型排放如化石燃料燃燒排放、過程排放、凈購入電力熱力排放量等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各類數據取值要求如下:
序號 |
類別 |
要求 |
1 |
企業溫室氣體二氧化碳排放總量(tCO2) |
取整 |
2 |
各排放源排放量(tCO2) |
小數點后保留兩位 |
3 |
產量(噸) |
取整 |
4 |
產量(萬噸) |
小數點后保留四位 |
5 |
年綜合能耗(噸標煤) |
取整 |
6 |
年綜合能耗(萬噸標煤) |
小數點后保留四位 |
7 |
活動水平數據 |
以原始數據為準,轉化成t,MWh及萬Nm3等《指南》要求單位 |
8 |
排放因子 |
以原始數據為準,轉化《指南》要求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