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0年2月,全球33個國家和地區共審理了1465起氣候變化訴訟案件,氣候變化訴訟已成為一個國際性司法現象,反映了人類命運共同體對氣候變化的共同關注。
氣候變化訴訟可以敦促政府積極應對氣候變化
問題、加快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為應對氣候變化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
但氣候變化訴訟在我國的發展卻舉步維艱。2016年國內首例氣候變化訴訟“自然之友訴國家電網‘棄風棄光’案”審理過程一波三折,如今仍面臨一系列法律困境。
盡管如此,以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為目的的大氣污染公益訴訟近年來發展迅速。基于氣候變化訴訟與大氣污染公益訴訟的關聯性,大氣污染公益訴訟將助益氣候變化訴訟法律障礙的消除,為氣候變化訴訟在我國的發展提供新的思路和途徑。
大氣污染和氣候變化具有同步性與非同步性
從2016年
山東省德州市全國首例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勝訴,到2017年檢察院開始探索提起大氣污染行政公益訴訟,再到2018年
北京市首例檢察院提起的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勝訴,大氣污染公益訴訟的理論與司法實踐近年來得到了長足的發展。鑒于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的同源性和同步性,大氣污染公益訴訟完全有可能成為我國氣候變化訴訟的潛在路徑。
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具有同源性,二者都主要由傳統化石燃料燃燒產生,因而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
減排具有協同效應。基于此,大氣污染公益訴訟所推動的大氣污染物減排會產生一定的
碳減排效應。因此,大氣污染公益訴訟可直接服務于氣候變化訴訟的目的,通過司法從末端倒逼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調整,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若將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納入到與大氣污染物協同治理的軌道中,大氣污染公益訴訟甚至可以成為氣候變化訴訟的直接路徑。
但另一方面,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控制的同步效應并非絕對。從監管
政策角度來看,由于溫室氣體和大氣污染物的協同控制尚未得以統籌,一些大氣污染公益訴訟所推動的大氣污染物減排也不必然具有碳減排效應。
大氣污染公益訴訟近年發展迅速
通過在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到的41個相關案件的分析,筆者發現二者有如下特點:
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的主要推動者是非政府環保組織。除存在訴訟資格和管轄權等訴訟程序障礙的案件外,公益訴訟人的訴訟請求基本都為法院支持。被訴主體常為石油
化工和工業制造企業,其往往存在多次超標排放或未經許可排放且受到行政處罰而拒不糾正的情形。在舉證責任方面,司法實踐中公益訴訟人若證明被告存在違法排放行為,損害則不證自明。同時,法院適用因果關系舉證責任倒置。此外,被告依原告請求提供排放信息的義務以及生態環境部門等提供的證據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原告的證明負擔。
敗訴的被告常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和恢復原狀等民事責任。“停止侵害”表現為完全停產或部分關停、改建環保治理項目;“消除危險”主要包括環保治理項目改建以及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理等;“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排污行為直接造成的現有財產的損毀或價值的減少以及為消除污染、防止污染擴大和修復生態環境采取合理措施發生的必要費用;“恢復原狀”則是指將生態環境修復到受損害之前的狀態和功能,對于無法完全修復的,法院通常會判令被告進行“替代性修復”。
大氣污染行政公益訴訟主要由基層人民檢察院提起,且勝訴率較高。被告以區縣人民政府以及具有環境保護職能的部門為主,如怠于履行工業廢氣排放監管職責的地方生態環境局,不當處置垃圾和違規建設垃圾處置場所的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怠于履行森林保護監管職責的林業部門。從訴由來看,主要是行政不作為,具體分為生態環境部門怠于履行企業開工建設前的環評審批職責、企業投產前的環評驗收職責以及企業生產過程中的環保監管職責三類,實踐中第三類最為常見。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的案件占比較小,主要涉及鄉鎮人民政府對生活垃圾的管理。
大氣污染公益訴訟為氣候變化訴訟提供支持和借鑒
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的有益探索不僅可以幫助氣候司法掃清規范障礙,甚至可以成為未來氣候變化訴訟的直接渠道。
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中因果關系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以及違法排污情形下“損害不證自明”的規則,若運用于氣候變化訴訟,將大大減輕原告的舉證負擔。當然,這些規則的適用有賴于相關環境政策和法律制度的發展與逐步完善。由于當前中國尚不存在溫室氣體減排的強制性規制措施,因此也就不存在“超標排放”或“無證排放”的問題。就救濟方式來看,由于尚待實現大氣污染物與溫室氣體排放的協同控制,一些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可能并不會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但工廠完全停產、關停污染嚴重的生產裝置或停止焚燒等“停止侵害”的責任形式,會直接對溫室氣體減排產生積極影響。
相較于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繞開了損害以及因果關系的證明,直接追訴政府的不作為或不當作為,且勝訴率極高。這意味著我國環境司法有能力改善環境行政管制,推動環境法治發展,大氣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是大氣污染訴訟和氣候變化訴訟更加便捷的路徑。
在大氣污染行政公益訴訟中,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以環境監管中的行政不作為為主,并不涉及更前端的環境許可和行政規劃。鑒于我國尚未在法律層面進一步明確政府對溫室氣體減排的行政監管職能,因此借鑒大氣污染行政公益訴訟直接追訴行政機關尚有難度。但生態環境部整合原屬國家發改委的相關職能,為協同管控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掃清了機構性障礙。若實現溫室氣體和大氣污染物減排的協同治理,大氣污染行政公益訴訟可成為氣候變化訴訟的直接途徑。
就所涉污染行為來看,對行政機關違反或怠于履行生活垃圾處置管理職責以及大氣污染物排放監管職責的行為進行糾正,在治理大氣污染的同時可推動二氧化碳減排,因此大氣污染行政公益訴訟完全可以間接實現氣候變化訴訟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當然,這還有賴于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協同控制的制度前提。
綜上所述,我國氣候變化訴訟可以通過大氣污染公益訴訟的途徑開展,但以“溫室氣體和大氣污染物實現協同控制”為前提。在實現“二氣”協同管控的情形下,大氣污染公益訴訟可成為氣候變化訴訟的直接路徑;若未實現“二氣”的協同管控,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大氣污染行政公益訴訟對氣候變化的適用性將分別因民事責任形式、行政主體的差異有所不同。具體而言,若法院判令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的被告停止或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將成為實現氣候變化訴訟目的的間接路徑;但若法院僅判令被告治理污染物,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能否間接實現氣候變化訴訟的減排目標難以確定。
同樣,大氣污染行政公益訴訟推動行政機關履行大氣污染治理的監管職能,也可能間接地推動溫室氣體的減排,但這種關聯效果存在不確定性。而針對林業部門提起的大氣污染行政公益訴訟可推動森林保護、增加
碳匯,成為氣候變化訴訟的直接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