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紹
(一)文件發布路線圖
歐盟是環保領域一大領先且活躍的經濟體,于1972年首次通過環境行動計劃,并頒布一系列環境保護條例。2015年,《巴黎氣候變化協定》與《2030可持續發展議程》的簽署促使歐盟開始重點探索可持續金融轉型道路。歐盟首份可持續金融文件《歐盟可持續金融增長行動計劃》發布于2018年3月,正式呼吁為可持續金融相關的經濟活動建立系統性的分類法。此后歐盟委員會陸續發布了《關于制定建立可持續融資框架的
法規(提案)》、初版《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分類法規》,并于2020年3月發布了《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法》(以下簡稱歐盟分類法)的最終報告與
政策建議,對于67項經濟活動擬定了技術篩選標準,并提出了分類法的未來應用安排。
(二)歐盟分類法實施目標
歐盟當前的經濟發展軌跡與其環境目標存在偏差,社會和企業仍未針對氣候變化做好系統性準備,僅依靠碳密產業
減排的措施并不足以應對氣候變化風險。同時,據OECD組織估算,要達成《巴黎協定》制定的2030年減排目標,全球至少要花費6.35萬億歐元,遠超公共部門能力范圍。因此,歐盟分類法中的環境保護關鍵目標將與綠色協議下的經濟政策目標保持一致,盡可能地發動機構投資者以及私營資本開展可持續金融投資。歐盟分類法是全面推進歐洲可持續經濟改革、促進現有產業轉型升級的重要助推器,與《歐盟可持續金融增長行動計劃》相輔相成,不僅與環境、經濟目標保持一致,同時有助于發掘投資者、公司以及發行人了解經濟可持續過渡任務的緊迫性與重要性,是針對資本的積極信號。
(三)歐盟分類法的未來規劃
目前,歐盟委員會正計劃將分類法應用到“歐盟投資計劃”的氣候、環境追蹤與可持續性證明模塊,而ISO也將基于歐盟分類法開發一套用于評估綠色債務工具的環境績效系統。下一步,歐盟計劃從搭建國際可持續金融溝通平臺、標準迭代、構建信息披露審核框架、建設可持續金融系統四個方面進一步擴大可持續金融標準在歐洲乃至全球范圍的應用。
二、歐盟分類法主要內容
歐盟分類法是用于幫助投資者、公司與發行人向低碳經濟過渡的高效金融工具。技術專家小組工作的核心內容旨在促使歐盟分類法成為有效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過渡性工具,激勵資本流向保護環境的經營活動,改善經濟的環境績效。
歐盟分類法的應用是可持續金融領域最重要的發展過程之一,將對在歐盟及其他地區開展工作的投資者和發行人產生廣泛影響。分類法為以下三種經濟活動設置了績效閾值(稱為“技術篩選標準”),分別是對環境有重大貢獻的經濟活動,對環境無重大危害的經濟活動以及最低保障要求。
(一)經濟活動的三項主要衡量標準
1、對環境有重大貢獻
具體指對六大環境目標做出實質性貢獻:緩解氣候變化、適應氣候變化、水、循環經濟、污染預防與治理以及生物多樣性。重大貢獻經濟活動類型主要根據自身績效進行評定,舉例而言,以環境可持續方式開展的經濟活動。同時,需明確扶持性活動的定義是指通過提供其產品或服務能夠為其他活動做出實質性貢獻,例如,經濟活動的生產要素可改善另一主體的環境績效。
2、對環境無重大危害(DNSH)
技術專家小組確保歐盟分類法所涉及的經濟活動不會對五大環境保護目標的實施造成重大損害,包括適應氣候變化、預防并控制污染、保護水資源和海洋資源、循環經濟、資源回收利用以及生態系統保護。
3、最低保障要求
歐洲議會(EP)和歐盟委員會(EC)確定了經濟活動遵從歐盟分類法的最低保障要求,即包含但不僅限于《經合組織跨國企業準則》(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工作基本權利和原則、八項ILO核心公約以及《國際人權法案》的宣言(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
(二)經濟活動的六大環境目標
1、緩解氣候變化
技術專家小組在建立分類學篩選標準的閾值時,納入了歐盟綠色協議框架下的減緩氣候變化的目標,即到2030年實現50%至55%的減排,到2050年實現凈零排放。對緩解氣候變化具有重大貢獻的經濟活動主要分為三個子類別:一是低碳活動,即
碳排放極低或零排放的“綠色”活動。應當增加對該類型活動的資金支持以拓展其發展,且相關技術篩選標準將保持穩定性與長期性。二是有助于實現2050年“凈零排放經濟過渡”目標,但目前尚未接近零碳凈排放水平的“綠化活動”。該類型對經濟發展至關重要,必須提升其環保績效,確保減排水平超出行業均值。三是實現低碳績效或大幅減少碳排放的“輔助活動”。
2、適應氣候變化
技術專家小組認為,如果一項活動既符合實質性貢獻標準,又符合與其他環境目標有關的DNSH要求,則可以被認定為對環境具有積極影響。現階段,技術層面只能計算適應性活動所需的操作成本。若經濟活動所需的投資數額較大,并且是階段性氣候風險評估計劃的一部分,則應當分階段計量相關投資量以及實質性物理氣候風險降低數值。對于“增強氣候變化適應能力的經濟活動”,可以著重計算與整個活動相關的收入和/或支出。
3、水、循環經濟、污染、生物多樣性
技術專家小組在避免對環境造成重大損害的前提下,重點關注污染的預防和控制、水和海洋資源的使用和保護、循環經濟發展、生物多樣性以及生態系統的保護和恢復。
(三)分類法所涵蓋的經濟活動范疇
歐盟分類法中所涉及的經濟部門與經濟活動旨在為緩解氣候風險或適應氣候變化做出重大貢獻,因而在制定技術篩選標準時,優先考慮占歐盟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量93.5%的經濟活動。對于暫時尚未被歐盟分類法覆蓋的內容將主要采取兩部分措施,一是鼓勵尚無對應技術篩選標準的經濟活動主體自發進行信息披露,二是需要盡快添加其他NACE代碼以完善其覆蓋范圍。
三、歐盟分類法的應用
除了具體的標準內容,此份文件還詳細介紹了標準的實踐安排,包括標準適用主體、標準適用場景,以及各類主體如何使用該標準。技術專家小組認為該標準可適用于三類主體:A.歐盟地區合格金融
市場參與者,目前主要為基金、保險、投行;B.超過500人以上,以及需要提交非財務報告的非金融公司;C.歐盟各成員國。在標準實施方面,歐盟首先將金融機構納入該標準框架的披露計劃中,意味著金融機構自2021年起的非財務信息報告將采納該標準框架,非金融公司將在2022年起采納該標準。
該項標準較為創新的是,適用該標準的企業均需從現金流角度對可持續發展情況進行披露。企業在其非財務報告中需要披露以下事項,對于適用于此類標準的非金融公司:A.符合標準的經營業務收入占比;B.符合標準的投資和運營支出占比;對金融機構的披露要求為以下三點:A.可持續投資計算
方法學說明;B.投資組合對環境目標的貢獻;C.符合可持續金融標準的投資占比。同時企業應當解釋其這兩個披露目標是否達成以及如何達成。其中,經營業務以及投資活動等是否符合標準主要參考三個指標:a.對至少一類環境目標做出突出貢獻。b.對其它五類環境目標沒有顯著的破壞;c.滿足基本要求。
表 1 標準應用示例
四、標準文件對中國踐行可持續投資的借鑒意義
歐盟技術專家組此次發布的標準文件有如下特點:1.內容全面,該文件在標準應用部分較為全面地介紹了金融和非金融公司開展可持續聲明披露需要涵蓋的內容。將披露內容與指標、盡職調查內容、數據收集與處理、外部審核、數據缺失處理等所有實踐相關內容進行了說明。對于指導金融機構開展披露工作提供了較為全面的指導。2.步驟清晰,該文件較為詳細的介紹了標準適用企業開展可持續聲明所需的工作步驟和計算方法,便于企業、外部審查和監管部門有秩序地開展可持續聲明的披露和審查工作。對中國踐行可持續投資提供了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對非金融企業
該分類系統提供了基準+領域的三個評價維度,并為非金融企業提供了所有符合要求的經濟活動目錄,這為企業審核其經營業務及投資活動是否符合要求提供了較為清晰的評估指引。此外,該標準同時考慮到了企業的經營業務和投資項目,將企業的投資活動也納入了可持續標準中,例如文件中提到的
水泥生產線能效改造案例亦被視為氣候變化減排經濟活動,為高碳企業的綠色活動打開了綠色融資通道,避免一刀切的政策,從更多角度展現各類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對金融企業
該套標準首次從現金流角度設置了披露指標,明確企業的經營收入和投資支出占比作為衡量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量化指標,并提供了詳細的案例介紹。這對包括債券、基金在內的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提供了可操作、可復制、可推廣的計算方法。此外,該標準還專門提到了數據缺失時的處理辦法,以及金融市場參與者對潛在投資標的開展盡職調查的流程指引,有助于有特定綠色投資目標的資產所有人有效識別和評價綠色資產,能夠更好引導資金流向綠色產業。
(三)對政府部門
在綠色投資領域,目前中國已發布的相關文件包括《一帶一路綠色投資原則》、《綠色投資指引(試行)》、綠色債券目錄、綠色產業目錄等,但是尚未出臺統一的環境信息披露相關指引,投資端仍然缺乏實踐指導。因此出臺類似的標準應用方法學有助于規范環境類非財務信息指標,提高市場的信息處理效率,提升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獲取成本,將有利于全面提升國內外資本的投資意愿,擴大中國的可持續投資規模。
作者:
施懿宸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副院長,講座教授,長三角綠色價值投資研究院院長,綠色金融產品創新實驗室負責人
梁楠楠 長三角綠色價值投資研究院研究員。愛丁堡大學
碳金融碩士,主要研究方向為綠色金融
楊晨輝 長三角綠色價值投資研究院研究員。澳洲國立大學應用金融學碩士,主要研究方向為ESG與數據分析
萬秋旭 長三角綠色價值投資研究院助理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