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合同能源管理的
玻璃企業,由
第三方進行余熱發電,企業層面的報告中,凈購入熱力應該是負數的輸出量,而凈購入
電力應該是電網購入電力加上從第三方買入的余熱電。該企業特殊之處在于,其向第三方提供的是煙氣,由煙氣發電,煙氣量的壓力、焓值未知,但通過溝通了解到余熱發電的是一臺抽凝發電機組,3000KW,應如何進行計算?如果煙氣量無法計算,為保持
碳排放總量的平衡,從第三方買入的余熱電是否也相應地不作計算?
答:玻璃企業實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由第三方進行余熱發電,這種情況由于無法明確合同能源管理的具體商業模式,且在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期內和期外合同能源管理涉及設備的所有權不同,故暫時考慮這類情形的余熱電站算作玻璃企業自己運行的余熱電站,包含在企業邊界內。
若余熱發電裝置的所有權確屬于其他法人實體,那么,余熱發電裝置不在玻璃企業的邊界內,這樣的話,玻璃企業法人層面的報告中,凈購入熱力應該是負數的輸出量,而凈購入電力應該是電網購入電力加上從余熱發電裝置買入的余熱電,若煙氣的流量、熱量等數據未知無法計算供出的熱量時,根據保守原則,企業法人層面的報告中,凈購入熱力算作零,但從余熱裝置購入的電仍需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