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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要點解析及建議

2019-12-24 22:36 來源: IIGF |作者: 洪睿晨

2019年12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計司印發《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該規定的公布為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提供了規范和參考,比2016年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更簡化更具操作性,為全國碳市場的建設提供了制度規范,提高碳會計信息的準確性與可比性。本文將概括該《暫行規定》的要點和總結其出臺意義,在此基礎上提出我國進一步開展碳會計工作的建議。

一、《暫行規定》要點概括

(一)明確會計處理原則

《暫行規定》中明確重點排放企業通過政府免費分配等方式無償取得的碳排放配額不需做賬務處理;而通過購買所得的配額,需在購買日按照成本計量入賬并確認為資產。

(二)新增“碳排放權資產”科目

《暫行規定》要求企業設置“1489碳排放權資產”科目,用于列報有償取得的碳配額。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暫行規定》只要求企業新設“碳排放權資產”這一資產類科目,并未要求其在負債端新設“應付碳排放權”科目,降低企業碳排放交易記錄對會計報表整體的影響。

(三)簡化賬務處理

根據《暫行規定》的會計處理原則,重點排放企業對取得的碳排放配額作如下賬務處理。對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的相關交易,可參照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在“碳排放權資產”下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四)財報列示和披露

重點排放企業將“碳排放權資產”科目的借方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中“其他流動資產”項目列示。同時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 列示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流動資產”項目中的碳排放配額的期末賬面價值,列示在利潤表“營業外收入”項目和“營業外支出”項目中碳排放配額交易的相關金額。
2. 與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信息,包括參與減排機制的特征、碳排放戰略、節能減排措施等。
3. 碳排放配額的具體來源,包括配額取得方式、取得年度、用途、結轉原因等。
4. 節能減排或超額排放情況,包括免費分配取得的碳排放配額與同期實際排放量有關數據的對比情況、節能減排或超額排放的原因等。
5. 碳排放配額變動情況,具體披露格式如下。


二、《暫行規定》出臺的意義

此次公布的《暫行規定》總體上將會計處理的指導意見做了簡化,包括對賬務處理、信息披露的要求,對重點排放企業實際賬務處理具有很強的指導性。規定保留了將碳排放權作為資產的思路,與國際主流觀點保持一致。

(一)明確將碳排放權作為資產

國際上目前已公認應將碳排放權視作企業的一項資產進行確認和后續計量,只是就該資產的性質問題仍存在爭議。主要觀點是將其視為存貨、無形資產或者金融資產三種不同資產分類進行后續會計處理,但具體該如何計量并無明確規定。

《暫行規定》將碳配額視作資產并在會計報表中單獨列報,這與國際上的主流觀點保持一致。新增“碳排放權”科目單獨列報也解決了對于排放配額與ccer資產屬性劃分的爭論,單獨列報在財務報表中還方便利益相關方明確企業碳排放權相關資產規模和價值。

現階段我國碳金融市場活躍度不高,產品創新能力不足,碳金融產品數量少,形式單一。將碳排放權視作資產在財務報表中“其他流動資產”單獨列報,也可向投資者釋放一種信號,即碳排放權也與企業其他資產如應收賬款一樣,是企業的一項資產,且具有高流動性。這會提升投資者對碳資產價值的認可度,增加碳排放權作為投資標的的吸引力,促進碳金融市場的發展。

(二)簡化的要求對企業更具實際參考價值

比起財政部先前公布的《征求意見稿》,此次《暫行規定》對科目設置和賬務處理的要求都更加簡化,對重點排放企業會計賬務處理更具指導作用。《征求意見稿》要求同時設立資產科目“碳排放權”和負債科目“應付碳排放權”,并要求企業當期累計實際排放量超過配額的,在實際排放行為發生時,按照當期實際超排部分的公允價值,借記“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碳排放權”科目。這給企業實際會計核算增加難度,一是企業無法實時獲得自身碳排放量數據,二是對碳排放權公允價值的選取存在爭議。

另外,由于其對配額的賬務處理只影響到資產類科目和營業外收支科目,對費用類、損益類科目沒有影響,因此不會影響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和利潤的列報。將碳排放配額的交易記錄單獨列報,不與企業主營業務混淆記錄,可以從會計報表表觀上保持主營業務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減少報表對報表使用者的影響。

(三)明確對碳排放權相關信息披露的要求

《暫行規定》內容除了對碳排放權的相關賬務處理作出規定外,對碳排放權相關信息披露也提出了相應要求。具體表現在:在財務報表中,企業應對增設的“碳排放權資產”科目期末余額進行列報;在財務報表外,企業應在財報附注中詳細披露包括減排措施、會計政策、配額持有及變動情況、配額交易情況等相關信息,并保證信息披露的準確和真實性。

詳細的信息披露更能體現企業碳排放交易的實質,有助于提高相關交易信息的使用價值,幫助報表使用者做出更加合理的決策。《暫行規定》不僅要求企業在財報中增設相應資產科目來記錄企業持有碳排放權情況,還要求企業在財報附注中詳盡披露碳排放權相關交易信息,對交易加以解釋。這種數字、文字和圖表結合的形式,可以讓非財務專業的其他利益相關方清楚明白地了解企業碳交易。另外,詳細的信息披露提供了更多前瞻性信息,提高了信息對決策的效用。

三、對碳會計工作的相關建議

(一)加強利益相關方碳會計能力建設

碳會計作為碳市場發展的配套制度,對碳市場的發展和場內金融產品的創新起重要作用。在全國碳市場尚未有實質交易前,財政部出臺的這一《暫行規定》可提前使相關控排企業有章可循,規范會計信息處理。只有真實準確地記錄碳交易事項,才有在此基礎上發展更多金融產品創新的可能性。

碳會計是伴隨著碳市場興起而產生的新興領域。目前我國缺少具備碳市場和會計專業領域的復合型人才。政府和企業應開展詳細的碳會計課程,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對碳市場尤其是碳會計核算的從業人員進行定期培訓,不斷補充和更新其專業知識,培養其專業視角,提升會計從業人員理論知識和技術水平。通過對參與者進行碳會計能力建設,培養一批具有專業知識的碳會計人才,更好地為相關方服務,促進碳市場和碳金融良性健康發展。

(二)完善碳核查和碳審計制度

碳會計的發展不僅依賴于相關財務規范的制定,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也同樣重要。建議盡快完善碳核查制度,制定統一的核查標準,加強MRV(監測、報告與核查)體系建設。由于目前多數控排企業缺乏碳核查的專業知識,建議引入第三方碳核查服務,并對核查機構的行為進行規范。

此外,鑒于目前納入碳市場的公司一般規模較大,都會進行年度財務審計。為保證碳排放信息的準確性和可信度,建議制定碳審計制度,鼓勵會計師事務所參與到碳審計中,給予審計公司客觀可執行的指導意見,加強審計報告的專業性和可信度。

(三)進一步展開碳會計相關研究

《暫行規定》在執行層面上比16年發布的《征求意見稿》更具操作性,對《征求意見稿》中尚存爭議的問題進行了解決。明確的會計處理要求也利于金融機構對碳資產進行估值,為碳金融的創新發展提供重要支撐,為碳債券、碳期貨、碳保險等的設計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估值依據,加快金融產品的落地速度。

但《暫行規定》中仍存在一些需要進一步推演的細節。比如其規定應采用歷史成本法對碳配額進行計量確認,這可以簡化會計核算手續,不必經常對賬目進行調整,保證會計信息可靠性。但歷史成本法有效的關鍵在于配額價格的長期恒定,而隨著全國碳市場的建立,配額價格可形成有預期可參考的波動市場價格,且基于碳市場的“Cap and Trade”原理,配額的發放必然是縮緊的趨勢,導致長期來看配額價格呈上漲趨勢。歷史成本法是否還能客觀反映配額市場價值,需要進一步考證。有關部門仍應進一步廣泛聽取利益相關方,如重點排放企業、碳排放交易所、會計事務所等的建議,收集實際操作中碰到的有關問題和意見反饋,對潛在問題展開進一步的深度研究,必要時對暫行規定進行完善。

作者:
洪睿晨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研究員

指導:
崔瑩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氣候金融研究室及碳金融實驗室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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