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6日,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印發《
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會【2019】22號)”。繼2016年9月23日發布的“關于征求《碳
排放權交易試點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已經3年3個月。
近日,財政部發布了關于《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規定》中對于重點排放企業開展碳排放權交易的賬務處理和財務報表的列示和披露進行了明確規定 :
1、科目確定,碳排放權成為正規軍
重點排放企業應當設置“1489碳排放權資產”科目,核算通過購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額。
本規定自2019年12月發布,并要求重點排放企業迅速于2020年1月起按照未來使用法應用本規定。
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后的會計政策應用于變更日及以后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影響數的方法。采用未來適用法時,不需要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也無須重編以前年度的會計報表。
3、流動資產披露,強調碳排放權的流動價值
重點排放企業于資產負債表日對“碳排放權資產”科目的借方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列示。
流動資產(Current Assets)是指企業可以在一年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者運用的資產,是企業資產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其他流動資產,是指除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存貨等流動資產以外的流動資產。其他流動資產的有效規劃反映了企業營運能力和短期償債能力。
4、營業外收支核算,區分生產經營收支
重點排放企業無論履約
減排義務還是出售自行購買或無償取得的碳排放配額,均在營業外收支核算。
營業外收支是指與企業的業務經營無直接關系的收益和支出。又稱營業外損益。是企業財務成果的組成部分。
5、強制性和適用性明顯加強
本規定由財政部發布,系會計體系最高行政規定。相較2016年財政部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和廣東省
節能減排標準化促進會發布的《企業碳排放權交易會計信息處理規范》,本規定強制性和適用性明顯加強。
我國重點排放企業中對于排放大戶的
電力、
水泥等行業,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比例居高不下。隨著規定中要求披露的排放數據的明晰、完整,我國碳排放交易數據逐漸透明,同業間排放履約交易數據更具可比性。從而規避企業間對于排放履約交易數據的粉飾,有效規范交易市場。并且亦會隨著交易的規范,完善碳排放權交易系統中稅務管理體系。
7、重點排放企業注意事項
各重點排放企業應提前設置好會計科目,以保證2020年會計核算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另需要注意,較2016年發布的《征求意見稿》本次明確碳排放權的交易屬于以成本法計量的其他流動資產交易,按照我國稅務“以票控稅”原則,各重點排放企業應及時規劃2020年稅務管理工作。
綜上,隨著本規定的發布及執行,充分的表明了國家對于碳排放交易市場的重視及規范的決心,并且為重點排放企業提供規范化的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