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額試算工作的余熱還未褪去,全國碳
市場的又一股暖流奔涌而來。為規范
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會計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財政部于12月23日印發了《碳
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財會〔2019〕22號)(下簡稱“2019版”),“1489”這個編號注定成為全國
碳市場發展歷程上的又一座里程碑。碳會計制度是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展的基礎制度,將碳排放權確認為資產,符合我國“十三五”規劃中金融改革創新的要求,有助于金融機構等從綠色金融角度推動綠色投資,增強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活力與效果。與2016年財政部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財辦會〔2016〕41號)(下簡稱“2016版”)相比,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變化:
一、適用范圍隨著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啟動,2019版適用范圍從僅面向試點地區的控排企業擴展到全國范圍內的控排企業。
2016版: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地區參與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企業。
2019版:按照《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開展碳排放權交易業務的重點排放單位中的相關企業,即“滿足國務院
碳交易主管部門確定的納入碳排放權交易標準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溫室氣體排放單位”。
二、科目設置2019版賬務處理方式更為簡單,因此科目設置相應也進行了簡化,購買的配額量無論增加(借)或減少(貸)只涉及“碳排放權資產”一個科目。
2016版:對碳排放權的資產、負債設置了標準會計科目(1105碳排放權/2204應付碳排放權)和明細科目(排放配額、國家核證自愿
減排量)。
2019版:設置了“1489 碳排放權資產”資產類標準會計科目。附則中提到,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相關交易參照本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在“碳排放權資產”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三、相關賬務處理2019版在經濟業務分類方面大幅簡化,不再考慮配額投資需求,僅涉及配額購買、出售與履約。
2016版:針對控排企業不同的日常業務,細分了各類賬務處理,且涉及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操作較為復雜。此外,對履行義務和投資交易而持有配額的會計處理方法有所不同。
2019版: 在“會計處理原則”中首先明確:重點排放企業通過購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額的,應當在購買日將取得的碳排放配額確認為碳排放權資產,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通過政府免費分配等方式無償取得碳排放配額的,不作賬務處理。
四、列報和披露無論是財務報表列報,還是財務報表附注中需要披露的信息(表3、表4),2019版與2016版相比都更為簡潔直觀,財務報表的實用性增強,利益相關方可更直觀簡便的獲取相關信息。
2016版:單獨設置“碳排放權”項目列示在資產項下的“存貨”和“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項目之間,同時在負債項下“應付賬款”和“預收賬款”項目之間設置“應付碳排放權”項目,兩個項目均根據期末賬面價值列報。
2019版:列報方面,“碳排放權資產”科目的借方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列示。信息披露方面,具體要求見表2。
表2:2019版對信息披露的要求
表3 2019版配額變動情況表
表4 2016版配額變動情況表
2019版在最后的附則中提到,“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點排放企業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應用本規定”。小編在此贅述一下什么是未來適用法:未來適用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
政策時,新的會計政策適用于變更當期及未來期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的方法。也就是說,未來適用法影響的是當期或以后期間,不影響期初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鑒于全國碳市場尚未正式啟動配額交易,試點地區的控排企業在新的財年可嘗試應用新版的碳會計制度對碳排放權進行確認、計量和核算。
從2011年啟動試點工作以來,全國碳市場建設之路不乏風雨,也不乏陽光,在即將到來的2020年又會有哪些新政出臺,讓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