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則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
碳排放是指化石燃料燃燒、工業生產過程等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所稱碳
排放權是指在滿足碳排放總量控制的前提下,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向大氣排放二氧化碳的權利。
所稱碳排放權交易是指碳排放權交易主體在指定交易機構,對依據碳排放權取得的碳排放配額和中國核證自愿
減排量(
ccer)進行的公開買賣活動。
第五十三條 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是指依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所取得的項目減排量,單位以“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計。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發現,是指主管部門在交易初始階段向
市場投放一定數量的碳排放配額,形成初始交易價格,目的是為市場各方提供價格預期。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組織邊界,是指企業擁有股權或者控制權的生產業務范圍。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