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
市場的供給方包括項目開發商、
減排成本較低的排放實體、[1] 國際金融組織、
碳基金、各大銀行等金融機構、咨詢機構、技術開發轉讓商等。需求方有履約買家,包括減排成本較高的排放實體;自愿買家,包括出于企業社會責任或準備履約進行
碳交易的企業、政府、[2] 非政府組織、個人。金融機構進入
碳市場后,也擔當了中介的角色,包括經紀商、交易所和交易平臺、銀行、保險公司、對沖基金等一系列金融機構。
碳市場是碳交易市場。現在國際倡導降低
碳排放量,各個國家有各自的碳排放量,就是允許排放碳的數量,相當于配額。有些國家(如中國),實際的碳排放量可能低于分到的配額,或者由于環保做的好的國家實際的碳排放量低于配額,那么這些國家可以把自己用不完的碳排放量賣給那些實際的碳排放量大于分到的配額的國家。
從碳市場建立的法律基礎上看,碳交易市場可分為強制交易市場和自愿交易市場。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政府法律明確規定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并據此確定納入減排規劃中各企業的具體排放量,為了避免超額排放帶來的經濟處罰,那些排放配額不足的企業就需要向那些擁有多余配額的企業購買
排放權,這種為了達到法律強制減排要求而產生的市場就稱為強制交易市場。而基于社會責任、品牌建設、對未來環保
政策變動等考慮,一些企業通過內部協議,相互約定溫室氣體排放量,并通過配額交易調節余缺,以達到協議要求,在這種交易基礎上建立的碳市場就是自愿碳交易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