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全球治理體系和國際秩序變革不斷加速的背景下,“后巴黎時代”的全球氣候治理模式正在經歷深刻變化,特別是在美國退出《巴黎協定》、歐日經濟復蘇緩慢的情況下,全球氣候治理的話語權格局面臨變革與重構。
引子
“后巴黎時代”即《巴黎協定》簽署生效所開啟的全球氣候治理新階段,由此全球氣候治理的模式、領導權、話語權、治理格局都面臨著深刻變化。在“后巴黎時代”,中國肩負著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偉大使命,擔當著維護“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公平和各自能力原則”的大國責任,因此必須實現從積極參與者向積極引領者的角色轉變。中國構建全球氣候治理話語權既是對十九大報告提出的“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觀,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目標的重大實踐,也是構建中國國際話語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構建“后巴黎時代”中國的全球氣候治理話語權的內涵
在“后巴黎時代”,中國的全球氣候治理話語權是指在全球氣候治理實踐中,中國從維護本國發展利益出發,兼顧全人類共同利益,以中國特色語言所表述的話語體系塑造與自身實力相匹配的領導創設國際氣候談判議題、國際氣候機制及其主要原則的能力,增強提供科學技術數據支撐的能力以及向其他國家提供示范和國際援助的能力,可解構為制度性話語權、科學性話語權和道義性話語權。全球氣候治理的目標是形成一份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溫室氣體
減排協議并付諸行動,以在 21 世紀末將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前工業化水平之上 2℃以內,并努力將其限制在 1.5℃以內。
(一)全球氣候治理的制度性話語權
制度性話語權是指“一國在全球性或地區性的重要國際組織或國際制度安排中,由其擁有的影響力而帶來的話語權”,這種國際制度包括有形的制度與無形的制度,前者主要體現為國際組織規定和明示的國際協議,后者則通常表現為具有約束性的習慣做法或共識。制度性話語權蘊含了兩種權力向度:制度性權力與話語權,話語權以制度性權力為保障并以制度化形式予以強化,能夠對全球治理中的制度改革乃至重構產生影響。
當前,大國競爭往往呈現為對國際制度的競爭,根據自身利益訴求修訂甚至重構國際制度以獲得競爭優勢。大國責任擔當和打造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偉大抱負要求中國在全球氣候治理中實現由積極參與者向積極引領者的角色轉變,推動國際氣候機制構建向公平、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因此中國必須擁有與自身實力相稱的話語權。
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和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中國正在全球氣候治理中體現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制度性權力明顯獲得提升。自《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到《京都議定書》再到《巴黎協定》,中國對全球氣候治理的參與身份已經經歷了從被動參與者到積極參與者再到積極引領者的巨大轉變。
對于中國的作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執行主任埃里克·索爾海姆認為,《巴黎協定》生效證明中國是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挑戰不可或缺的重要伙伴,將在全球氣候治理中發揮領導作用。在 2018 年底的卡托維茲大會上,中國與各談判集團和主要締約方積極交流磋商,在實施細則相關的重點、難點和焦點
問題上貢獻“中國方案”和“中國智慧”,協調各方,消弭最后關頭的分歧。中國因此獲贊對本屆大會做出了基礎性貢獻:“中方代表一直是對話中的關鍵談判者,展示了靈活性,起到了橋梁的作用,是達成共識的關鍵人物”。
(二)全球氣候治理的科學性話語權
全球氣候治理興起與氣候變化問題日益政治化密切相關。對全球氣候治理而言,科學認知、經濟利益和政治意愿是制約國家(集團)在國際合作中立場選擇的最主要因素。在三者相互關系中,經濟利益是核心目標,科學認知是技術性前提,政治意愿是主觀動力。由于在形成政治意愿的過程中必須“統觀全局,在不斷的摸索過程中制定對外
政策,這個過程中會產生各種不同意見,如哪些形勢判斷最為合理,存在著哪些可能性,不同的選擇可能會導致哪些結果,哪種價值可以用作判斷各種備選方案優劣順序的標準”,發達國家決策者往往會選擇性地利用其掌握的科學理論和技術數據,甚至歪曲事實,爭奪全球氣候治理的科學性話語權,以便確定對其有利的政策選擇。以 IPCC(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五次評估報告作者人數為例,盡管中國作者的數量明顯增加(分別為9 名、11 名、19 名、28 名和 48 名),但依然無法避免發達國家憑借其科學評估中的話語權優勢,在國際氣候談判中片面使用報告中對其有利的數據和結論,向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施壓。
氣候變化相關科學研究為政治決策者提供氣候變化成因、潛在的生態、經濟和社會影響以及可供選擇的對策等客觀信息。為了在氣候談判中獲得主動地位,主要國家(集團)均已建立氣候變化研究體系,投入巨大資源開展與溫室氣體減排相關的科學研究、理論創新與技術革新,以在全球氣候博弈中獲得科技優勢并確立科學性話語權優勢。然而,由于溫室氣體減排之爭實質是未來發展空間之爭,氣候變化科學的客觀性和中立性正在被政治因素不斷侵蝕和異化。IPCC 建立的初衷是由各國政府的相關科研機構共同參與,為全球氣候變化談判提供主要科學依據,但縱觀其發展歷程和發布的歷次評估報告可以發現,西方國家為控制氣候談判進程與走向,一直意圖主導評估報告的核心內容與主要結論,以體現西方發達國家特別是歐盟的政治意志。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減緩與適應的優先順序問題、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分歧問題、資金和技術的提供問題上存在激烈斗爭,究其根源也是因為發達國家掌握了關鍵的科學數據和技術從而占據了全球氣候治理的科學性話語權優勢。
(三)全球氣候治理的道義性話語權
國際話語權與國際道義呈現為正相關關系,即遵循國際道義能提升國際話語權,違反國際道義會削弱國際話語權。道義會對國家力量產生作用,即遵循或違反國際道義原則能提高或削弱國家權力合法性。根據理性主義的假設,國家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體,因此其行為過程也具有選擇性。在選擇過程中,倫理因素如人類同情心、正義感和道德意識等也會成為國家不得不考慮的內容。全球氣候治理的關鍵在于克服奧爾森所描繪的“集體行動的困境”,即通過集體行動來取代個體行動,達到個體通過參與集體行動的收益大于單方行動的收益,最終實現國際社會福利最大化的目標。由于對氣候變化的科學認知、經濟利益訴求和政治意愿等方面的差異,不同國家在全球氣候治理中所采取的立場也不盡而同。在這種情況下,全球治理進程逐漸形成的氣候倫理,包括全人類共同利益、公平正義、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等,就成為約束國家氣候政策選擇的道義標準。
全球氣候治理實踐證明,道義性話語權與國家實力大小沒有必然關系。美國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簽訂之初,曾積極領導和推動達成了公約目標、基本原則和各方承諾,獲得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但隨著美國先后退出《京都議定書》和《巴黎協定》,其道義性話語權遭到極大削弱。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稱美國退出《巴黎協定“是一件令人極其失望的事”,法國總統馬克龍認為對于美國、美國人的利益和地球的未來,特朗普的決定都是個錯誤。中國自參與全球氣候治理以來,堅持在溫室氣體減排問題上必須遵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堅決維護發展中國家的群體利益,道義性話語權不斷提升。在美國退出《巴黎協定》后,中國表態“愿與有關各方共同努力,共同維護《巴黎協定》成果,推動全球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體現了負責任大國的國際道義形象。即便如此,中國的道義性話語權提升仍因巨大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和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身份而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制約。與之相比,小島國國力普遍弱小,但因其典型的氣候脆弱性和敏感性特征,也在全球氣候治理中獲得了較強的道義性話語權。小島國主要是憑借全球氣候治理體系本身所蘊含的國際道義來進行政治動員,通過與和自己政治立場相近的國家結盟、宣傳自己的危難處境來博取某些國家的同情、參與國際新規則制定等方式來積極提升道義性話語權。
二、“后巴黎時代”中國構建全球氣候治理話語權的挑戰
國際氣候博弈的實質是話語權和國際合法性之爭,誰的話語權占據主導地位,誰就在全球氣候治理中占據有利位置。當前發達國家占據了話語主導權,即便是不發達國家也因本身的氣候脆弱性而擁有較強的話語權。中國在行使話語權時更多使用的是發達國家提出的理論與概念,經常面臨西方國家的話語霸權。
(一)構建制度性話語權的挑戰
制度性話語權反映的是國際社會的結構性特征和權力分配。當前西方國家之所以能掌握國際話語權,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西方國家憑借其國際社會結構中的主導地位和非對稱性權力,領導創建了現行的主要國際制度體系,主導了議題設置、運行規則和話語傳播,從而構建了西方話語主導的不平等的國際話語秩序。制度特征及其產生的影響力是制度性話語權的核心內容,因此一國要獲得制度性話語權就必須具備制定國際制度的相應能力和經驗,才能構建將自身利益偏好轉化為國際共同偏好的國際制度。
全球氣候治理是通過復雜的國際博弈來達成能被國際社會普遍認可和接受的國際氣候制度,從而實現國際氣候合作的動態過程。各國責任承擔的公平性是國際氣候談判的核心問題,責任分擔越公平,其對合作的態度就越積極。從《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到《京都議定書》再到《巴黎協定》,全球氣候治理經歷了從美歐主導到歐盟主導再到中國與歐盟共同推動的治理模式變換,中國的參與身份也發生了從被動的參與者到積極的參與者再到積極的引領者的角色轉換。首先,中國在全球氣候談判中的談判立場體現出原則性和靈活性的雙重特征:與發達國家圍繞“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和發達國家必須接受強制減排指標并率先減排的針鋒相對的斗爭,轉變為與美國共同構建以“國家自主貢獻方案”為核心的“自下而上”的全球氣候治理模式,成為推動《巴黎協定》簽署的“雙引擎”。其次,中國對全球氣候治理的責任認知已經發生了從道德責任到政治責任再到法律責任的巨大升華。這既反映了中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發達國家積極性示范效應和日益高漲的國民生態意識對中國參與全球氣候治理的影響,也深刻地反映出中國要實現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偉大抱負和樹立負責任大國形象,就必須要構建與自身實力相匹配的制度性話語權。因此,在“后巴黎時代”全球氣候治理格局的權力分配發生重大變化的背景下,加強國際制度制定能力和培養相關經驗,提出體現中國智慧的中國方案,實現中國自己的話語體系構建,避免重蹈哥本哈根氣候大會覆轍,已成為中國構建制度性話語權必須要面對的重大挑戰。
(二)構建科學性話語權的挑戰
氣候科學研究能力與水平是構建全球氣候治理話語權的科學保障。氣候科學研究越接近真理,就越能超越政治的控制與監管,從而為政治決策者提供有價值的決策依據。氣候談判的實質是政治談判,因此不可避免地會折射出背后的政治利益博弈。各國在氣候談判中所使用的話語體系及數據支撐必然體現其自身優勢和利益訴求。換言之“碳政治”是為了構建能發揮政治功能的科學話語體系,基于政治目的對科學研究得出的結論做出選擇與評估。發達國家在氣候談判中重視“減緩”而非“適應”,就是因其自身擁有兩個優勢:一是地理位置普遍相對優越,受到氣候變化的影響并非迫在眉睫;二是擁有低碳環保技術,推行強制溫室氣體減排可以壓縮發展中大國的發展空間及提升其發展成本。
全球氣候談判的依據是氣候科學相關研究。加強氣候科研工作、獲取科研數據資料、建立和完善氣候科學話語體系是中國構建全球氣候治理話語權面臨的嚴峻挑戰。從以前的氣候談判來看,中國與發達國家競爭話語權主要是憑借發展中國家的國際道義立場,這也使中國在使用發達國家提供的氣候理論與數據時很容易陷入其“話語陷阱”。在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上,曾有發達國家借助其研究成果,攻擊中國和其他國家存在的問題,對自己的問題卻刻意回避。當中國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進行驗證后,發現對方的研究根本經不起推敲。全球氣候談判不僅需要制定科學目標,而且需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路線圖和有針對性的風險處置預案,這一切都需要氣候科學研究提供真實可靠的科學數據與理論。在復雜的氣候博弈中,如果國家不掌握氣候科學話語權,只依靠他國提供的話語體系,很難為自己提出的方案與建議提供有力的支持,甚至面臨走入掌握話語權國家的邏輯陷阱的風險。為此,中國必須加強對全球氣候變化層面、發展中國家群體層面和中國國家層面的氣候變化科學的研究工作,掌握足夠的科學數據,創新能夠體現中國特色且“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疇和新表述”,構建體現中國智慧的特色話語體系,為全球氣候治理提供能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中國方案。
(三)構建道義性話語權的挑戰
國際道義是構建國際話語權時必須考量的因素。符合國際道義的國際形象可以產生國際社會易于認同的感召力,吸引他國做出效仿行為。國際道義雖然不能產生強制作用,但在全球相互依賴日益深化的背景下,負面的世界輿論會讓國家承受國際道義壓力并削弱其對他國的影響。漢斯·摩根索認為:“世界輿論顯然是一種超越國界,團結不同國家的成員至少在某些基本的國際問題上形成共識的輿論。……只要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宣布某種政策或在國際上采取某種違背公意的行動,人類就會無分國籍起來反對,至少也要通過自發的制裁把自己的意志加諸于這個抗拒的政府。于是那個政府就會發覺自己同違反本國社會或其中一小部分的習俗的個人或集團處于差不多的境地。社會或者迫使它們遵守它的準則,或者因其不遵守而把他們孤立起來?!眹H道義的重要性集中體現在遵守普遍國際規范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解決實現全球利益的成本分攤問題。在全球治理背景下,“國家將更傾向于獲取更大的雙贏結局——以能夠帶來更大的總體收益的方式解決國際問題——即使其直接收益可能會有所損失。當他國收益時,它們也將從中收益。共享的利益將因此進一步擴大。”
“中國 +77 國集團”與發達國家集團之間的南北博弈是國際氣候合作中最重要的一對博弈關系,二者曾長期為歷史責任、減緩與適應、資金和技術展開激烈斗爭。作為 77 國集團代言人,中國為維護發展中國家合法權益做出了積極貢獻。但隨著經濟體量的增大和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上升,中國面臨來自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雙重道義壓力。實際上,中國的人均排放總量一直遠低于發達國家,而且一直積極致力于低碳經濟轉型和提高非化石能源增速。中國的國家自主貢獻方案一方面向世界展現了負責任大國的形象,另一方面也成為中國接受世界監督的道義標準。中國是最早提交國家自主貢獻方案的發展中大國之一,明確提出 2030 年
碳排放達到峰值、2030 年非化石能源占比達到 20% 左右、2030 年碳排放強度比 2005 年下降 60%—65%、2030年森林蓄積量比 2005 年增加 45 億立方米以及氣候適應能力建設等五大關鍵指標。中國提交方案詮釋了這樣一種國際道義準則:“應對全球氣候變化,需要國際社會所有成員各盡所能、攜手合作,特別是發達國家少一點推諉塞責,多一點真誠擔當,少一點零和博弈,多一點務實合作”。這種國際道義準則也成為國際社會評判中國在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道義形象的參考標準,因為“沒有中國的幫助,其他國家根本無法解決人類面對的最大挑戰——氣候變化”。
三、“后巴黎時代”中國構建全球氣候治理話語權的路徑選擇
制度性話語權、科學性話語權和道義性話語權共同構成話語權的主要內涵,但三者之間制約機制極其復雜,在不同的情勢下所起作用并不等同,在適用對象不同時作用也有所區別。
(一)構建中國氣候治理的制度性話語權:提升機制、規則、議題設置能力
面對美國退出《巴黎協定》后全球氣候治理話語權的“真空狀態”,中國應加強領導創設國際氣候制度和博弈規則的能力建設,提升國際會議的氣候議題設置能力,根據中國自身的能力水平向國際社會提供資金、技術、人員及能力建設服務等國際公共產品,在此基礎上循序漸進地構建中國特色的制度性話語權。構建制度性話語權并不意味著中國獨自承擔全球氣候治理的領導角色,而是積極構建全球氣候治理的集體領導機制:其一是構建《巴黎協定》內的集體領導機制,即中國與《巴黎協定》的主要批準國家(集團)共同發揮領導作用,共同推進落實其各項規定,消除減排力度、氣候資金和履約機制的非強制性帶來的不確定性;其二是構建《巴黎協定》外的集體領導機制,實現其與《巴黎協定》內集體領導機制的并行發展和機制互動。賦予 G20全球氣候治理領導機制的角色,發揮其雄厚實力與制度優勢。同時,倡導構建 C5(“氣候變化五國(方)俱樂部”,包括中國、歐盟、印度、巴西和南非),取代之前的 G2(中國與美國),在全球氣候治理中發揮積極引領作用。
創設規則的能力也是考量制度性話語權的一項重要指標。從博弈論角度而言,創立博弈規則就限定了博弈各方的贏得或支付函數,從而也限定了博弈方的行動選擇集合。對氣候博弈而言,各參與方在不同的規則限定下面臨不同的選擇空間,因此其博弈結果也必然不同。公平的博弈規則是有效克制“搭便車”行為的制度保障。在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與各自能力原則基礎上,中國應積極引領創設新的博弈規則,既要考慮全人類共同利益訴求,也要充分考慮各國的差別利益訴求,尋求各國氣候利益的最大公約數,更有效地促進國際氣候合作。
議題設置能力可以體現一國在特定領域的話語權力,國際會議中圍繞議題設置與優先順序也會展開競爭。影響重大的國際會議設置氣候變化議題并給予其優先地位,不但可以強化國際社會的關注程度,而且會對領導人產生輿論和道義壓力,有利于協議或共識達成。中國應在各種重要的國際會議上,如聯合國大會、APEC 峰會、G20峰會、金磚國家峰會等,將氣候變化議題列為最優先議題,推進全球氣候治理的進程。中國近年來利用主場外交優勢,在多個國際會議場合設置氣候變化議題,與各國深入探討氣候變化問題,取得了非常積極的效果。在雙邊外交中,中國也應把氣候變化議題列為必選項,在雙邊合作中強化應對氣候變化的共識與行動,以“中國 +”的雙邊治理模式與多邊治理模式形成良性互動,引領全球氣候治理進程。
(二)構建中國氣候治理的科學性話語權:提升氣候科研能力與交流
科學的宗旨是發現真理,但“科學既不外在于那些影響其他人類活動的力量,也不對這些力量具有免疫力”。當前西方國家憑借氣候科學話語主導權,經常對發展中國家的合法發展空間指手畫腳。因此中國必須加強氣候科研建設,努力從科學層面贏取全球氣候治理和環境外交的主動權,避免出現被別有用心的科學數據誤導的困境。中國應加強對氣候變化科學規律的研究,不斷在重大科學問題、攸關國家社會經濟、生態環境、資源能源、外交等重大利益關切等領域的綜合研究方面取得突破,在氣候變化關鍵的科學問題上建立權威的話語權。在基礎科學研究領域,中國應強化基礎數據和科學結論的獲取能力,為增強科學話語權提供有力支撐。
中國應積極開展多邊和雙邊氣候科研合作,構建氣候科研合作機制和成果共享機制。應對全球氣候變化需要世界各國全力參與和共同貢獻,氣候科學研究成果不應該成為專屬物品,更不能成為利益交換的籌碼。中國應通過聯合國相關機構的機制平臺,與世界各國共同為落實《巴黎協定》的各項實施細則提供科學理論和數據支撐,確保實施路線圖的科學性和可行性。中國應加強對 IPCC 工作委員會的參與,改變其由發達國家主導的局面,促使其更多關注發展中國家亟需解決的重大問題,保證其評估報告的科學性和客觀性。中國應建立和深化與其他國家的雙邊氣候科研合作,根據各自國情和比較優勢,對特定領域的科研技術開展有效合作,實現成果共享和優勢互補,為多邊氣候合作提供有力的科學支撐與寶貴的經驗借鑒。
(三)構建中國氣候治理的道義性話語權:塑造和維護負責任大國形象
大國是全球氣候治理成敗的關鍵因素,這一方面源于大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大,直接影響全球氣候協議生效與否和實施效果,另一方面源于大國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激勵作用,其立場和行動會對他國的選擇產生直接影響。國際氣候合作的關鍵是通過有約束力的氣候減排協議,克服國家在追逐個體利益中的“搭便車”傾向,避免陷入“集體行動的困境”。國際機制的創設與維護需要大國的領導和參與,因為“擁有一個有力的領導國家,制度議價就可以成功”。反之,“如果沒有居于主導地位的領導者或國際制度,國際合作的前景確實極其黯淡,集體行動的困境或將趨于嚴峻”。
中美合作曾經是氣候合作的典范,構成了推動全球氣候合作的“雙擎驅動模式”。兩國關于“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的政治共識與文字表述、以“國家自主減排貢獻”方式各自提出的減排目標與承諾以及《中美氣候變化聯合聲明》(2014 年)與《中美元首氣候變化聯合聲明》(2015 年)產生了強烈的激勵效果,直接引發了《中英氣候變化聯合聲明》(2014 年)、《中巴關于氣候變化的聯合聲明》(2015 年)、《中法元首氣候變化聯合聲明》(2015 年)和《中歐氣候變化聯合聲明》(2015 年)等雙邊合作聲明的密集出臺,最終促成了《巴黎協定》順利通過和簽署。相反,美國退出《京都議定書》并組建傘形集團的倒退行為產生了負面的“多米諾骨牌效應”,陸續引發了多國選擇退出,導致議定書最終名存實亡。美國退出《巴黎協定》雖然暫時沒有連鎖反應,但其負面示范影響仍不可低估。
中國需要秉持綠色發展理念,統籌生態文明建設的國內國際兩個大局。在國內,中國的主要任務是堅持綠色低碳經濟轉型,優化能源結構,不斷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構建生態文明建設制度體系,建設基于可持續發展模式的美麗中國。在國際上,中國應繼續積極參與全球氣候治理,推進全球可持續發展的理論與實踐,在世界范圍構筑尊崇自然、綠色發展的生態體系,為建設美麗世界貢獻力量。中國要積極履行《巴黎協定》下中國應負的責任,嚴格落實“中國國家自主貢獻方案”中承諾的各項指標,展現中國的大國責任擔當。中國應傾力打造“綠色一帶一路”,關注和落實沿線國家的環境保護,制定嚴格的環保措施并落實到合作項目的設計、實施和管理等各個環節。中國要堅持發展中國家一員的立場,以“中國 +77 國集團”模式協調發展中國家的立場與行動,對不發達國家、小島國國家的利益訴求給予特殊關注。中國應通過提供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基金、實物支持、培訓交流和南南合作平臺,提升廣大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建設水平。
四、結 語
在全球治理體系和國際秩序變革不斷加速的背景下,“后巴黎時代”的全球氣候治理模式正在經歷深刻變化,特別是在美國退出《巴黎協定》、歐日經濟復蘇緩慢的情況下,全球氣候治理的話語權格局面臨變革與重構。面對國際社會寄予的高度期待和推動構建新型國際關系與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偉大使命,中國應從制度性、科學性和道義性三個維度積極構建與自身實力相稱的全球氣候治理話語權,加快由積極參與者向積極引領者的角色轉變,引導國際氣候合作進程,成為全球生態文明的重要參與者、貢獻者、引領者。在構建全球氣候治理話語權的過程中,中國必須建立和完善對外話語傳播體系,加強國內主流媒體對外宣傳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積極成果,邀請國外主流媒體報道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積極行動,規避對外傳播中高低語境文化差異可能導致的誤讀,讓世界讀懂“負責任的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