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都在關注的碳融資在中國創造了一個巨大的市場,資本如何在其中尋找機會?
碳融資,受到政府、投資人和低碳產業界的追捧。全球碳融資總額在2009年和2010年都超過了1400億美元。有人說碳融資是霧里看花,捉摸不透。究其本質,碳融資是一種政治意愿締造的財富。
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全球很多國家逐漸達成共識,人為的大量的溫室氣體排放可能通過溫室效應造成全球平均氣溫上升,引發災難性后果。為了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全球100多個主要國家在1997年簽署了《京都議定書》,規定部分工業化國家的法定
減排義務,
碳排放權在這些有法定減排義務的工業化國家成為一種稀缺資源。《京都議定書》還特意規定了3種靈活機制,使碳
排放權和
碳減排量都成為了有價值的資產并能開展交易,這些資產稱之為碳資產或者
碳信用。碳融資,簡單說來就是出售各種碳資產所獲得的融資,通過
碳交易發生。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就是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開展的一種以項目為基礎的碳信用的交易機制。
中國市場怎么玩
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是
CDM項目賣方市場的絕對主力。截至2011年8月28日,中國獲得簽發的核證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數量超過4億噸,占全部CER簽發量的一半多。已獲得的碳收入至少有4億美元,CDM項目主要分布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節能與提高能效、甲烷回收利用、燃料替代、
化工廢氣減排、造林與再造林等領域。
中國企業參與CDM的模式基本是通過雙邊/中介途徑或招標的方式與出價高的買家簽訂CER遠期交付合同,貨到付款,即當CER獲簽發并交付CER買家賬戶后,買家付款。合同CER的價格多為固定單價的形式,在《京都議定書》生效伊始的前兩年為5、6歐元左右,到2007年、2008年最高時達22、23歐元。后來受金融危機和二級市場價格下挫等影響跌至8、9歐元左右。在很多情況下,CER買家承擔CDM前期開發費用,個別買家還能提供部分預付款或者設備融資。
CDM項目會因為碳融資收入而一定程度上改善收益率。比如一個5萬千瓦的風電項目,假設一年產生10萬噸二氧化碳減排量,即得到10萬個CER。單個CER價格為10歐元,該項目業主將因出售CER每年獲得100萬歐元的CDM收入,大致相當于風電價格增加0.1元/度,按照21年計算,項目的內部收益率增加約2-4%。水電項目根據年發電小時數和所屬電網區域不同,1萬千瓦裝機一年通常能產生3-5萬個CER,一年獲得CDM收入30至40萬歐元。一個煤層氣回收利用項目,1萬千瓦的裝機一年可能產生20多萬個CER,相當于一年200至300萬歐元的CDM收入。因此,碳融資對不同類型項目收益率的改善作用迥異,化工類、甲烷利用項目最明顯,其次是一些風電、水電、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
CER買方有來自工業化國家的政府購買計劃、私人基金、能源公司、金融機構和咨詢開發商等。私人部門是這些買家的主力,接近90%。他們購買CDM項目產生的CER主要用于:履行本國或本企業的減排承諾,到排放貿易市場再交易獲利,為了保護全球環境自用。其中以滿足前兩類需要為主導。
在碳交易如火如荼發展的同時,國內相關的一些金融活動也得到了發展,比如
節能減排貸款和建立碳交易平臺的嘗試。興業銀行(601166,股吧)將節能減排貸款與“
碳金融”相結合,創新推出以CER收入作為貸款抵押和還款來源之一的節能減排融資模式,為尋求融資支持的節能減排企業提供了新的選擇。此外,中國3家主要與環境、能源有關的交易所—
北京、天津和上海環境交易所,則開始探索搭建國內碳交易平臺的嘗試。由于我國沒有法定的碳排放限制,這幾家交易所主要從自愿減排交易做起。
目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僅就第一期的目標和相關配套機制政策達成一致,有關后京都的談判歷經數年艱苦的磋商,包括著名的巴厘島會議、平庸的波茲南會議、多國首腦云集且熱鬧非凡的哥本哈根會議以及趨于低調平靜的坎昆會議,至今卻沒有在強制性減排義務和市場機制等最關鍵的
問題上取得任何進展。這意味著,由《京都議定書》體系締造的
碳市場部分,在2012年以后能否延續尚為未知數。
歐盟碳交易體系,作為碳交易市場份額最大也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在經歷了第一期(2005-2007年)和與京都議定書并行的第二期(2008-2012年)之后,其第三期(2013-2020年)的相關政策也逐漸浮出水面。從目前的規定來看,歐盟第三期不會再接受HFC23減排項目的CER,這預示著中國化工類企業年入幾億碳收入的時代將遠去。歐盟還表示,對于2012年底之后注冊的CDM項目,歐盟只接受來自最不發達國家的項目,中國被排除在外。因此,除非中國和歐盟未來簽訂雙邊協議,否則,2012年底之后才注冊的中國CDM項目將得不到來自歐盟國家的碳融資。
國際氣候談判的遲緩進展以及歐盟第三期排放交易系統的限制,使一度熱鬧非凡的碳交易受到冷遇,碳信用需求預期跌至谷底,中國企業未來的碳融資之路變得迷霧重重。
碳交易推試點
雖然,以延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為核心的國際氣候談判正經歷灰暗,但人們依舊看到了一些曙光。一種可能是,當前即第一期的制度體系在2012底之后繼續延續,直到國際社會再次達成協議。另一種可能是,現在的市場化靈活機制包括CDM機制,在進行適當的標準化改進和簡化之后,與新達成的減排目標體系相適應。還有一種可能是用行業方法代替以項目為基礎的CDM。
除了來自國際市場的希望,國內的碳交易市場似乎正呼之欲出。“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推進低碳試點示范”。一些信號表明,部分城市可能在2013年左右開展碳交易試點,并爭取在2015年左右擴大到全國范圍。當然,這些碳交易可能先從排放權信用交易開始,也不排除將減排信用作為一種抵消機制加入其中,就像CDM項目產生的減排信用CER抵消排放權信用一樣。
總之,無論國際國內,只要有限排就有碳信用需求,有需求就可以帶來碳融資。上述講的都是強制性限排體系下的碳融資,其實還有自愿性減排產生的需求和由其帶來的碳融資。
應對氣候變化所推動的低碳技術和產業的興起,以及在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下所催生的碳市場的發展,可能成為企業未來發展中重大的歷史機遇。真正的贏家不僅積極利用碳市場為企業的低碳轉型獲取資金和技術支持,而且將主動建立低碳戰略。在一些低碳領域,我國與國際先進水平的差距不如一些傳統行業大,國內企業可以借助于國內制度的優勢來實現彎道超車,通過調整企業的資產管理和投資戰略,創新性地為未來市場做好低碳技術和產品服務的準備,提升在各產業價值鏈上的地位。或許,這才是碳融資給我們帶來的最大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