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國家研究型高等經濟大學(HSE University)官方網站近日刊發消息表示,人們通常認為向大氣中排放溫室氣體的行為主要受“直接”調控手段制約,例如碳稅和
碳排放交易系統等。但是俄羅斯國家研究型高等經濟大學的歐洲和國際
問題綜合研究中心初級研究員伊利亞·斯特潘諾夫(Ilya Stepanov)研究發現,一些間接調控手段(如消費稅)也可以發揮不弱于直接調控手段的作用。隨著時間的推移,間接手段甚至可能變得更為有效。
斯特潘諾夫表示,2015年底在法國首都巴黎舉行的第21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通過了《巴黎協定》,做出了國際社會致力于實現低碳發展的承諾。這意味著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2/3的能源部門將會出現重大變革。能源生產和使用效率將會逐步提高,能源
市場的競爭環境也有助于低碳能源的改善。
大量的科學文獻表明,碳的價格在氣候
政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由適當的稅收或通過碳排放交易系統確定。這兩種方法都被認為是氣候政策領域的“直接”調控手段,但它們出現的時間都還不長。最初與化石燃料有關的稅種只有能源稅,針對汽油征稅首先出現在丹麥和瑞典,1954年之后能源稅的范圍逐漸擴展到其他類型的碳氫化合物,包括其他石油產品和煤炭等。能源稅的主要目的是規范能源的進口,以及確保國家預算的穩定收入。在20世紀80年代,出于保護環境的需要,能源稅開始出現。歐洲國家最先開始征收環境稅,起初此類稅收監管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應對當地的空氣污染問題,后來則成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方法之一。對碳排放的規則制定開始于20世紀90年代。例如,芬蘭在1991年首先引進了碳稅。隨后,世界上第一個碳排放交易系統也于2005年正式啟動。
能源稅和碳稅或碳排放交易體系之間的根本區別在于,能源稅只間接有助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如果說直接手段的費率是按照單位碳排放量來計算的話,間接手段如能源稅的費率則是與使用的能源量成比例的,而不是與這些能源中所包含的碳成比例的。此類“間接”稅的適用范圍遠遠超過“直接”稅,涵蓋更多經濟部門和排放源。改變能源稅稅率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方面所帶來的影響可能還要大于“直接”監管措施。
在歐盟地區,大部分能源稅來自
運輸業。對柴油、汽油、煤油等汽車燃料征收的燃料稅和消費稅構成了溫室氣體排放“間接”監管的大部分稅收收入。稅收對歐盟能源產品行業的發展具有根本性影響。平均而言,在歐盟成員國,汽油和柴油的消費稅占其最終生產成本的30%以上,斯特潘諾夫說。在許多歐盟國家,“間接”稅所帶來的稅收收入都要高于“直接”監管措施帶來的收入。在挪威,前者是后者的近1.5倍,在瑞典是近2倍,在丹麥則是5倍以上。這是因為,“直接”監管手段的覆蓋范圍仍然相對有限。平均而言,在歐洲國家,碳稅所能覆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還不到25%。
斯特潘諾夫分析了1995年至2016年間30個歐洲國家的相關數據。他計算了這些國家的“明確”碳價,其中包括碳稅,碳排放交易系統和其他與能源有關的稅費。研究發現,在芬蘭、丹麥和馬耳他使用化石燃料并排放溫室氣體將需要承擔較高的稅費,在這些國家,“明確”的碳價格達到每噸二氧化碳96至117歐元。而波蘭(每噸37歐元)、保加利亞(每噸27歐元)和匈牙利(每噸4歐元)的相關稅負最低。
斯特潘諾夫觀察到,溫室氣體排放稅負較低的國家碳排放強度較高,而具有較高“明確”碳價的國家則相反。他還分析了“明確”碳價的不同組成部分的變化會如何影響溫室氣體排放。結果顯示,“直接”和“間接”調控手段都會對各國國內生產總值的
碳強度產生負面影響。從1995年到2016年間,“直接”稅每增加1%,這些國家的國內生產總值的碳強度平均會減少2.3%,而“間接”稅每增加1%,則會使這些國家的國內生產總值的碳強度平均減少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