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
市場建設的初級階段重在塑造
碳排放配額的要素屬性,提高社會
減排意識。產權明晰是建立碳排放要素市場的前提。產權明晰了,資源才能流動起來,市場才能決定資源配置。
產權制度建設一要有堅實的
法規基礎。碳排放配額的總量設定、分配方式、交易規則、儲存機制等內容均是塑造碳
排放權產權價值的重要因素。公開透明且具備法律效力的產權規則是體現碳排放配額資產屬性,穩定市場預期的重要基礎。
二要明權責,明確碳排放容量資源的歸屬及其派生權利。碳排放容量資源作為自然資源的一種,其初始產權應依憲法規定歸國家所有。但國家可以通過配額分配的方式將其使用權以無償或有償的方式讓渡給市場主體。
三要嚴監管,維護產權權威。政府要通過監測報告核查和風險預警防范機制,保障市場主體依法依規用權,保證排放數據真實準確,修復市場失靈。但政府監管要明確職能邊界,不能越位干預市場運行。任何對市場主體用能和排放行為的直接干預都會影響
碳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
按照碳市場運行全流程的管理需求,政府部門的職能界定與分工應采用白名單制度,形成生態環境部門牽頭協調,財政、“一行兩會”和其他相關部委分段負責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