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有組織排放控制,合理選擇污染物項目與控制指標,保證監管體系的嚴密性與有效性
在污染物項目選擇上,采用“特征污染物+綜合項目”共同管控方式,通過設立綜合項目(TVOC、NMHC)表征VOCs總體排放狀況,促進VOCs總量
減排,改善環境質量,同時考慮光化學活性、有毒有害、惡臭等因素,明確了對行業特征污染物的控制,保證了監管體系的嚴密性。
在控制指標選擇上,在堅持排放濃度達標的基礎上,針對VOCs通風排放的特點(氣量規模大、濃度低,濃度達標容易,但總量并未減少),對VOCs排放量大的企業實施重點管控,采用“排放濃度+處理效率”雙重控制指標,促使這些企業實現VOCs排放量的實質性削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