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
?納入企業之間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企業承繼配額,并履行繳還義務;合并后的排放邊界為納入企業在合并前各自的排放邊界之和。
?納入企業和非納入企業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企業承繼配額,并履行繳還義務;合并當年的排放邊界仍以納入企業合并前的排放邊界為準,合并次年重新核定。
分立
?納入企業分立的,應當明確分立后各企業的排放邊界及配額量,并報送主管部門;分立后的企業仍然履行各自的繳還義務。
解散
?納入企業解散、注銷或遷出本省的,按照經審定后的當年排放量完成配額繳還,當年剩余配額由主管部門收回,次年不再對其發放配額。
?納入企業排放邊界內主要生產設施連續停止生產6個月以上的,可按照企業解散、注銷或遷出本省的情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