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交易體系的原則之一是讓
市場在規定的排放總量上限下找到合適的排放配額價格,而不應由某個監管機構(例如稅收)隨意設定。然而,為對抗外來沖擊和控制價格波動,很多排放交易體系均引入附加機制,藉此平衡供需并為市場參與者提供某種程度上的價格發展確定性,確保健全的價格信號。
放交易體系穩定措施可通過調控市場上的排放配額來實現,包括價格和數量兩個層面。例如,拍賣底價(在加州、魁北克和《區域溫室氣體行動計劃》采用)并不調整
二級市場上的排放配額價格,但直接限制當需求及價格低于某個水平時額外排放配額的拍賣價格。同樣地,所謂的成本控制儲備在市場供應嚴重短缺時通過向市場提供額外排放配額抑制價格激增。然而,應注意此等干預措施僅可在排放交易體系設定的排放總量限制下采用。此外,在此等干預措施的設計上,還應留給市場自行決定有效
減排價格的
靈活性。
2014年1月,歐盟委員會就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提出一攬子改革建議,包括關于“市場穩定儲備”的規定。在市場穩定儲備方案下,不是根據價格波動、而是根據流通的排放配額數量來決定向市場增加或從市場收回排放配額。該一攬子改革建議旨在限制配額過剩或過度短缺的情況,同時允許市場參與者持有足夠的排放配額應對價格波動或進行“套期保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