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監聯〔2014〕3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深圳市碳
排放權交易核查機構及核查員的監督管理,規范碳排放核查活動,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碳排放管理若干規定》、《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
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了《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核查機構及核查員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5月21日
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核查機構及核查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碳排放權交易核查機構及核查員的監督管理,規范核查活動,提高核查有效性,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碳排放管理若干規定》及《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碳排放權交易核查機構(以下簡稱核查機構),是指對參與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的碳排放管控單位提交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化報告進行核查的
第三方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核查員,是指受聘于核查機構,從事碳排放核查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核查機構的核查活動(以下簡稱核查活動)、從事核查活動的人員以及對核查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對核查機構以下行為的監督和管理:
(一)與管控單位相互串通虛構或者捏造數據的;
(二)出具虛假報告或者報告嚴重失實的;
(三)泄露管控單位信息或者數據的;
(四)與管控單位有其他利害關系,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
(五)其他依法定職責由其查處的相關違法行為。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核查機構及核查員的備案,及對核查機構前款規定行為以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核查機構從事核查活動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客觀獨立、誠實信用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核查機構及其核查員對其從業活動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