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第四十一條 個人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賬戶代表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
委托他人辦理的,應當同時提供授權委托書以及辦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
第四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登記簿簽發配額。配額一經有效簽發即視為完成配額初始登記。
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登記簿為核證自愿
減排量進行初始登記。核證自愿減排量自進入減排項目業主在登記簿開立的注冊賬戶時即視為完成初始登記。
第四十三條 經初始登記的配額或者核證自愿減排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贈與;
(三)繼承;
(四)公司合并、分立導致的轉移;
(五)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判決或者裁定的強制性轉移;
第四十四條 因買賣的原因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交易雙方應當通過交易機構的交易系統向登記簿提交申請,由登記簿自動完成轉移登記。
因買賣以外其他的原因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相關權利人應當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非交易轉移登記,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轉移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配額或者核證自愿減排量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五條 以配額或者核證自愿減排量設定質押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辦理質押登記,并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質押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質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質押監管見證書。
第四十六條 辦理非交易轉移登記或者質押登記,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主管部門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審查決定,并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工作。
第四十七條 管控單位分立的,應當在完成商事登記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申請配額的轉移登記;未按規定申請配額轉移登記的,原管控單位的履約義務由分立后的單位共同承擔。
管控單位合并的,應當在完成商事登記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申請配額的轉移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配額,主管部門應當在登記簿及時進行注銷:
(一)當年度配額拍賣中流拍的配額;
(二)每個配額預分配期結束時價格平抑儲備配額中未出售的配額;
(三)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由主管部門收回的配額;
(四)管控單位用于履約的配額;
(五)有效期屆滿的配額;
(七)其他依法應當注銷的情形。
核證自愿減排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在登記簿進行扣減,并報國家注冊登記簿進行注銷:
(一)管控單位將其用于履約;
(二)市場參與主體自愿將其注銷;
(三)其他依法應當予以注銷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 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配額或者核證自愿減排量質押登記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質押公告。質押公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質押當事人;
(二)質押的配額或者核證自愿減排量數量;
(三)質押的配額或者核證自愿減排量的序列號;
(四)質押的時間期限。
第五十條 主管部門應當在登記簿注銷配額或者扣減核證自愿減排量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在指定交易機構的網站發布公告。公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注銷配額或者扣減排核證自愿減排量的原因;
(二)被注銷配額或被扣減排核證自愿減排量的總量;
(三)被注銷配額或被扣減排核證自愿減排量的序列號。
第五十一條 管控單位以及符合本市碳
排放權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可以參與碳排放權交易活動。
第五十二條
深圳排放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是本市碳排放權交易活動的指定交易機構。交易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碳排放權交易提供交易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制定交易規則;
(三)實時披露、更新交易活動信息;
(四)設置市場監管與風險控制內部機構,監控交易系統的交易行為,預防交易風險和違規行為;
(五)配合主管部門和相關機構查處、糾正違規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