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本市注冊2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
2. 在本市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設施;
3. 具有10名以上經市
市場監管部門備案的60周歲以下的專職
核查員,含2名及以上的高級核查員;
專職核查員是指核查機構的全日制
碳排放核查人員,并與核查機構簽訂符合國家相關法律的勞動合同,不得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且核查機構應為其繳交社保(退休返聘人員除外);
4. 具有符合核查工作要求的組織機構及內部管理制度,包括:明確管理層和核查人員的職責和權限;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作為核查工作負責人;建立與核查工作相關的核查人員管理程序、核查運行管理程序、數據復核及技術審定程序、文件和記錄管理程序、申訴、投訴和爭議處理程序、不符合及糾正措施處理程序、公正性管理程序、保密管理程序等;
5. 具有組織溫室氣體盤查、審定或核查等相關經驗,已盤查、審定或核查企業不少于2家;
6. 具備一定的經濟償付能力,注冊資本或者開辦資金不少于300萬元,并設立了應對風險的基金或者購買了相應的風險責任保險,風險基金或者保險金額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金額應不少于200萬元;
7. 未開展影響碳核查公正性的與管控單位存在利益關系的經營活動,無碳核查從業違法違規行為記錄;
8. 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規定的條件。(信息來源:易碳家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