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應逐步完善相關的
政策設計,并做好政策效果的評估工作。由于啟動倉促,大部分試點的設計還存在很多缺陷,隨著工作的開展,這些缺陷的負面作用將會逐漸顯露出來。各試點應保持邊做邊學的心態,在推進工作的同時逐步修正出現的不足之處,并且建立定期評估機制,保證政策的設計能夠不斷改進,避免因起步不順而夭折。
其次,碳
排放權交易試點應加強
碳交易的基礎能力建設。碳交易的政策設計非常復雜,涉及的利益相關方又非常之多,因此,要建立一個健康、順利運行的碳
市場,需要加強各方面的基礎能力建設,上到碳交易政策的制定者、實施者和相關管理者,下到被納入管控的排放單位、參與交易的其它主體等。
第三,
碳市場應在做好監管的基礎上,逐漸加強市場的開放和創新。首先,應適時允許各類市場主體進入碳市場,以提高碳市場的流動性和活躍度,促進市場的價格發現;其次,應適時開發推出碳期貨等金融產品,加強碳市場的金融性。除了能給排放單位提供更靈活的套期保值的選擇之外,還能夠吸引更多的資金進入碳市場。
第四,應提高市場的透明度,增加政策長期穩定性和市場可預期性。透明度主要包括幾個方面:政策設計、配額數量、排放數據、交易數據等。未來的全國碳市場設計應充分吸取試點的經驗教訓。我國試點政策的目的就是為了充分試錯,因此不僅好的經驗對未來的全國頂層設計是重要的借鑒,失敗的教訓也彌足珍貴。碳市場發源于西方,國外碳市場的發展與其健全的法律、市場體系不無相關,我國碳市場由于我國所處的制度階段自有其特殊的
問題。而試點階段正是充分暴露各種問題的時期,出現問題更有利于未來進行適合于我國國情的碳交易政策設計。
第五,從整體的氣候政策而言,碳交易是政策工具之一,應找準碳交易在整體政策設計中的地位。一方面,碳交易和碳稅同為兩種碳定價手段,各有優劣,可以結合起來綜合設計。比如,對于一些碳交易沒有覆蓋的行業,可以考慮利用碳稅進行調節。因此,國家發改委和環境保護部等不同的國家部門在推行各自政策時應加強溝通,并做好協調設計。另一方面,碳交易政策應與新能源政策、
節能減排政策等做好融合;不僅要避免各政策之間互相掣肘,同時在機制設計上要注重追求各政策互相促進的效果,形成共同推進低碳轉型的政策組合拳、政策工具包。
第六,從生態文明建設角度,可以把碳交易與排污權交易制度等進行相應整合。無論是碳交易還是污染物交易,其服務的目標都是促進經濟轉型,建設生態文明。目前碳交易、環境權益交易、污染物交易市場處于各自獨立發展的分割狀態。這種分散化管理,不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增加了管理成本,也容易造成政策、制度之間因缺乏統籌協調而產生的不必要沖突。未來,國家可以考慮在做好各類交易市場建設的同時,研究建立統一的環境類交易管理部門,負責統籌、規劃、建設、管理所有污染物交易市場,實現各類環境交易市場統一監管、統一運行,增加信息透明度和企業逃避監管的難度,提高執法力度和效率。這種統籌管理的模式,也有利于企業進行統一規劃,避免多頭管理給企業帶來的困難,提高效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