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12月哥本哈根會議期間,
北京環境交易所總經理梅德文曾經說過這樣一句話“
碳金融和
碳交易好比兩條腿,沒有碳金融的支撐,中國不僅將失去碳交易的定價權,而且將又一次失去金融創新的機會。”發展碳金融對于我國發展低碳經濟、謀求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我國必須抓住機會,積極構建碳金融體系。我國的金融服務業要把握機遇,提供相關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幫助實現
減排目標,減緩氣候變化帶來的負面效應。
我國目前作為
碳排放的出售方,與歐洲
碳基金、國際投資銀行等碳
排放權購買方在談判時,往往處于弱勢地位。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缺乏中介服務嚴重制約了碳排放權交易業務的開展。據中國碳交易網了解到,在
CDM機制下,出口國在碳
市場上的議價能力主要取決于其自身的
碳減排資源和配套環境。要擁有
碳市場的定價權,首先必須建立統一的碳交易平臺,為買賣雙方提供充分的供求信息,降低交易成本,實現公平合理定價。我國應加快對國際碳市場交易制度、定價規律的研究,盡快制定本土的碳市場交易規則,建立類似于歐盟排放交易機制下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碳金融業務主要要求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的行業項目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而金融機構在提供信貸時往往選擇將資金用在比這些項目流動性更好、收益更大的項目。因此,國家有關部門需要制定具體措施,加強金融機構對碳金融業務重要性的認識,并通過相關
政策調動金融機構辦理碳金融業務的積極性。另外,應積極推進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使人民幣成為碳交易計價的主要結算貨幣,以增加中國對國際貨幣體系的發言權。
我國應盡快落實綠色信貸政策,加強碳金融專業人才建設。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堅決落實國家的綠色信貸政策,充分有效地發揮其資源優化配置功能,為企業
節能減排創造良好的環境,引導推動經濟從“高碳”向“低碳”轉型。金融機構應具有碳交易意識和認識,在
節能減排中扮演教育者的角色,發揮支持作用,幫助企業和消費者發現碳及其衍生產品的價值。另外,碳交易金融業務在涉及市場交易、國際金融、投資咨詢等金融方面內容的同時,還涉及許多碳專業技術內容,涉及該業務的金融機構要合理地控制業務風險。這就需要吸取國外環境風險評估和管理的有利經驗,加強碳金融專業人才建設,培養CDM機制下碳金融領域的高素質團隊。
國內金融業應加快在環境金融創新上的發展,引入新的金融產品和模式,促進我國的節能減排工作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我國金融機構可借鑒世界上其他金融機構的創新經驗,開發與
CDM項目相配套的金融產品。比如碳減排項目前期投入的設備融資或融資租賃、銀行類碳基金理財產品、以CERs收益權作為質押的貸款、為碳交易合同或碳交易購買協議提供保險、私募基金的引入等。還可以開展碳掉期交易、碳證券、碳規范我國碳金融管理機制。的金融創新。
據中國碳交易網了解到,金融機構在提供碳金融相關服務時,首先,應遵守國內的相關規定。如中國環保總局與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在2008年合作制定的“綠色信貸環保指南”。金融監管當局應與環保部門合作建立碳金融業務的具體操作指導目錄、環境風險評級標準、企業環保守法情況審查等,使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時做到有章可循。其次,金融機構還應遵守國際上的可持續發展規范。如聯合國環境署的《金融機構關于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的聲明》和赤道原則,要求金融機構對于項目融資中的環境和社會
問題盡到審慎性的審核調查義務,履行銀行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社會責任。此外,金融監管當局應吸取國際上的先進經驗,對相關碳金融業務的具體風險因素進行分析,出臺相關的風險控制標準,指導金融機構合理地開展碳金融業務。
近年來,在2005年《京都議定書》框架機制的推動下,全球碳交易的配額市場和項目市場逐步形成,并出現了爆炸性增長。特別是隨著G8會議的召開,發達國家愿與其他國家一起到2050年將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至少減半,并且發達國家排放總量屆時應減少80%以上承諾的兌現,預計未來5年將是全球碳交易市場真正蓬勃發展的開端。對于中國而言,由于擁有巨大的碳排放資源,碳交易及其衍生的市場發展前景廣闊。目前我國提供的碳減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場的1/3左右,居全球第二。據世界銀行測算,全球二氧化碳交易需求量超過2億噸。發達國家在2012年要完成50億噸溫室氣體的減排目標,其中一半要以CDM(清潔發展機制)的形式實現,可見CDM市場潛力之大。不過,盡管中國是未來低碳產業鏈上最有潛力的供給方,卻仍不是定價方。據中國碳交易網了解到,由于碳排放權的“準金融屬性”已日益凸顯,并成為繼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價值符號。隨著碳交易市場規模的擴大,碳貨幣化程度越來越高,碳排放權進一步衍生為具有投資價值和流動性的金融資產。因此,發達國家圍繞碳減排權,已經形成了碳交易貨幣,及包括直接投資融資、銀行貸款、
碳指標交易、碳期權期貨等一系列金融工具為支撐的碳金融體系。碳金融大大推動了全球碳交易市場的價值鏈分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