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排放監測計劃審核和排放報告核查參考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用于指導
第三方核查機構(以下簡稱“核查機構”)對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提交的排放監測計劃(以下簡稱“監測計劃”)進行審核以及對2018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及補充數據表實施核查工作。
二、審核和核查工作原則
核查機構在準備、實施和報告監測計劃審核和排放報告核查工作時,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客觀獨立
核查機構應保持獨立于委托方和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避免偏見及利益沖突,在整個審核和核查活動中保持客觀。
(二)誠實守信
核查機構應具有高度的責任感,確保審核和核查工作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三)公平公正
核查機構應真實、準確地反映審核和核查活動中的發現和結論,還應如實報告審核和核查活動中所遇到的重大障礙,以及未解決的分歧意見。
(四)專業嚴謹
核查機構應具備核查必需的專業技能,能夠根據任務的重要性和委托方的具體要求,利用其職業素養進行嚴謹判斷。
三、監測計劃的審核指南
(一)審核程序
核查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對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監測計劃的符合性和可行性進行審核,主要步驟包括簽訂協議、審核準備、文件審核、現場訪問、審核報告編制、內部技術復核、審核報告交付及記錄保存等8個步驟(見圖1)。核查機構可以根據審核工作的實際情況對審核程序進行適當的調整,但調整的理由應在審核報告中予以詳細說明。
圖1 監測計劃審核工作流程圖
1.簽訂協議
核查機構應與委托方簽訂審核協議。
審核協議簽訂之前,核查機構應根據其行業核查能力、
核查員經驗、時間與人力資源安排、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所屬行業、規模及排放設施的復雜程度等,評估工作實施的可行性及與委托方或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等。
核查機構在完成上述流程后確定是否與委托方簽訂審核協議。審核協議內容可包括審核范圍、應用標準和方法、審核流程、預計完成時間、雙方責任和義務、保密條款、審核費用、協議的解除、賠償、仲裁等相關內容。
2.審核準備
核查機構應在與委托方簽訂審核協議后選擇具備能力的審核組。審核組的組成應根據核查員的專業領域、技術能力與經驗、單位性質、規模及排放設施的數量等確定,審核組至少由2名成員組成,其中1名為組長,至少1名為專業核查員。對監測計劃修改的審核,審核組可由1名成員組成,但該名成員應滿足上述對審核組能力的要求。
組長應充分考慮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所屬行業領域、工藝流程、設施數量、規模與場所、排放特點、審核組成員的專業背景和實踐經驗等方面的因素,制定審核計劃并確定審核組成員的任務分工。審核組長應與委托方和/或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建立聯系,要求委托方和/或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在商定的日期內提交監測計劃及相關支持文件。
在審核實施過程中,如有必要可對審核計劃進行適當調整。但審核組應將調整的審核計劃與委托方和/或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溝通。
3.文件審核
文件審核包括對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提交的監測計劃和相關支持性材料(組織機構圖、廠區分布圖、工藝流程圖、設施臺帳、監測設備和計量器具臺帳、數據內部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相關規定等)的審核。通過文件審核,審核組初步確認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溫室氣體排放設施、監測設備的安裝情況以及參與溫室氣體核算所需要的數據種類和數量,并確定現場審核思路、識別現場審核重點。
文件審核工作應貫穿審核工作的始終。
4.現場訪問
審核組應對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現場訪問,現場訪問的目的是通過現場觀察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核算邊界、主要排放設施、相關數據的監測設備、查閱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的數據獲取方式,以及與現場相關人員進行會談等,判斷和確認監測計劃內容是否完整、是否滿足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和補充數據表(以下簡稱“核算指南”)的要求,以及是否具有可行性。對于監測計劃修改的審核,如果審核組認為可以不實施現場訪問,應當在審核報告中闡述理由。
1)現場審核計劃
審核組應根據初步文件審核的結果制定現場審核計劃并與委托方和/或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確定現場審核的時間與安排。現場審核計劃應于現場審核前5個工作日發給委托方和/或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確認。
現場審核的計劃應包括審核目的與范圍、審核的活動安排、審核組的組成、訪問對象及審核組的分工等。現場審核的時間取決于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工藝復雜程度、排放設施的數量、監測設備的數量和數據獲取方式的復雜程度等。
2)現場審核程序
現場審核一般可按照召開見面會介紹審核計劃、現場收集和驗證信息、召開總結會介紹審核發現等步驟實施。審核組應對在現場收集的信息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確保其能夠滿足審核的要求。必要時可以在獲得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同意后,采用復印、記錄、攝影、錄像等方式保存相關記錄。
3)不符合及糾正
審核組應將在文件審核、現場審核過程中發現的不符合提交給委托方和/或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委托方和/或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應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實施糾正。審核組應至少對以下
問題提出不符合:
- 監測計劃的內容不完整,未覆蓋核算指南的要求;
- 核算邊界不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
- 數據獲取的方式不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
- 監測計劃不具備可行性;
- 數據的內部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不完善。
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應對提出的所有不符合進行糾正。審核組應對不符合的糾正進行書面驗證,必要時,可采取現場驗證的方式。只有對監測計劃進行了糾正并滿足核算指南時,審核組方可確認不符合的關閉。
5.審核報告編制
在確認不符合關閉后或者30天內未收到委托方和/或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采取的糾正及相關證明材料,審核組應完成審核報告的編寫。審核組應根據文件審核和現場審核的發現編制審核報告,審核報告應當真實、客觀、邏輯清晰,并采用附1所規定的格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審核目的、范圍和依據
2)審核過程和方法
3)審核發現,包括:
- 監測計劃版本的審核;
- 報告主體描述的審核;
- 核算邊界和主要排放設施描述的審核;
- 數據獲取方式的審核;
- 數據內部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的審核。
4)審核結論
審核組應在審核報告中出具肯定的或否定的審核結論。只有當所有的不符合關閉后,審核組方可在審核報告中出具肯定的審核結論。審核結論應包括以下內容:
- 監測計劃與核算指南的符合性;
- 監測計劃的可行性;
- 審核過程中未覆蓋的問題描述(如適用)。
6.內部技術復核
審核報告在提供給委托方和/或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之前,應經過核查機構內部獨立于審核組成員的技術復核,避免審核過程和審核報告出現技術錯誤。核查機構應確保技術復核人員具備相應的能力、相應行業領域的專業知識及從事審核活動的技能。
7.審核報告交付
只有當內部技術復核通過后,核查機構方可將審核報告交付給委托方和/或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便于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于規定的日期前將經審核確認符合要求的監測計劃報送至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碳交易主管部門。
8.記錄保存
核查機構應保存審核記錄以證實審核過程符合本指南的要求。核查機構應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審核過程中的全部書面和電子文件,保存期至少10年,保存文件包括:
- 與委托方簽訂的審核協議;
- 審核活動的相關記錄表單,如審核協議、審核記錄、審核計劃、見面會和總結會簽到表、現場審核清單和記錄等;
- 排放監測計劃(初始版和最終版);
- 審核報告;
- 審核過程中從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獲取的證明文件;
- 對審核的后續跟蹤(如適用);
- 信息交流記錄,如與委托方或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書面溝通副本及重要口頭溝通記錄,審核的約定條件和內部控制等內容;
- 投訴和申訴以及任何后續更正或改進措施的記錄;
- 其它相關文件。
核查機構應對所有與委托方和/或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利益相關的記錄和文件進行保密。未經委托方和/或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相關信息,各級碳交易主管部門要求查閱相關文件除外。
(二)審核要求
1.監測計劃版本的審核
核查機構應對監測計劃的版本及修訂情況進行審核。
對于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初次發布的監測計劃,核查機構應確認其發布時間與實際情況符合。如根據核查機構的審核意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對監測計劃實施了修訂,核查機構應確認修訂的時間和版本與實際情況符合。
對于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根據自身需要對監測計劃的修改,核查機構應確認其修改時間和實際情況符合,修改內容滿足核算指南的要求。當核查機構針對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因以下情況修改其之前經過審核的監測計劃時,應分別對相關修改部分進行審核,并單獨編寫審核報告。
外包、租賃等導致核算邊界的變化;
排放設施發生變化;
與
碳排放相關燃料、原料、產品及其他含碳輸出物的變化;
為提高數據準確度,采用新的測量儀器和測量方法以及其他提高數據準確度的措施;
排放相關數據和生產相關數據獲取方式的改變;
發現之前采用的監測方法所產生的數據不準確;
其他碳交易主管部門明確需要修改的情況。
2.報告主體描述的審核
核查機構應對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基本情況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基本信息、主營產品、生產設施信息、組織機構圖、廠區平面分布圖、工藝流程圖進行審核。
核查機構可采取與工作人員交談、現場觀察以及查閱其他相關文件中的信息源(如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能源審計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境管理體系評估報告、年度能源和水統計報表、年度工業統計報表以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等方式確認監測計劃中的上述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核查機構應在審核報告中對現場觀察和查閱其他相關文件中的信息源的過程以及上述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判斷進行描述。
3.核算邊界和主要排放設施描述的審核
核查機構應對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核算邊界和主要排放設施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法人邊界的核算范圍、補充數據表的核算范圍以及主要排放設施。
核查機構應對排放設施進行現場觀察,如果排放設施數量較多,核查機構可采用查閱對比文件(如企業設備臺帳)等方式確認排放設施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核算范圍的符合性。
核查機構應在審核報告中對現場觀察、文件交叉核對的過程以及上述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符合性判斷進行描述。
4.各個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獲取方式的審核
核查機構應對核算所需要的所有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以及這些數據的計算方法涉及參數的單位、數據獲取方式、相關監測測量設備信息以及數據缺失時的處理方式進行審核。
核查機構應采用文件審核和現場觀察測量設備的方式確認對參與核算所需要的所有數據都制定了獲取方式,所有數據的單位與核算指南一致;所有數據的計算方式和獲取方式合理且符合核算指南和備案監測計劃的要求;數據獲取過程中涉及的測量設備的型號、位置屬實;監測頻次、精度和校準頻次符合相關要求;數據缺失時的處理方式能夠確保配額不會過量發放或履約排放量不被低估(即保守性)。
核查機構應在審核報告中對文件審核和現場觀察的過程以及上述數據的完整性、合理性、與核算指南的符合性以及保守性的判斷進行描述。
5.數據內部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相關規定的審核
核查機構應對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內部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審核內容應包括負責監測計劃制定和排放報告專門人員的指定情況;監測計劃的制定、修訂、審批以及執行等管理程序;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編寫、內部評估以及審批等管理程序;溫室氣體數據文件的歸檔管理程序等內容。
核查機構應采用文件審核和與現場人員交流的方式對上述信息進行審核。核查機構應確認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已對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的上述規定文件化,并確認負責監測計劃制定和執行的人員以及排放報告編制人員具備相應的能力。
核查機構應在審核報告中對文件審核和與現場人員交流的過程以及上述規定的完整性、合理性、是否文件化以及人員是否具備能力的判斷進行描述。
四、排放報告的核查指南
(一)核查程序
核查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核查,主要步驟包括簽訂協議、核查準備、文件評審、現場核查、核查報告編制、內部技術評審、核查報告交付及記錄保存等8個步驟(見圖2)。核查機構可以根據核查工作的實際情況對核查程序進行適當的調整,但調整的理由應在核查報告中予以詳細說明。
圖2 核查工作流程圖
1.簽訂協議
核查機構應與核查委托方簽訂核查協議。
核查協議簽訂之前,核查機構應根據其行業核查能力、核查員經驗、時間與人力資源安排、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所屬行業、規模及排放設施的復雜程度等,評估核查工作實施的可行性及與核查委托方或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等。
核查機構在完成上述過程后確認是否與核查委托方簽訂核查協議。核查協議內容可包括核查范圍、應用標準和方法、核查流程、預計完成時間、雙方責任和義務、保密條款、核查費用、協議的解除、賠償、仲裁等相關內容。
2.核查準備
核查機構應在與核查委托方簽訂核查協議后選擇具備能力的核查組長和核查員組成核查組。核查組的組成應根據核查員的專業領域、技術能力與經驗、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性質、規模及排放設施的數量等確定,核查組至少由2名成員組成,其中1名為核查組長,至少1名為專業核查員。
核查組長應充分考慮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所在的行業領域、工藝流程、設施數量、規模與場所、排放特點、核查員的專業背景和實踐經驗等方面的因素,制定核查計劃并確定核查組成員的任務分工。核查組長應與核查委托方和/或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建立聯系,要求核查委托方和/或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在商定的日期內提交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備案的監測計劃及相關支持文件。
在核查實施過程中,如有必要可對核查計劃進行適當調整。但核查組應將調整的核查計劃與核查委托方和/或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溝通。
3.文件評審
文件評審包括對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提交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和相關支持性材料(排放設施清單、排放源清單、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的相關信息等)的評審。通過文件評審,核查組初步確認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并確定現場核查思路、識別現場核查重點。
文件評審工作應貫穿核查工作的始終。
4.現場核查
1)現場核查目的
現場核查的目的是通過現場觀察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排放設施、查閱排放設施運行和監測記錄(例如化石燃料的庫存記錄,采購記錄或其他相關數據來源)、查閱活動數據產生、記錄、匯總、傳遞和報告的信息流過程、評審排放因子來源以及與現場相關人員進行會談,判斷和確認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報告期內的實際排放量。
2)現場核查計劃
核查組應根據初步文件評審的結果制定現場核查計劃并與核查委托方和/或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確定現場核查的時間與安排。現場核查計劃應于現場核查前5個工作日發給核查委托方和/或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確認。
現場核查的計劃應包括核查目的與范圍、核查的活動安排、核查組的組成、訪問對象及核查組的分工等。如果核查過程中涉及到抽樣,應在現場核查計劃中明確抽樣方案。現場核查的時間取決于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排放設施、排放源的數量和排放數據的復雜程度和可獲得程度。
3)抽樣計劃
當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存在多個相似場所時,應首先識別和分析各場所的差異。當各場所的業務活動、核算邊界和排放設施的類型差異較大時,每個場所均要進行現場核查;僅當各場所的業務活動、核算邊界、排放設施以及排放源等相似且數據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方式相同時,方可對場所的現場核查采取抽樣的方式。核查機構應考慮抽樣場所的代表性、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內部質量控制的水平、核查工作量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抽樣計劃。當確認需要抽樣時,抽樣的數量至少為所有相似現場總數的平方根 (y=
),x為總的場所數,數值取整時進1。當存在超過4個相似場所時,當年抽取的樣本與上一年度抽取的樣本重復率不能超過總抽樣量的50%。當抽樣數量較多,且核查機構確認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內部質量控制體系相對完善時,現場核查場所可不超過20個。
核查機構應對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每個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進行核查,當每個活動數據或排放因子涉及的數據數量較多時,核查機構可以考慮采取抽樣的方式對數據進行核查,抽樣數量的確定應充分考慮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對數據流內部管理的完善程度、數據風險控制措施以及樣本的代表性等因素。
如在抽取的場所或者數據樣本中發現不符合,核查機構應考慮不符合的原因、性質以及對最終核查結論的影響,判斷是否需要擴大抽樣數量或者將樣本覆蓋到所有的場所和數據。
4)現場核查程序
現場核查一般可按照召開見面會介紹核查計劃、現場收集和驗證信息、召開總結會介紹核查發現等步驟實施。核查組應對在現場收集的信息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確保其能夠滿足核查的要求。必要時可以在獲得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同意后,采用復印、記錄、攝影、錄像等方式保存相關記錄。
5)不符合,糾正及糾正措施
現場核查實施后核查組應將在文件評審、現場核查過程中發現的不符合提交給核查委托方和/或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核查委托方和/或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應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采取糾正及糾正措施。核查組應至少對以下問題提出不符合:
- 排放報告采用的核算方法不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
- 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核算邊界、排放設施、排放源、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等與實際情況不一致;
- 提供的符合性證據不充分、數據不完整或在應用數據或計算時出現了對排放量產生影響的錯誤。
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應對提出的所有不符合進行原因分析并進行整改包括采取糾正及糾正措施并提供相應的證據。核查組應對不符合的整改進行書面驗證,必要時,可采取現場驗證的方式。只有對排放報告進行了更改或提供了清晰的解釋或證據并滿足相關要求時,核查組方可確認不符合的關閉。
5.核查報告編制
在確認不符合關閉后或者30天內未收到核查委托方和/或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采取的糾正和糾正措施,核查組應完成核查報告的編寫。核查組應根據文件評審和現場核查的核查發現編制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當真實、客觀、邏輯清晰,并采用附2所規定的格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核查目的、范圍及準則;
2)核查過程和方法;
3)核查發現,包括:
- 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基本情況的核查;
- 核算邊界的核查;
- 核算方法的核查;
- 核算數據的核查,其中包括活動數據及來源的核查、排放因子數據及來源的核查、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及配額分配相關補充數據的核查;
- 質量保證和文件存檔的核查。
4)核查結論
核查組應在核查報告里列出核查活動中所有支持性文件,在有要求的時候能夠提供這些文件。
核查組應在核查報告中出具肯定的或否定的核查結論。只有當所有的不符合關閉后,核查組方可在核查報告中出具肯定的核查結論。核查結論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 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排放報告與核算指南和備案的監測計劃的符合性;
- 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排放量聲明,應包含按照指南核算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聲明和按照補充數據表填報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聲明;
- 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排放量存在異常波動的原因說明;
- 核查過程中未覆蓋的問題描述。
6.內部技術評審
核查報告在提供給核查委托方和/或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之前,應經過核查機構內部獨立于核查組成員的技術評審,避免核查過程和核查報告出現技術錯誤。核查機構應確保技術評審人員具備相應的能力、相應行業領域的專業知識及從事核查活動的技能。
7.核查報告交付
只有當內部技術評審通過后,核查機構方可將核查報告交付給核查委托方和/或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便于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于規定的日期前將經核查的年度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報送至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碳交易主管部門。
8.記錄保存
核查機構應保存核查記錄以證實核查過程符合本指南的要求。核查機構應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核查過程中的全部書面和電子文件,保存期至少10年,保存文件包括:
- 與核查委托方簽訂的核查協議;
- 核查活動的相關記錄表單,如核查協議評審記錄、核查計劃、見面會和總結會簽到表、現場核查清單和記錄等;
- 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初始版和最終版);
- 重點排放單位備案的監測計劃;
- 核查報告;
- 核查過程中從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獲取的證明文件;
- 對核查的后續跟蹤(如適用);
- 信息交流記錄,如與核查委托方或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書面溝通副本及重要口頭溝通記錄,核查的約定條件和內部控制等內容;
- 投訴和申訴以及任何后續更正或改進措施的記錄;
- 其它相關文件。
核查機構應對所有與核查委托方和/或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利益相關的記錄和文件進行保密。未經核查委托方和/或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同意,不得披露相關信息,各級碳交易主管部門要求查閱相關文件除外。
(二)核查要求
1.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基本情況的核查
核查機構應對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報告的基本情況進行核查,確認其是否在排放報告中準確地報告了以下信息:
- 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名稱、單位性質、所屬行業領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地理位置、排放報告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 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內部組織結構、主要產品或服務、生產工藝、使用的能源品種及年度能源統計報告情況。
核查機構應通過查閱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法人證書、機構簡介、組織結構圖、工藝流程說明、能源統計報表等文件,并結合現場核查中對相關人員的訪談確認上述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以及與監測計劃的符合性。
2.核算邊界的核查
核查機構應對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核算邊界進行核查,對以下與核算邊界有關的信息進行核實:
- 是否以獨立法人或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為邊界進行核算;
- 核算邊界是否與相應行業的核算指南以及備案的監測計劃一致;
- 納入核算和報告邊界的排放設施和排放源是否完整;
- 與上一年度相比,核算邊界是否存在變更。
核查機構可通過與排放設施運行人員進行交談、現場觀察核算邊界和排放設施、查閱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復、查閱相關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復等方式來驗證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核算邊界的符合性。
3.核算方法的核查
核查機構應對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溫室氣體核算方法進行核查,確定核算方法符合相應行業的核算指南和備案的監測計劃的要求,對任何偏離指南和監測計劃要求的核算都應在核查報告中予以詳細的說明。
4.核算數據的核查
核查機構應對核算報告中的活動數據、排放因子(計算系數)、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及配額分配相關補充數據進行核查。
1)活動數據及來源的核查
核查機構應依據核算指南以及備案的監測計劃對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排放報告中的每一個活動數據的來源及數值進行核查。核查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活動數據的單位、數據來源、監測方法、監測頻次、記錄頻次、數據缺失處理(如適用)等內容,并對每一個活動數據的符合性進行報告。如果活動數據的核查采用了抽樣的方式,核查機構應在核查報告中詳細報告樣本選擇的原則、樣本數量以及抽樣方法等內容。
如果活動數據的監測使用了監測設備,核查機構則應確認監測設備是否得到了維護和校準,維護和校準是否符合核算指南和備案監測計劃的要求。核查機構應確認因設備校準延誤而導致的誤差是否進行處理,處理的方式應確保配額不會過量發放或履約排放量不被低估。如果延遲校準的結果不可獲得或者在核查時發現未實施校準,核查機構應在得出最終核查結論之前要求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對監測設備進行校準,且排放量的核算不應導致配額的過量發放或履約排放量被低估。在核查過程中,核查機構應將每一個活動數據與其他數據來源進行交叉核對,其他的數據來源可包括燃料購買合同、能源臺帳、月度生產報表、購售電發票、供熱協議及報告、化學分析報告、能源審計報告等。
2)排放因子、計算系數及來源的核查
核查機構應依據核算指南以及備案的監測計劃對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排放報告中的每一個排放因子和計算系數(以下簡稱“排放因子”)的來源及數值進行核查。如果排放因子采用默認值,核查機構應確認默認值是否與核算指南中的默認值一致。如果排放因子采用實測值,核查機構至少應對排放因子的單位、數據來源、監測方法、監測頻次、記錄頻次、數據缺失處理(如適用)等內容進行核查,并對每一個排放因子的符合性進行報告。如果排放因子數據的核查采用了抽樣的方式,核查機構應在核查報告中詳細報告樣本選擇的原則、樣本數量以及抽樣方法等內容。
如果排放因子數據的監測使用了監測設備,核查機構應采取與活動數據監測設備同樣的核查方法。
在核查過程中,核查機構應將每一個排放因子數據與其他數據來源進行交叉核對,其他的數據來源可包括化學分析報告、IPCC默認值、省級溫室氣體清單指南中的默認值等。
3)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核查
核查機構應按照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的要求對法人邊界范圍內分類排放量和匯總排放量的核算結果進行核查。核查機構應通過重復計算、公式驗證、與年度能源報表進行比較等方式對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排放報告中的排放量的核算結果進行核查。核查機構應報告排放量計算公式是否正確、排放量的累加是否正確、排放量的計算是否可再現、排放量的計算結果是否正確等核查發現。
4)配額分配相關補充數據的核查
除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要求報告的數據之外,核查機構還應按照備案的監測計劃對每一個配額分配相關補充數據進行核查,核查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數據的單位、數據來源、監測方法、監測頻次、記錄頻次、數據缺失處理(如適用)等內容,并對每一個數據的符合性進行報告。如果配額分配相關補充數據的核查采用了抽樣的方式,核查機構應在核查報告中詳細報告樣本選擇的原則、樣本數量以及抽樣方法等內容。
如果配額分配相關補充數據已經作為一個單獨的活動數據實施核查,核查機構應在核查報告中予以說明。
在核查過程中,核查機構應將每一個數據與其他數據來源進行交叉核對。
5.質量保證和文件存檔的核查
核查機構應按核算指南和備案的監測計劃的規定對以下內容進行核查:
- 是否指定了專門的人員進行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工作;
- 是否制定了溫室氣體排放和能源消耗臺帳記錄,臺帳記錄是否與實際情況一致;
- 是否建立了溫室氣體排放數據文件保存和歸檔管理制度,并遵照執行;
- 是否建立了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內部評審制度,并遵照執行。
核查機構可以通過查閱文件和記錄以及訪談相關人員等方法來實現對質量保證和文件存檔的核查。
6.監測計劃執行的核查
備案的監測計劃應符合核算和報告指南的要求。核查機構應在文件評審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確認備案的監測計劃是否符合核算和報告指南的要求。如不符合,應通知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向當地碳交易主管部門申請監測計劃的修改和評審,修改后備案的監測計劃方可作為本年度排放報告評審的依據。
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應嚴格按照備案的監測計劃實施溫室氣體的監測活動。核查機構應通過對上述1~5項內容的詳細核查確認監測活動是否按照備案的監測計劃實施。其中,應詳細確認:
- 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基本情況是否與備案的監測計劃中的報告主體描述一致;
- 核算邊界是否與備案的監測計劃中的核算邊界和主要排放設施一致;
- 所有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是否按照備案的監測計劃實施監測;
- 監測設備是否得到了維護和校準,維護和校準是否符合監測計劃、核算指南、國家、地區或設備制造商的要求;
- 監測結果是否按照監測計劃中規定的頻次記錄;
- 數據缺失時的處理方式是否與備案的監測計劃一致;
- 數據內部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程序是否按照備案的監測計劃實施。
對于未按監測計劃實施而獲得的活動水平數據和排放因子等相關數據,核查機構應采取保守的原則進行確認,確保配額不會過量發放或履約排放量不被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