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控排企業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或省級碳普惠核證減排量(PHCER)抵消2018年度實際碳排放的工作指引
一、總體要求
本省(
深圳市除外,下同)控排企業可以使用CCER或PHCER作為清繳配額,抵消本企業2018年度實際碳排放量。1噸二氧化碳當量的CCER或PHCER可抵消1噸碳排放量。
企業提交的用于抵消的CCER和PHCER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企業2018年度實際碳排放量的10%,且提交的CCER中必須有70%以上是本省CCER或PHCER。控排企業在其排放邊界范圍內產生的CCER或PHCER,不得用于抵消本省企業碳排放。
2018年度本省可用于抵消的 CCER 和 PHCER 總量原則上控制在 150 萬噸以內,首先優先消納本省CCER和PHCER,然后按照企業書面申請先后順序允許用以抵消。
二、抵消條件
(一)CCER抵消條件。
可用于抵消的CCER除了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外,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統一注冊登記,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2、主要來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減排項目,即這兩種溫室氣體減排量應占該項目所有溫室氣體減排量的50%以上;
3、非來自水電項目;
4、非來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氣(不含煤層氣)等化石能源的發電、供熱和余能(含余熱、余壓、余氣)利用項目;
5、非來自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前就已經產生減排量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
6、非來自國家批準的其他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地區或已啟動碳
市場地區的項目。
廣東省政府或省生態環境廳與其他省市簽署的合作協議中有規定允許抵消的CCER類型和數量,按照其規定執行。
(二)PHCER抵消條件。
可用于抵消的PHCER須符合《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碳普惠制核證減排量管理的暫行辦法》(粵發改規〔2017〕1號)要求,并按照省有關規定進行統一注冊登記。
三、工作流程
(一)企業提交申請。
使用CCER或PHCER清繳履約的控排企業,必須按照本指引規定于2019年6月10日前向省生態環境廳提交書面申請,同時需要在國家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以下簡稱“國家登記簿”)或PHCER登記簿系統(以下簡稱“PHCER登記簿”)上發起上繳操作申請。
書面申請:提交材料包括書面申請函及相關證明材料。書面申請函內容須包括企業基本情況、2018年度碳排放和配額情況、用于抵消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或省級碳普惠項目相關信息(項目名稱、項目備案號、項目類型、項目產生地、項目完成交易的交易所)、CCER或PHCER抵消數量等;使用CCER清繳履約的證明材料包括國家發改委發放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備案通知書等,使用PHCER清繳履約的證明材料為省生態環境廳發放的PHCER備案函及備案申請表。書面申請函(一式一份)由企業蓋章后與證明材料一并報送至“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應對氣候變化與交流合作處”(地址:廣州市龍口西路213號,郵編510630;聯系電話及傳真:020-83625390,電子郵箱:gdets@gd.gov.cn)。
線上申請: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企業請參照《國家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1.1版)用戶手冊(一般用戶)》中 2.4 CCER試點地區上繳部分指引進行操作。使用PHCER抵消碳排放的企業請參照PHCER登記簿系統用戶手冊相關規定進行操作。
(二)主管部門審核。
省生態環境廳收到企業書面申請及線上申請后,對抵消申請進行審核。CCER審核在國家登記簿上進行,對符合條件的在國家登記簿予以確認,對不符合條件的在國家登記簿予以駁回并說明理由;PHCER審核在PHCER登記簿上進行,對符合條件的在PHCER登記簿予以確認,對不符合條件的在PHCER登記簿予以駁回并說明理由。
(三)允許抵消。
通過審核的抵消申請,相應的抵消量將經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注冊登記系統在申請人應清繳配額量中予以扣減,并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申請人。
(四)注意事項。
企業對所持有的CCER或PHCER發起上繳抵消申請前,應認真審核該項目及其減排量是否符合本指引的相關規定。如因不符合條件而導致企業未按期完成履約或造成損失的,相關法律責任和風險由企業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