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聯合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通知,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損害賠償解決途徑,加快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方案》明確了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和不適用本《方案》的情形。其中,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自治區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構成犯罪且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等6種情形要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歷史遺留且無責任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
問題,由所在地政府納入正常環境治理工作,兩種情形不適用本《方案》。
《方案》要求,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對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與修復工作在
政策、資金、項目、技術等方面給予支持。自2019年起,各盟市黨委、政府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情況送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匯總后報告自治區黨委、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