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
碳排放權交易中心廣東省碳排放配額回購交易業務指引(2019年修訂)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碳排放配額(以下簡稱“配額”)回購交易業務開展,維護交易參與人合法權益,依據《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粵府令第197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碳排放配額管理的實施細則》、《廣州碳
排放權交易中心碳排放配額交易規則(2018年修訂)》、《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會員管理暫行辦法(2017年修訂)》等相關法律、
法規及規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廣碳所”)從事的配額回購業務,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廣東省的法律、法規和
政策規定,遵循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條 配額回購交易是指配額持有人(正回購方)將配額賣給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購回總量相等的配額的交易。
第四條 參與配額回購交易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交易參與人應為具有自營業務資質的廣碳所機構會員;
(二)交易參與人3年內未出現廣東省發展改革委或廣碳所認定的違規違約行為;
(三)申報時單宗掛單達到10萬噸或以上。
第五條 配額回購交易價格(包括交易日價格和回購日價格)由交易雙方在回購協議中約定,但回購日價格不得高于或低于交易日價格的±30%。
第六條 配額回購交易僅統計交易量與成交金額,交易日與回購日結算價格不計入收盤價。
第七條 交易參與人應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回購交易協議,回購協議應包括交易參與人信息、配額數量、交易價格、交易日和到期日等內容。
第八條 交易參與人將回購協議等有關書面資料送達廣碳所。廣碳所在收到書面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相關交易信息核對并告知交易參與人結果。
第九條 回購交易參與人在協議約定的交易日、回購日登陸廣碳所交易系統,根據系統提示完成申報單的填報及確認。申報單信息必須與回購協議相關信息一致。
申報信息內容包括交易參與人信息、配額數量、交易價格、交易日和到期日等。
第十條 廣碳所對交易參與人提交的回購交易申報單進行核對,并在通過后完成配額劃轉和資金結算。
第十一條 控排企業、投資機構進行配額回購交易應嚴格遵守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配額持有量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控排企業參與的回購交易,交易日和到期日必須在同一履約年度內。無控排企業參與的回購交易,到期日不得晚于廣東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結束日期。
第十三條 控排企業作為正回購方參與的回購交易,廣碳所應在逆回購方交易賬戶中凍結正回購方賣出的一定比例的配額。
其中,凍結比例 = (1-交易日價格/交易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掛牌點選加權平均成交價)×100%。
被凍結的配額原則上應在回購日通過廣碳所審核后解除凍結,并按照回購協議或雙方約定的其他合規形式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交易參與人可以在協議中設定相應保證金或其他合規的擔保形式。
廣碳所可按交易參與人約定提供保證金監管服務。
第十五條 回購交易參與方發生違約,并在處置過程中產生經濟糾紛的,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主管部門和廣碳所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指引由廣碳所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十七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