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京都議定書》的規定,發達國家履行溫室氣體減排義務時可以采取3種在“境外減排”的靈活機制。其一是聯合履約(JI),指發達國家之間通過項目的合作,轉讓其實現的減排單位(EUR);其二是清潔發展機制(CDM),指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與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合作,實現“經核證的減排量”(CER),大幅度降低其在國內實現減排所需的費用;其三是排放貿易(ET),發達國家將其超額完成的減排義務指標,以貿易方式(而不是項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轉讓給另外一個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
歐盟在
碳交易中的表現最為搶眼。2005年1月1日,在《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之前,歐盟排污權交易體系(EUETS)正式啟動。其中規定,歐盟27國的廠商必須符合EUETS規定的二氧化
碳減排標準,如減排量超標,就可賣出稱為“歐盟排
碳配額”(EUA)的二氧化
碳排放權;反之,如果減排沒達標,就必須從
市場購買相應配額的
排放權。目前,這一體系的實施已經進入了第二階段,總體趨勢是加緊了排放限制,配額總量少于第一階段,并試圖覆蓋到更多的行業中去。
除了上述強制性的機制之外,還有一個自愿減排的市場。這個市場相對比較寬松,主要是一些比較大的公司或者機構,由于自身宣傳和履行社會責任的需要,購買一些減排量來抵消其日常經營和活動的排放。這個市場的參與者主要是一些大公司,也有一些個人。比如,中央電視臺主持人芮成鋼就曾經購買過一定的減排量,來抵消他一年開車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