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化的威脅已經日益引起各界的重視。1988年,世界氣象組織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成立了一個政府間氣候變化委員會(IPCC),負責組織全世界的科學家編制全球氣候變化評估報告。截止到目前,IPCC分別在1990年、1995年、2001年和2007年發布了4次評估報告。
在IPCC首次評估報告發布之后,聯合國于1990年12月著手制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2年完成,1994年正式生效。1997年通過了《京都議定書》,這是作為公約的重要補充。《京都議定書》要求發達國家在2008年~2012年的承諾期內,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其中歐盟8%,美國7%,日本6%。
但是,由于發達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優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采用。因此,這些發達國家進一步
減排的成本極高,難度較大。而發展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這就導致了同一減排單位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價差。發達國家需求很大,發展中國家供應能力也很大,
碳交易市場由此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