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引進綠色資金過程中,要按綠色金融市場的規則辦事
有項目的缺資金,有資金的又找不到合適的投資項目,這大概是各地投融資界、尤其是綠色產業投資的一個共同感覺。這里固然有信息不對稱的
問題,但是更關鍵的,歸根結底,還是需要資金的項目達不到資金方的要求,也就是不能滿足金融圈的規則。
一方面,要理解和尊重金融
市場的大規則。要充分認識到,過去幾年僅靠“政府背書、平臺兜底”就能獲得百億級表外融資的激進負債時代已經去了。政府的債務是政府的,企業的債務是企業的,從對“政府信用、平臺信用”的關注轉向對“企業信用、資產信用”的考量,這就是新時代金融市場的大規則,綠色金融也要遵循這個規則。
另一方面,也要理解和尊重綠色金融市場的小規則。
綠色金融項目有準入規則。例如,《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列舉了五大類產業,可謂具體和明確,超出這個范圍臆造出來的綠色產業,則很難通過公開資本市場發行綠色債券募集資金。又如綠色信貸關注發行方的主體信用,綠色債券的發行額度要受發行主體凈資產規模的限制,綠色資產證券化特別關注底層資產的權屬和現金流等等。拋開具體的綠色金融工具的具體規則談項目,也注定是空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