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建設綠色金融改革
創新試驗區實施細則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加快推進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建設,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228號)和《廣東省廣州市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總體方案》(銀發〔2017〕15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培育發展綠色金融組織體系
(一)支持在粵銀行機構特別是法人銀行機構設立綠色金融事業部、綠色分行或綠色支行等綠色金融專營機構,支持金融機構將試驗區內已設立的分支機構升格為綠色分行。支持證券、基金、保險、金融租賃、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集團、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廣州探索設立綠色金融事業部或專業子公司。(廣州市政府、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廣東保監局。排名第一位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探索建立金融機構綠色金融業務體系和評級體系。鼓勵銀行機構采納“赤道原則”,或參照“赤道原則”開展綠色金融業務。支持村鎮銀行創新開展綠色金融業務。(廣東銀監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州市政府)
(三)支持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在試驗區發起設立民營銀行,重點支持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建設和綠色產業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汽車整車生產或銷售企業在試驗區發起設立汽車金融公司,開展新能源汽車相關金融業務。支持金融機構在試驗區發起設立以飛機及其配件為主要標的物的金融租賃公司,為發展空港經濟提供支撐。支持金融機構或大型企業在試驗區發起設立以互聯網消費為主要形式的消費金融公司,鼓勵引導發展綠色消費。支持引入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業務。(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省金融辦、廣州市政府)
(四)鼓勵在試驗區設立綠色產業引導基金、綠色產業發展基金、綠色產業擔保基金,加快推動傳統產業綠色改造。(廣州市政府、省金融辦)
二、創新發展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
(五)大力發展綠色信貸。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研發適合
節能減排、綠色礦山建設、資源綜合利用的能源效率貸款、
節能減排專項貸款以及適合污染防治等環保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生態農業、海綿城市建設、黑臭水體整治、排水防澇設施“補短板”等領域的綠色信貸產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盤活存量綠色信貸資源。推廣合同能源管理和合同環境服務融資。(廣州市政府、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
(六)拓展綠色企業和項目抵質押范圍。審慎穩妥探索將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等碳資產、節能環保項目特許經營權、排污權、
碳排放權以及林地經營權、公益林和天然林收益權等環境權益及其收益權作為合格抵質押物,降低環境權益抵質押物業務辦理的合規風險。(廣州市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省林業廳、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
(七)著力豐富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投貸聯動融資服務模式創新,通過股權和債權的結合,為綠色企業提供全鏈條式金融服務。鼓勵金融機構發行綠色金融債券,重點投向綠色產業和項目,以及廣州市資源循環利用工程、新能源
公交車、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工業節能節水節電等環保基礎設施項目。組織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案例征集、發布和推廣。(廣州市政府、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廣東保監局)
(八)對在試驗區開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業務的金融機構給予綠色再貸款支持。鼓勵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建立有效的綠色金融業務考核評價體系,積極支持綠色、循環和低碳發展。(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省金融辦、廣州市政府)
三、支持綠色產業拓寬融資渠道
(九)支持試驗區內企業發行綠色企業債券、交易所綠色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綠色債務融資工具,主要投向綠色循環低碳發展項目。支持試驗區內企業發行中小企業綠色集合債,拓寬綠色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廣州市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證監局)
(十)支持試驗區綠色企業在境外直接上市融資。支持試驗區綠色企業在境內中小板、創業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廣州市政府、省金融辦、廣東證監局)
(十一)鼓勵區域性股權
市場運營機構在試驗區設立綠色環保板,為綠色企業提供專業化股權交易及融資服務。(廣州市政府、省金融辦)
四、穩妥有序探索建設環境權益交易市場
(十二)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在試驗區設立廣東綠色低碳發展基金,重點投向低碳能源、低碳工業、低碳
交通、低碳建筑等低碳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新技術、新材料、新能源、新裝備等低碳項目,引導低碳低能耗項目在試驗區集聚發展。(省金融辦、省環境保護廳、廣州市政府)
(十三)探索在試驗區開展排污權、用能權等產品交易,完善定價機制和交易規則。(廣州市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省金融辦)
五、加快發展綠色保險
(十四)鼓勵保險資金支持試驗區內軌道交通工程、綠色建筑、公共建筑節能改造、新能源汽車產業基地、綠色產業園區等重點綠色項目和園區建設。鼓勵保險機構為試驗區綠色企業和綠色項目提供增信措施,運用保險手段解決中小綠色企業融資難
問題。(廣東保監局、省金融辦、廣州市政府)
(十五)探索將高污染、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環境污染保險情況,作為獲得綠色信貸等金融服務的重要參考,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關注“兩高”(高污染、高耗能)目錄內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情況。(廣東銀監局、廣東保監局、省環境保護廳、省金融辦、廣州市政府)
(十六)引導保險機構開發針對新能源汽車生產、環保技術提升、生態農業、節能節水等領域的綠色保險產品,為綠色產業發展保駕護航。(廣東保監局、省環境保護廳、省金融辦、廣州市政府)
(十七)支持保險機構發展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大病保險等綠色保險業務,為改善居民生活提供保障。(廣東保監局、省環境保護廳、省衛生計生委、省金融辦、廣州市政府)
六、夯實綠色金融基礎設施
(十八)在試驗區建立健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發布環保“黑名單”,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將企業污染排放信息、環境違法違規記錄、安全生產、環境污染責任險參保情況等環境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企業征信系統、廣東省中小企業融資對接平臺等信用信息平臺。(廣州市政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境保護廳、省安全監管局、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保監局)
(十九)打造“綠色支付工程”,推廣應用電子商業匯票、手機支付等綠色支付工具。(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省金融辦、廣州市政府)
(二十)在試驗區建立綠色信貸評價機制,明確評價指標設計、流程組織及成果運用,引導金融機構完善與綠色信貸業務相適應的制度框架和內部流程,創新開展綠色信貸業務。(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省金融辦、廣州市政府)
(二十一)鼓勵
第三方評級機構在試驗區內開發綠色企業信用評級產品,推動綠色評級的開展。(廣州市政府、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證監局)
七、加強綠色金融對外交流合作
(二十二)探索綠色金融市場交易機構與國外交易所成立合資公司,提升資本跨境投資流動效率,推動國內市場與境外成熟市場接軌。(廣州市政府、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證監局)
(二十三)推動符合條件的粵港澳地區金融機構,在內地與港澳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有關框架下,在試驗區設立合資證券、基金、期貨和保險公司。(省金融辦、省港澳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證監局、廣東保監局、廣州市政府)
(二十四)鼓勵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業務,支持金融機構和試驗區內企業在符合宏觀審慎管理制度的前提下通過發行綠色債券或上市融資等方式從境外融入資金,支持試驗區綠色項目建設。(廣州市政府、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二十五)支持試驗區外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規定在境內銀行間市場發行人民幣綠色債券。(廣州市政府、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二十六)推動港澳地區機構投資者按程序在試驗區內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業務,參與境內綠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綠色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廣州市政府、省港澳辦、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證監局)
八、構建綠色金融服務主導產業轉型升級發展機制
(二十七)在試驗區設立綠色金融綜合服務中心和綠色金融街政務中心,為綠色企業和項目提供行政事務單一窗口辦理和綠色金融一站式、一網式服務,進一步簡化審批手續。(廣州市政府)
(二十八)在試驗區建立綠色金融備選項目庫,定期開展新能源、新材料、綠色礦山、綠色建筑、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節能環保等綠色企業和項目的遴選、認定和推薦工作,將綠色企業和項目庫名單接入廣東省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與融資對接平臺,為入庫項目和企業提供綠色債券發行、綠色信貸支持、基金投資、上市融資和融資對接等服務。(廣州市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廣東保監局)
(二十九)探索開展綠色企業、項目采購第三方環境效益認定服務,對綠色債券支持綠色產業項目發展及其環境效益影響等實施持續跟蹤評估。(廣州市政府、省環境保護廳)
九、建立綠色金融風險防范化解機制
(三十)鼓勵金融機構建立健全綠色金融風險預警機制,開展環境風險壓力測試,提高對綠色信貸和債券的風險分析能力,嚴格監控大中型綠色項目的杠桿率和償付能力等信用風險指標。(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廣州市政府)
(三十一)在試驗區內建設綠色金融風險監測及管理信息平臺,在廣東省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防控平臺的基礎上,建設綠色金融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綠色金融風險分析系統、綠色金融業務信息管理系統,運用科技手段提升綠色金融風險識別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廣州市政府、省金融辦)
(三十二)在試驗區建立健全綠色項目風險補償機制,對開展綠色信貸、綠色基金、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等綠色金融業務的金融業各類機構,按其損失金額給予風險補償,切實提高金融業各類機構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積極性。(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廣州市政府)
十、加大保障力度
(三十三)加強廣東省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工作領導小組對試驗區建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規劃,協調解決試驗區建設中的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定期跟蹤落實情況,適時開展試點評估。(省金融辦、省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三十四)運用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
政策工具,引導商業銀行加大對廣東省、廣州市及花都區綠色產業、項目的信貸支持。(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省金融辦、廣州市政府)
(三十五)省級財政通過規范的轉移支付對試驗區建設給予支持。(省財政廳、省金融辦、廣州市政府)
(三十六)將試驗區內綠色金融業務骨干納入省、市高層次金融人才范疇,按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在人才落戶、子女教育醫療、購房等方面享受相應待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金融辦、廣州市政府)
(三十七)成立廣東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在廣州國際金融研究院設立綠色金融研究中心。(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州市政府、省金融辦、廣州大學)
(三十八)充分利用中國(廣州)金融交易博覽會等平臺組織舉辦綠色金融
論壇,借鑒國內外發展綠色金融的先進經驗,推廣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成果。(廣州市政府、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三十九)建立企業環境與社會責任追究機制、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環境風險的申訴交流制度,加大用能、環境、安全監管等方面的檢查執法力度,強化社會監督,發揮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對違反相關環保、安全等法律
法規、對利益相關者造成重大損害的企業,依法嚴格追責。(廣州市政府、省環境保護廳、省安全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