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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碳市場交易規則分析及完善路徑》行業分析報告發布

2018-5-9 17:12 來源: 易碳家

完善我國碳交易所規則的建議


(一)建立完善的碳交易法律法規保障體系,使得碳交易的整個流程有法可依。結合實際,建立碳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必然要將政策和制定結合起來。因此,在設計碳交易體制時,應當充分考量現行政策工具和相關法律制度,爭取發揮協同效應,制定全面的綜合性碳交易法規。只有從法律上將碳排放權的稀缺性、排他性、可交易性明確規定出來,才能使碳交易具有堅定的法律后盾。

第一,在制定法律體系過程中應注意與其配套規則的規定,碳排放權交易涉及碳排放權的設定、分配與交易,而碳排放權設定與分配實際上同時也被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的企業設定了履約的義務,即碳排放權的權利主體同時也是碳減排義務的履約主體。碳減排義務對企業來講是一種負擔,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增加企業負擔的行為應當由法律或行政法規加以規定,目前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立法位階低,因此我國應通過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方式制定碳排放交易管理條例,融合現有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和《溫室其他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并綜合考量各碳排放交易試點的經驗和我國的國情。除此之外,還應制定溫室其他排放檢測、報告和核證等方面的技術規范。

第二,完善碳排放交易一級市場法制,建立健全碳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碳排放配額初始分配制度。碳排放總量的控制要綜合碳排放的歷史數據、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行業企業的減排能力、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各方面因素。此外,碳排放配額的初始分配應兼顧公平性和效率性的統一。

第三,建立健全碳排放權二級市場法制,促進碳排放交易體系良性高速運轉。完善碳排放交易二級市場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其一,在碳排放交易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碳排放配額以及核證自愿減排量的法律屬性;其二,制定碳排放配額和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的反不正當競爭及反壟斷規則,促進碳排放交易的有序性和流動性。

第四,完善碳排放交易權的糾紛處理機制,目前《碳排放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僅規定了碳排放單位就核查結果異議向主管部門申訴的權利,并未賦予單位訴權,對于碳排放交易的訴訟保障缺失。其一,對于配額分配糾紛的解決,碳交易主管部門與控排單位間的配額分配關系,實質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對于分配不公的行為,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且該行為是由省級以上碳交易主管部門作出,符合行政復議前置情形。因此,若控排單位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其二,對于配額交易糾紛解決,碳交易主體間的配額交易行為,實際上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合同行為,應受民法、合同法等調整。其三,對于配額清繳是碳交易主管部門與控排單位的額配額清繳關系,實質上是不平等主體間的行政合同關系。控排單位過錯導致的“能而不履約”或“履約不能”均屬違約行為。對此,雙方糾紛解決方式應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多種方式。

(二)協調各地交易所規則,建立與市場相適應的統一規范體系。規范體系覆蓋的內容應包括:交易平臺規范、配額分配規范、價格調節機制規范、抵消機制規范以及監督管理規范等。建立規范體系的過程中不能忽視各地區的客觀差異性,應綜合考量各地區的特點并予以協調。

建議將規范體系分為可統一規則和需差異規則。可統一規則是指在全國碳市場可以實行統一標準,不會基于各區域差異而無法推行的規則。就目前而言,可嘗試設立統一規則的事項包括: 統一交易平臺規則;價格限度;遵約機制;抵消機制。這些規則的統一將有利于提高碳交易的效率,降低碳交易成本。需差異規則基于全國碳市場建立規則如果違背區域差異現實,將可能產生與建立全國市場背道而馳的不利后果,所以一些規則應結合地區特點有適當差異,這類規則主要為: 碳配額總量、碳配額分配。

(三)完善碳交易監管機制,建立有效的懲戒機制:(1)應建立碳排放登記報告制度。所有取得可交易的排放許可證的實體都必須進行申報登記。(2)完善環境管理監測系統。為了提供全面準確的排放數據給企業和環境管理部門,建立排放源連續排放監測系統。建立排放許可證跟蹤系統,準確掌握排放源的排放信息和排放許可證信息。(3) 引入碳交易核證制度。引入合格的核證主體對排放權交易產品進行核證,保證排放權指標的質量。(4) 建立碳交易監測體系。建立污染源基礎數據庫信息 平臺、排放指標有償分配管理平臺、污染源排放量監測核定平臺、污染源排放交易賬戶管理平臺等。(5)建立企業排放臺賬制度,全面管理參加有償分配和排放交易體系的污染源,保障碳排放在有效的監控之下。(6)加大對超標排放行為的查處,加大處罰力度,促使企業自覺減少排放,實現總量控制和環境保護的總體目標。(7)要及時查處濫用轉讓權,以及非法轉讓排放權的買賣行為,規范轉讓過程中的一些無序現象, 確保排放權在二級市場上能夠正常交易。

(四)各碳交易機構應當細化碳金融產品交易過程中對參與主體資質、產品與交易方式的審核、批準程序的規則。應當劃分碳市場行業監管與金融監管各自的職責范圍以及相互直接協同監管時的程序規則并明確控排企業等交易主體在涉及金融交易,以及碳交易產品在采取金融產品形式或交易方式時,應當經由碳市場主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進行共同審批、備案、監督等,以此實現對碳市場交易與金融交易的綜合風險防范。

 現階段我國碳交易領域的發展存在著諸多挑戰,例如碳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各交易所規則的差異導致各地碳交易市場發展的不均衡、碳交易的非市場化嚴重尚未形成有效的交易價格機制等,但同時碳交易領域更面臨著巨大的機遇。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加快完善碳交易制度,解決目前碳交易發展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構建健康有序的碳交易體系,從而推動低碳經濟的大力發展,突破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資源和環境瓶頸性約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作者簡介:李景良律師 上海融孚律師事務所金融證券部合伙人,復旦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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