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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碳市場交易規則分析及完善路徑》行業分析報告發布

2018-5-9 17:12 來源: 易碳家

我國碳交易規則比較與分析


本節以交易參與主體、交易方式、交易產品、碳金融衍生工具、碳配額總量結構、配額初始分配機制、自愿減排量(ccer)抵消機制等層面為切入點,對目前的國內九家碳交易所的交易規則進行詳盡的比較研究與分析,以從中發現和認識我國碳市場目前交易規則的缺陷及弊病,并希望為建立與完善全國碳市場尋求策略與路徑。各交易所規則的主要內容如表1所示:

   表1:我國碳排放交易所規則比較

  深圳 上海 北京 廣州 天津 重慶 湖北 四川 福建
交易參與主體 交易會員、通過經紀會員開戶的投資機構或自然人 自營類會員、綜合類會員 履約機構、非履約機構、個人 廣碳所會員或委托廣碳所會員參與交易 國內外機構、企業、團體和個人均可參與本市碳排放權交易。交易會員及交易所認可的機構進入交易所進行交易前,須向交易所申請取得相應席位和交易權,成為交易所交易參與人。 納入重慶市配額管理范圍的單位(以下簡稱配額管理單位)和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市場主體及自然人可申請成為交易參與人,從事碳排放交易活動。 市場參與人須為本中心會員,包括:國內外機構、企業、
組織和個人(第三方核證機構與結算銀行除外),均可參與本中心標的物的交易。
碳排放權交易會員,包括經紀會員、機構會員、自然人會員和公益會員。
重點排放單位直接成為機構會員。
交易業務實行會員制,會員分為交易類會員(綜合會員、自營會員和公益會員)和非交易類會員
交易方式 電子競價、定價點選、大宗交易 掛牌交易、協議轉讓
公開交易、協議轉讓
掛牌點選、協議轉讓 拍賣交易、協議交易 協議轉讓 協商議價轉讓、定價轉讓 定價點選、電子競價和大宗交易等 掛牌點選、協議轉、單向競價、定價轉讓
交易產品 SZA、CCER SHEA、CCER BEA、CCER、林業碳匯節能項目碳減排 GDEA、CCER TJEA、CCER CQEA、CCER HBEA、CCER SCEA、CCER FJEA、CCER、FFCER
碳金融工具 碳債券、
碳減排項目投資基金
配額遠期
借碳交易
CCER質押
碳配額場外期權
結構化產品
碳配額遠期
配額抵押融資
法人賬戶透支
    碳配額托管
碳排放權現貨遠期
  碳配額融資抵押
碳配額約定回購
配額總量結構 預分配配額、調整分配配額、新進入配額、拍賣的配額、價格平抑儲備配額 納入的配額管理單位配額、新增項目或企業配額 設施配額、新增配額、配額調整量
控排企業和單位配額、儲備配額 基本配額、調整配額和新增設施配額   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企業新增預留配額、政府預留配額   由有項目配額、新增項目配額、市場調節配額三部分組成
配額初始分配機制 1.取得方式:無償分配為主,有償分配為輔
2.分配方法:
變通的BM
1.取得方式:無償分配
2.分配方法:GF與BM相結合
1.取得方式:未公布
2.分配方法:GF與BM相結合
1.取得方式:無償分配為主,有償分配為輔
2.分配方法:GF與BM相結合
1.取得方式:無償分配為主,有償分配為輔
2.分配方法:GF與BM相結合
1.取得方式:無償分配
2.分配方法:分配基數+配額調整
1.取得方式:無償分配
2.分配方法:GF與BM相結合BM
  1.取得方式:無償分配為主,適時引入有償分配
CCER抵消機制                          1個CCER等同于1個配額,可以抵消1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
管控企業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得超過初始配額的10%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可以利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超過該年度企業通過分配取得的配額的5% 重點排放單位可以使用CCER抵消其排放量,比例限制為不得高于其當年排放配額的5% 控排企業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得超過初始配額的10% 納入碳排放交易的企業使用CCER抵消量不得超過其、其當年實際碳排放量的10% 納入企業利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得超過企業審定排放量的8% 控排企業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得超過初始配額的10%   重點排放單位用于抵消的經備案的減排量總量不得高于其當年經確認的排放量的10%。

根據上述規則比較,對目前我國交易所規則涵蓋的主要內容,歸納分析如下:

1、交易主體:目前國內九家碳交易機構碳市場交易主體均包括交易會員/自營會員(主要是重點排放單位)和綜合類/經紀類會員。對于綜合類/經紀類會員,天津碳市場設置的門檻最高,除要求是依法成立的中資控股企業且全國營業網點不少于20家外,綜合類會員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經紀類會員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深圳市場設置的門檻則最低,對于綜合類/經紀類會員均沒有注冊資本的要求。對于自愿參與碳交易的參與人或其他自營類機構,北京市碳市場設置的門檻最高,注冊資金要在300萬以上。會員類型包括機構或自然人。其中,對于自然人,北京碳市場要求亦最高,不僅要求金融資產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還對交易人戶籍做出了一系列限制。其他碳交易機構(重慶除外,要求個人金融資產在10萬元以上)均對自然人金融資產不作要求。

2、交易產品:目前碳交易市場仍處于發展初期,故各機構的碳交易產品主要以現貨交易為主,僅限于碳排放配額和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以及在此基礎上發展的碳金融工具。

1)碳排放配額: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在國家發改委確定的國家及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排放配額總量的基礎上,省級發改委免費或有償分配給排放單位一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即為“碳排放配額”,也就是該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合法”排放溫室氣體的總量,1單位配額相當于1噸二氧化碳當量。碳排放量由省級發改委自行監測、報告,以及第三方核查,來確定該企業的實際碳排放量,排放單位根據其經核查認定的碳排放量履行配額清繳義務。如果經確認的實際排放量超過配額的部分,排放單位需要向有剩余額度的企業購買,多余部分可以出售,也可以在后續年度使用。按照各試點地區的相關規定,如果排放單位未能按時完成配額清繳義務,省級發改委將施予罰款等行政處罰、通報公布違法行為或取消該單位的政策支持待遇等。

2)核證自愿減排量:即所謂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是指經國家自愿減排管理機構(國家發改委)簽發的減排量。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及各試點地區交易規則,重點排放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其部分經確認的碳排放量。CCER 作為碳交易市場的補充機制,是具有國家公信力的碳資產,可作為國內碳交易試點內控排企業的履約用途;也可以作為企業和個人的自愿減排用途。企業或者個人通過自愿購買碳減排量以減少碳足跡、培養低碳理念,同時幫助環保產業的發展、提高企業的社會責任形象。

碳配額的分配和履約基本上屬于強制性減排措施,而開發和管理核證自愿減排量則屬于自愿減排。根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及《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CCER的生成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1)業主按方法學準備項目設計文件(PDD)和申請材料;

(2)委托經備案的第三方審定機構開展項目審定;

(3)國家發改委對通過審查的項目批準備案;

(4)業主按照設計文件開展工作,按方法學要求進行監測;

(5)產生減排量后,委托經備案的第三方核證機構開展減排量核證;

(6)國家發改委對通過審查的項目減排量備案簽發。

一個CCER項目從開發到最終減排量備案,最短需要8個月,從已經完成的項目來看,一般都在10個月以上。

3、碳金融工具:結合當前對碳市場的探索,目前碳金融工具主要分為交易類、融資類、投資類以及保險工具等。依托碳配額及項目減排量兩種基礎碳資產進行各類碳金融工具的開發,可以幫助市場參與者更有效地管理碳資產。此外,通過多樣化的交易方式亦可以提高市場流動性,對沖未來價格波動風險,實現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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