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公約:全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框架”意味粗線條1990年底聯大決定談;1992年5月談成;1992年6月UN環發大會開放簽署;1994年3月正式生效,現有195個締約方。
主要內容
目標: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濃度無定論,2度成共識
原則: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和各自能力—過去、現在、將來排放,發展水平
機制:資金和技術轉讓
義務:兩類國家—義務不同
機構:附屬科技咨詢、附屬執行機構
會議:1年2次—年中附屬機構,年底締約方大會-COP
秘書處—德國波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