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獲得完善、透明、持續和準確的溫室氣體排放數據,支撐歐盟碳
市場的有效運行,實現低成本
減排。歐盟
碳市場制定了嚴格的監測、報告和核查(monitor, report and verification,
MRV)制度,對體系內每臺設施的排放進行監測、報告和核查。每一年結束后,每臺設施要求提交足以覆蓋其排放量的配額。若配額短缺,則需從市場中購買;若配額有富余,則可以向其他履約的設施出售。
歐盟碳市場還要求納入管控的工業設施(Industrial Installations)和
航空運營商制定經批準的
碳排放監測計劃,報告每年監測和報告實際排放。該監測計劃是其必須取得的排放許可證的一部分。根據歐盟決議2004/156/EC(MRG2004)規定,碳排放的年度排放報告的數據必須在下一年度3月31日之前經一個認可的
核查機構核查。一旦核查完成,納入實體必須在該年4月30日之前上繳等量的配額或信用。
為了保障年度報告排放的質量和數據的準確性,歐盟還出臺了適用于設施和航空器的經營者進行監測和報告其年度排放時必須遵守兩部監管規則:《監測和報告管理條例》和《審定和核查管理條例》。
為了協調各成員國的差異,歐盟委員會制作并發布了統一的監測計劃、年度排放報告、核查報告和改善報告的電子模板和指南,指導各機構填寫計劃和報告。針對航空業,歐盟還專門出臺了監測和報告指南。
(本文節選自《中國碳
排放權交易實務》,孟早明 葛興安等編著,化學工業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