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加州的碳排放核查機制有哪些特點
加州的核查機制有以下特點:
①
核查機構、核查人員認可制加州空氣資源管理委員會CARB對核查機構、主任
核查員以及核查員都進行過資質的認可。
② 核查的頻率不同有些企業時必須每年核查一次;有些企業是每個履約周期,即3年,提交一次完整的核查,其余2年內進行簡化核查。簡化核查意味著對于這些企業可以不去現場檢查。
③ 核查機構的時間限制同一家核查機構與企業合作進行核查最多連續6年,6年后需要更換核查機構,同時該家核查機構需要在3年后方能重新使用。
④ 避免核查機構與被核查企業出現利益沖突空氣資源管理委員會CARB十分重視避免核查機構及其人員與接受核查的企業存在利益沖突。核查機構必須對利益沖突進行評估并提交給加州空氣資源管理委員會,只有不存在利益沖突才能開展核查。
⑤ 決定權歸屬空氣資源管理委員會當企業不進行定期報告,或者沒有及時地上交核查報告,或不同意核查機構的意見時,企業可向加州空氣資源管理委員會遞交申訴。當加州空氣資源管理委員會審計核查報告發現
問題時,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企業的排放量和相應履約量。
(本文節選自《中國
碳排放權交易實務》,孟早明 葛興安等編著,化學工業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