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是英文(清潔發展機制)的縮寫,是“京都議定書”規定的跨界進行溫室氣體
減排三種機制之一。CDM是“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附件1國家在境外實現部分減排承諾的一種履約機制。以下為
CDM項目概念股一覽。
(CDM項目概念股一覽)
中國一直在認真履行“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積極促進“京都議定書”的生效,并于2002年8月批準了“京都議定書”。環境保護一直以來就是中國的基本國策。借鑒國外的經驗教訓,引進和吸收國外先進的技術和資金,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是我國政府長期堅持的戰略目標。而實施CDM項目,在幫助附件一締約方以較低的成本實現其減排溫室氣體承諾的同時,可以通過先進和適用技術的引進促進中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是一種雙贏的活動。
中國強調CDM項目必須同時滿足幫助發展中國家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要求。CDM項目產生的經核證減排量只能是附件1締約方國內減排量的補充,并且CDM的基準線應建立在項目水平。中國倡導CDM項目在附件1和非附件1雙邊之間舉行,對單邊項目和在CDM項目中引入
碳匯項目持謹慎態度。2004年7月1日中國政府頒布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辦法提出CDM實施的優先領域,許可條件,管理和實施機構,實施程序,以及其它相關安排。中國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重點領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層氣為主。
中國經濟正處于高速增長階段,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已經成為中國實現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重要考慮。中國是溫室氣體減排潛力較大的發展中國家之一,加之具有良好的投資環境,開展CDM合作的
市場前景廣闊,為主要的發達國家所看好。如果CDM能夠得到很好的利用,將有可能成為吸引技術含量高、結構更加合理的外商直接投資的新渠道,促進中國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我們應最大限度地利用CDM項目所帶來的商機和挑戰,通過國際合作爭取我國經濟發展所需要的資金和技術,以實現我國環境、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可持續發展。